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合集下载

2017第十批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7第十批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合格
已通过
陈昊 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卢学锋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祁力 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管彦刚 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乔晓飞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张浩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吴双亮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李念慧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缺考
无要求
刘俊海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
缺考
已通过
王炜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昌都煤业有限公司
缺考
无要求
王伟宏 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未审查
姜德军 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合格
未审查
李智生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未审查
马云平 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未审查
秦志建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毕永志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李启明 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霍六贵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主体企业)
合格
已通过
周兵则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
合格
已通过
郝秀明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已通过
张海昌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已通过
缺考
已通过
王观昌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缺考
已通过
孟吉圣 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重要性1.1 主要负责人的定义和角色在煤矿企业中,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决策者,他们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煤矿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2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目标;2.组织和协调企业各部门的工作;3.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运营和生产活动;4.负责与政府、社会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5.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6.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3 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在煤矿企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他们的决策和管理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运营状况。

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更为重大。

只有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和角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人员。

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2.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3.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4.分析和评估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5.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6.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煤矿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秩序。

通过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他们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能够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和隐患,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合与合作3.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关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密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笫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笫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笫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吞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使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超更加展,依据《对于增强国有要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建议》、《山西省煤炭公司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备做以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一定设置安全科(由主体公司推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丈量科、调动中心,其余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起码装备 7 人,其余科室起码装备 4 人,并要成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仔细执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例,贯彻落实上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种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平时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拟订、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举措,并负责组织实行。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举措审察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加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察和完工查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备的审察。

6、拟订并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成立平时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遏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实时清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拟订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举措。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局势,剖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举措。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成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搞好监督监察,经对各地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实际情况调查、分析各归纳,现确定三项岗位人员范围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
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
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问题,待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2018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

2018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

2018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1.“8”字形包扎法多用于关节处的包扎及锁骨骨折的包扎。

√2.“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3.“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类煤炭企业从事安全培训,市、县煤炭工业局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等煤矿)矿长(经理)、投资人和法人代表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A类和B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技术、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科、队、井、班、组长;驻矿安全监督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

2021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真题版

2021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真题版

绝密★启用前2021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This article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test questions,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testquestions, to enhance the goal of academic performance.海量题库模拟真考Huge of Questions, Simulation Test2021年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判断题)温馨提示:该题库汇集大量内部真题、解析,并根据题型进行分类,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可以作为考试练习、突击备考使用,也可以在适当整理后当真题试卷使用。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编辑和打印使用。

1.“8”字形包扎法多用于关节处的包扎及锁骨骨折的包扎。

√2.“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3.“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从头到尾。

煤炭企业老总、副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当然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你们聘请的、委托的只要是跟煤矿安全相关的。

都是。

2、煤矿领导包括那些人员?矿长、总工程师、书记、工会主席、副总工程师等。

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要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技术管理工作。

是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同时,煤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是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煤矿主要是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

3、书记党支部书记是煤矿最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是班子的“领头羊,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质量的好与差,工作水平的高与低,直接关系着一个煤矿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谐稳定等整体工作。

主要负责切实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制度建设和落实,抓好“五好”党组织与“先进区队”一体化建设工作,参与、支持、保证、监督队行政搞好安全生产等。

4、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是指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组织主持大会工作的最高领导人员。

也是煤矿的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同职工群众打成一片,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为职工说话办事。

要定期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和学习生活会,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办好车间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发挥民主管理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晋煤规发〔2012〕502号(1)【范本模板】

