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1.(改革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具体目标是:(1)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2)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3)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4)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5)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大幅度限缩讨论范围,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改革2.(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
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
3.(人员待遇)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副院长等级确定。
其他被选任为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享受中层副职以上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
4.(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咼侖汲■億£豈学报JouenaeofSouthwestUnoveesotyofPoeotoaeSAoenAe& Law 2019年6月第21卷 3期Jun. ,2019Vol. 21 No. 3文章编号:1008 -4355(2019)03 -0097 -14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李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 遭遇阻滞,法官助 法官、书记员 清,法助理并未能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
,法官助 规划 朗亦成为一大难题。
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独立于法专司非诉 之责。
我国 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
虽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法官助理的能定位,对法官助 级培养 ,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法官助理;限 法官;审判辅助;法官养成;审判事务精细化分类中图分类号:DF822 文献标志码:ADOI : 10.3969/j . issn. 1008 - 4355.2019.03.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弓I 言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建立分 类科学、 明确、合理和符合司法 特点的法院人 类管理制度为重 &按照顶层设计的法院人 类管理方案,法人 为 类:即 法官、审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1]&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配置模式 最为重要,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2018年12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积研 法官后备人收稿日期:2019-04-15基金项目:2019年度西南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FXY2°19°14)作者简介:李弼(198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 97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
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
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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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法[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正确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目的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111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张 瑞** 摘 要: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法官助理面临着一种难以通过提升个人能力突破的身份困境,这种困境表现为法官助理被剥夺审判权后失落感强烈、法官助理制度存在“名不副实”的现象、法官助理对职业发展缺乏稳定预期、法官助理等待入额的机会成本高昂。
法官助理所处的身份困境主要源自改革制度与资源双向供给不足,其中包括外来制度水土不服、本土制度供给不足、司法改革资源匮乏。
为了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需要权责利相统一,实施加强审判力量的增量改革、尊重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为编内法官助理提供可凭能力入额的畅通渠道,以编外助理为主处理审判辅助工作。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化 司法责任制 员额制 法官助理*本文系李娜博士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守法社会构建的机理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3)阶段性成果,获2018年全国司法文明博士博士后论坛二等奖。
**作者简介:张瑞,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万毅:《法官助理,何去何从?》,载《四川法制报》2017年3月30日。
② 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07~213页。
一、问题的提出法官职业化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推进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直接措施,这一改革以员额法官为主体,以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为两翼。
其中,法官助理作为新增加的一种司法辅助人员,是保证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促使法官职业化顺利完成的关键。
然而,本轮司法改革开始后,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的效果并不理想,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法官助理来源不一、水平参差不齐,职权面临质疑,队伍极不稳定,角色亦晦暗不明,改革成效似乎难如人意,改革前景扑朔迷离。
”①当前法官助理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早在1999年就开始试点的法官助理制度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依旧问题重重?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资源条件下,司法一线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助理?如何修正改革方案以弥补法官助理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增强办案力量?反思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可以稳定司法队伍,促进法官群体良性新陈代谢,更关系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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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
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
法院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
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
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
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具体职责见本方案附件。
四、我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范围
全省各县人民法院均应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省法院2006年所确定的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上述法院之外的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也可以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法院在本院范围内,既可以在全院各审判部门全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也可以视情况和需要选择部分审判部门或合议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五、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5、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且试用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