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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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对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省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

㈠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中的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主要负责人中的总经理、矿长(经理)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班组长,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有关培训计划参加培训)。B类和C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培训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条初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

2、拟任职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复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

2、拟任职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如原资格证书为省厅发放,且证书所载学历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不需再提供);

5、旧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县、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到期复训换证人员,如尚不具备规定学历,但2008年底前已入学参加相关专业学习的,可以参加复训,考试合格后原证有效期延至相关专业学习毕业时间,待取得学历证书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由省厅于每年年初制定,通过下发文件和上网(山西煤炭教育培训网:)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计划办班的培训机构要按省厅培训计划安排,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向省厅提交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将报名材料按时整理上报省厅培训处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

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3、报名系统未登记院校(包括省内外院校)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培训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建档。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使用国家局统一编制的考试软件,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

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包括兼任煤矿矿长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机考前加试笔试,笔试内容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为主,采取卷面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笔试成绩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六条考试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每期培训班考试结束后,由省厅通知有关培训机构,办理验印手续。培训机构要在《验印审批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厅统一集中办理,每批证书办理完毕后,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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