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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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1.(改革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具体目标是:(1)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2)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3)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4)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5)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大幅度限缩讨论范围,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改革2.(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

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

3.(人员待遇)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副院长等级确定。

其他被选任为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享受中层副职以上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

4.(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咼侖汲■億£豈学报JouenaeofSouthwestUnoveesotyofPoeotoaeSAoenAe& Law 2019年6月第21卷 3期Jun. ,2019Vol. 21 No. 3文章编号:1008 -4355(2019)03 -0097 -14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李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 遭遇阻滞,法官助 法官、书记员 清,法助理并未能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

,法官助 规划 朗亦成为一大难题。

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独立于法专司非诉 之责。

我国 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

虽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法官助理的能定位,对法官助 级培养 ,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法官助理;限 法官;审判辅助;法官养成;审判事务精细化分类中图分类号:DF822 文献标志码:ADOI : 10.3969/j . issn. 1008 - 4355.2019.03.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弓I 言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建立分 类科学、 明确、合理和符合司法 特点的法院人 类管理制度为重 &按照顶层设计的法院人 类管理方案,法人 为 类:即 法官、审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法官助理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1]&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配置模式 最为重要,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2018年12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积研 法官后备人收稿日期:2019-04-15基金项目:2019年度西南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官助理职责的程序化实现路径研究”(FXY2°19°14)作者简介:李弼(198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 97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doc

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

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

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

“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法[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正确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目的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

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111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张 瑞** 摘 要: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法官助理面临着一种难以通过提升个人能力突破的身份困境,这种困境表现为法官助理被剥夺审判权后失落感强烈、法官助理制度存在“名不副实”的现象、法官助理对职业发展缺乏稳定预期、法官助理等待入额的机会成本高昂。

法官助理所处的身份困境主要源自改革制度与资源双向供给不足,其中包括外来制度水土不服、本土制度供给不足、司法改革资源匮乏。

为了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需要权责利相统一,实施加强审判力量的增量改革、尊重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为编内法官助理提供可凭能力入额的畅通渠道,以编外助理为主处理审判辅助工作。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化 司法责任制 员额制 法官助理*本文系李娜博士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守法社会构建的机理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3)阶段性成果,获2018年全国司法文明博士博士后论坛二等奖。

**作者简介:张瑞,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万毅:《法官助理,何去何从?》,载《四川法制报》2017年3月30日。

② 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07~213页。

一、问题的提出法官职业化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推进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直接措施,这一改革以员额法官为主体,以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为两翼。

其中,法官助理作为新增加的一种司法辅助人员,是保证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促使法官职业化顺利完成的关键。

然而,本轮司法改革开始后,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的效果并不理想,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法官助理来源不一、水平参差不齐,职权面临质疑,队伍极不稳定,角色亦晦暗不明,改革成效似乎难如人意,改革前景扑朔迷离。

”①当前法官助理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早在1999年就开始试点的法官助理制度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依旧问题重重?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资源条件下,司法一线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助理?如何修正改革方案以弥补法官助理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增强办案力量?反思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可以稳定司法队伍,促进法官群体良性新陈代谢,更关系着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部署,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1.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机制。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为本省(区、市)设立的综合性或者家事、医疗、物业、房屋、土地、金融、保险、证券、环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或者派员入驻,保障非诉解纷中心先行开展调处化解工作。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调解)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分流机制。

在立案前做好起诉材料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核查询问工作。

对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或指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加快建设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成果。

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劳动争议、消费等多发易发纠纷,在党委领导下,与工会、公安、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在诉讼前高效解决纠纷。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13)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13)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题2019年(13)(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下哪一项不包含在内?( )A. 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B. 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C.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D.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下列哪一项不是关于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方面的措施?( )A.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B.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D.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3. 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下哪项不包括在内?( )A. 为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B. 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C.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D.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察检察机关查办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立案、逮捕、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4. 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郭信主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

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

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

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

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

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

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

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

‛③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07]30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业务庭及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正确加以适用。

适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民二庭。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对此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赖作出商业判断。

对于实际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2•【文号】法〔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就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提高干警政治素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吸引保留审判人才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基层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要求的过硬基层队伍。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基层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1. 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教育引导干警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坚定不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背景法官助理在我国法院系统的提出~最早源于1999年《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文件的精神。

这个五年纲要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并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

此后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检验~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试点单位扩大到西部12省(市、区) 830个基层法院~至此~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行。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成功经验经过近5年的试行~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普遍认为法官助理制度有以下优点: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

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1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过法官定额后~有法官70余名~全院年审理案件达45000件~人均审理案件数达643件,朝阳区双桥法庭年均受案量为4500件左右~人均承办800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