晋煤规发〔2012〕502号(1)【范本模板】

晋煤规发〔2012〕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

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de)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de)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de)部门对开采煤层(de)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de)依据.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de)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de)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de)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第七条煤矿编制(de)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de)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de),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de)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de)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de)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de)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de)支护材料.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de)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第十九条架棚巷道(de)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de)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de)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de)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de)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de)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在松软(de)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de)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de)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第二节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de)验收员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锚杆(索)(de)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de)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二十八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稳定(de)顶板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第二十九条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锚杆(索)(de)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构件(de)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第三十一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de)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de)顺序进行支护.使用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de)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发现有松动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第三十三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de)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第三十四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de)掺入量,喷层(de)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de)90%.第三十五条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第三十七条巷道出现失效(de)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第三十八条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de)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de)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第三节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de)高度.砌体工程不能一次施工完毕(de),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de)具体施工方法.第四十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第四十一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de)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de)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四十三条背板和充填材料(de)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de)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第四十五条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防止支架腿滑移(de)措施.第四十六条设有永久水沟(de)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de)措施.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de)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de)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第五节井筒第四十八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de)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de)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一条新掘(de)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de)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de)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de)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de)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de)距离及防止片帮(de)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五十七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第五十八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de)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de)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九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必须制定处理堵孔(de)专项措施.及时清理溜矸孔内(de)矸石,防止堵孔.严禁站在溜矸孔(de)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第六十条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de)地层中,不宜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第六十一条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中区域.第六十二条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de)开拓巷道,应采用封闭式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六十三条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联合支护.第六十四条底板松软、有底鼓(已阻碍运输和行人、妨碍矿井通风)(de)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第六十五条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年限大于20年(de)硐室,必要时采用联合支护方式.第六十六条大断面(S>15m2)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第六十七条矿井应根据水仓服务年限、围岩特性等,科学合理(de)选择水仓(de)支护方式.第七节特殊条件下(de)顶板管理第六十八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de)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de)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de)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二)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de)挠曲离层,提高顶板(de)稳定性.(三)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四)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凿掉顶帮(de)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第六十九条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de)危险.(二)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de)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三)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不能满足正常锚网支护时,可采用架金属棚或浇筑混凝土等其它安全可靠(de)支护方式通过.(四)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贯通,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de)煤壁进行刷扩并加固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支护体失效.(五)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若掘进巷道底板与空巷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没有足够底板承压强度,必须加强支护或采用合理(de)方式填满、填实,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等设备安全通过.(六)掘进工作面过空巷前,必须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七十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第七十一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de)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邻近作业地点(de)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de)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de)措施.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de)安全措施.第七十二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de)要求时,才能作业.第七十三条从报废(de)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七十四条报废(de)巷道必须封闭.报废(de)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de)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第七十五条报废(de)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de)坚实(de)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de)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第七十六条报废(de)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第三章回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七条开采前,跟班队(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七十八条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de)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de)煤柱.第七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不少于0.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de)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第八十条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de)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第二节支护第八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作出明确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de)80%.液压支架(de)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de)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de)最小有效支护高度.第八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液压支架.第八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八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或者过地质构造、老空区、冒顶区、煤柱及应力集中区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十五条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de),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第八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第八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de)监测和控制措施.(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de)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三)工作面支架间(de)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de)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实.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de)距离,应当根据顶板(de)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de)支护.(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de)安全措施.第八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de)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de)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de)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de),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八十九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山西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山西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山西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山西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
山西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 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 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山西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 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 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 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对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省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㈠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中的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主要负责人中的总经理、矿长(经理)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班组长,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有关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B类和C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培训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条初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拟任职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复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拟任职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如原资格证书为省厅发放,且证书所载学历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不需再提供);5、旧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县、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专业学历。

证书到期复训换证人员,如尚不具备规定学历,但2008年底前已入学参加相关专业学习的,可以参加复训,考试合格后原证有效期延至相关专业学习毕业时间,待取得学历证书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由省厅于每年年初制定,通过下发文件和上网(山西煤炭教育培训网:)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计划办班的培训机构要按省厅培训计划安排,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向省厅提交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将报名材料按时整理上报省厅培训处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3、报名系统未登记院校(包括省内外院校)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培训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建档。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培训人员花名表;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5、培训人员考勤表;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使用国家局统一编制的考试软件,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

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包括兼任煤矿矿长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机考前加试笔试,笔试内容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为主,采取卷面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笔试成绩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六条考试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每期培训班考试结束后,由省厅通知有关培训机构,办理验印手续。

培训机构要在《验印审批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厅统一集中办理,每批证书办理完毕后,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统一到省厅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单位要做好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5、验印审批表、验印人员名单。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由省厅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㈠《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1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第3-4位是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第5-6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第7-11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㈡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

山西省代码为“14”;第6-7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

其中01代表主要负责人,02代表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8-9位为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第10-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㈢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

山西省代码为“14”;第6-7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

其中03代表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4代表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8-9位为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第10-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取证后次年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未按要求参加再培训的,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要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参加复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的,不再予以复训换证。

第二十四条只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拟担任煤矿矿长的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载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和职务。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根据具体实际,可不载明具体工作单位,但应载明职务或工种类别。

第二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服务单位名称变更,造成任职单位与证书载明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任职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原任职的免职文件和现任职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资格证书载明专业学历与任职条件不符的,还需按规定提供学历证明材料。

按拟任职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部门公章。

需要做特殊说明的,由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以便函形式上报。

第二十七条证书损毁、丢失的,要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

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要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3、省级报刊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为持证人持证上岗、任职的合法依据,持证人要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省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任职的,对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从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二)对发生事故的煤矿按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有关部门明文要求吊销证件的。

第三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1、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2、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不合格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