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也应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

聘用制法官助理(法律)考试试卷

聘用制法官助理(法律)考试试卷

聘用制法官助理(法律)考试试卷考试时间:120分钟题号一二三四总分得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40分)1、人民法院是()。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的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D、审判机关2、()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政法委D、纪委3、下列()项不符合宪法规定。

A、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B、公民终身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D、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不满()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8B、10C、16D、185、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审级监督与被监督关系C、协助与被协助关系D、没有关系6、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要有书面诉状B、要有明确的被告C、要有足够的证据D、要有损害后果7、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二十年8、()应当公开审理。

A、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D、涉及贪污犯罪的案件9、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终审制。

A、四审B、三审C、两审D、一审10、下列不属于法官序列的是()。

A、执行员B、助理审判员C、审判员D、审判委员会委员11、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认定。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政法委12、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签署命令发布。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委员长D、国家主席13、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B、合同签订之日C、劳动者接受录取通知书之日D、录取通知书载明的上班之日14、遵守法律是每一个()的义务。

A、市民B、社会成员C、人民D、公民15、法律是()。

A、领导制订的B、法学家制订的C、行为规范D、打击坏人的16、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B、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7、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法〔2017〕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法〔2017〕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法〔2017〕173号一、试点法院确定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二中院)、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湖州市、台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淄博市、湖北省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由该17个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分别确定工作基础好的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一并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和要求(一)试点任务2017年6月至9月,各试点法院选取10件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面试行“三项规程”,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提出修改完善“三项规程”的意见建议。

(二)试点要求试点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成立本院和试点法院负责人等参加的试点工作小组,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法院刑事法官认真学习中央改革文件和“三项规程”,全面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2017年6月16日前,试点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试点方案和试点法院联络人员名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各试点法院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院实际,选取具有试点意义的案件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案件情况,可单独或一并适用“三项规程”,保证每项规程有10件以上的试点案件。

对试点案件要做到一案一总结,制作试点案件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三项规程”试点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试点案件庭审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智慧法院视阈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路径

智慧法院视阈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路径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〇二一年第二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高效普及给司法领域带来了不同以往的巨大变迁,智慧法院建设便是这一变迁的重要体现。

智慧法院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司法实务需求紧密结合,在自身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是推动他项司法改革举措的重要引擎和强大动力,其中尤以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影响最甚。

“全业务网上办理”改变了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全流程依法公开”对落实司法责任制设置了更高的标准;“全方位智能服务”改变了法院尤其是法官助理的职能分工和人员配备的参考依据。

①由此可见,在智慧法院背景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面临着新的改革挑战和发展机遇。

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是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于法官队伍精英化发展的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相较而言,审判辅助人员尤其是法官助理制度仍有较大的改革空间。

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历程1999年至2007年间,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试验期和推行期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999〕28号,以下简称《一五纲要》)首次提出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

②最高人员法院此后陆续出智慧法院视阈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路径郝晶晶摘 要: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智慧法院建设改变了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对其发展完善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现有的法官助理制度在人员配比、工作范围、职务序列及考评体系等方面无法满足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需要。

在提出挑战的同时,智慧法院建设也成为助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强大引擎。

智慧办公系统为法官助理制度的人员配比和考评体系提供评价标准,线上诉讼系统重构法官助理制度的工作范围和职务序列。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员额制改革;智慧法院中图分类号: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706(2021)02-0042-07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深圳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法院信息化建设之程序法理研究”(860-2110173)阶段性成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陕高法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高法发﹝2020﹞6号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2020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行使,防止并惩治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第一条【异议申请书的接收】异议申请人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异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二)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第二条【异议申请书的送达】异议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只向原告进行送达,送达过程中审查工作可以同步进行。

第三条【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第一条所列相关事项予以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充。

法官助理是做什么的

法官助理是做什么的

法官助理是做什么的篇一:欧美国家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陪审团下开展专攻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实际上没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指导和最高法院投资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 2021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市场化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管理体制制度,法院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经验;(二)2021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切实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 2021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同时指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涞源县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四) 2021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减缓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试点制度助理的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使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检察院。

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世界经济法院为有效抑制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陪审员尝试导入法官助理的形式。

[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涞源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改投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指令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文字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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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
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
法院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

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

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

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具体职责见本方案附件。

四、我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范围
全省各县人民法院均应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省法院2006年所确定的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上述法院之外的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也可以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法院在本院范围内,既可以在全院各审判部门全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也可以视情况和需要选择部分审判部门或合议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五、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5、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且试用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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