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锦辞去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5
【实施日期】2010.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项目的
通知
(舟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完成相关制订任务。
二○一○年三月五日 201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项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2013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3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2.22•【分类】工作报告正文2013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2月22日在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公幸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244件,审结1232件,同比分别上升28.65%和30.23%。
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7696件,审结17124件,同比分别上升44.52%和42.83%,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增幅列全省各地市首位。
一、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
进一步强化稳定是硬任务和第一责任的理念,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推进平安建设。
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3件,同比上升 32.48%;判处罪犯179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216人。
突出打击重点,共审结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案件706件,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64件,判决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7件,判处犯罪分子43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397名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对30名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
积极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应对举措,在全省率先会同检察院开展五项试点工作,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民商事审判力求案结事了。
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6年11月1日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2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批准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与恢复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以下统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边界坐标连线成区为准。
保护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并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第四条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保护区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进海唐维琳楼缙东【审理法官】周进海唐维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个人】叶海威孙杰张方勇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公司】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冀皖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顾紫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冀皖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顾紫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冀皖林海伟陆雪娣罗丽艳顾紫薇【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被告】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舟山市政府作出的被诉《事故批复》同意涉案《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是否合法,该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舟山市政府是否具有作出被诉《事故批复》的职权依据;二是涉案《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舟山市政府作出被诉《事故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
张家盟(浙江舟山市委书记)受贿案
张家盟(浙江舟山市委书记)受贿案张家盟受贿案(2012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第3期出版)被告人张家盟。
被告人张家盟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6日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4月28日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张家盟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张家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11年9月25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11月9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家盟的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家盟在先后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副市长兼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舟山市市长、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舟山基础工程公司、张群力等5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解决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和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谋取了利益。
为此,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5104元。
一、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家盟利用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副市长兼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舟山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善年的请托,为该公司与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下属企业合作成立舟山市通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而承揽舟山市多项交通工程提供了帮助,并为黄善年投资设立的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在口岸开放、码头建设和电力供应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2005年9月,张家盟支付人民币940702元购得黄善年任执行董事的上海福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黄浦区国货路333弄10号602室房屋一套,经鉴定该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2227800元,为此,张家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方式收受黄善年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1287098元。
2014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4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19•【分类】工作报告正文2014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2月19日在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公幸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士提出意见。
过去的一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面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110件,办结1113件(含上年旧存案件,下同)。
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8420件,办结18625件,同比分别上升4.09%和8.77%,收结案数均创历年新高。
一、服务发展大局,保障新区建设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法治方式调节经济关系、推进社会治理,保障新区建设开局良好。
服务重大决策部署。
根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推进新区建设若干意见、新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十大重点项目和市中级人民法院24项工作要点,强化司法政策对接。
开展“新区建设背景下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改革”调研,先后到上海浦东、天津滨海等新区法院交流学习,提前谋划司法应对举措。
会同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破解行政体制创新中的法律难题,支持新区先行先试。
以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项司法建议等形式为“三改一拆” 工作提供法律指导,有力保障市重点项目推进。
积极跟进市政府帮扶航运企业举措,及时出台27条司法保障意见。
设立金融审判庭,指导基层法院获得涉外商事纠纷管辖权,逐步健全与新区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高度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在司法层面的反映,准确把握,积极应对。
全市法院审结股权转让、公司诉讼、破产重整等商事案件1256件,化解产能过剩,实现有效资产的重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
舟山市精驰船厂、舟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精驰船厂、舟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精驰船厂(个人独资企业);舟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舟山市精驰船厂(个人独资企业)舟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舟山市精驰船厂(个人独资企业)舟山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舟山市精驰船厂(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舟山市人民政府以上诉人舟山市精驰船厂与被复议事项《确认意见》不具有利害关系,且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故上诉人与被复议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及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本案的审查重点。
上述协议的签订发生于2013年10月26日,而本案被复议事项的作出在2015年7月29日,故无法以前行为来推断出被复议事项《确认意见》的具体内容,且原审法院亦认定上诉人在另案民事诉讼过程中获悉《确认意见》。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本证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舟山市人民政府以上诉人舟山市精驰船厂与被复议事项《确认意见》不具有利害关系,且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故上诉人与被复议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及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本案的审查重点。
一、上诉人与被复议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1.上诉人认为根据舟山港务管理局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的港政-LO[2006]6号《水路交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在案涉区域获得了港口岸线138米的使用权,故其与被复议的《确认意见》有利害关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舟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重点任务清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0日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金融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2021年,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直接融资超120亿元,推动1家企业报会,力争1家企业实现IPO;力争保险业增长5%以上。
(二)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2021年,新增普惠小微首贷户2000户,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量不低于上年;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力争下调至1.2%以内。
(三)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
2021年,力争大宗商品交易额8000亿元,油品交易额6000亿元,跨境人民币结算110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规模450亿元。
(四)推动金融风险加速出清。
2021年,力争年末不良率控制在2%左右;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保持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高压态势。
二、重点工作措施(一)开展提升金融服务专项行动。
1.保持融资总量合理增长。
贯彻稳健货币政策,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至2021年底。
推进“双保”应急融资常态化。
2.建立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机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国洪等任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国洪等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27
•【字号】舟政干[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国洪等任职的通知
(舟政干(2011)51号)
市政府决定:
周国洪任舟山市档案局副局长;
王洛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舟山商会)副会长;
张嘉辉任舟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李昌任舟山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12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2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24•【分类】工作报告正文2012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工作报告2012年2月24日在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孙公幸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工作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我市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至2011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541件,比前五年上升27.63% ,结案率99.13%,解决争议标的金额25.73亿元。
监督指导全市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6590件,比前五年上升16.43% ,结案率98.44%,解决争议标的金额85.68亿元。
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五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司法职能,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有力地推进了“平安舟山”和“法治舟山”建设。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76件,比前五年下降26.36%。
监督指导全市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486件,下降2.4%。
一审判处罪犯735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018人,重刑率为13.84%。
突出打击重点,共审结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案件3355件,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66件,判决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18万余元。
邱友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邱友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邱友康;舟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邱友康舟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邱友康【当事人-公司】舟山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邱友康【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缘起于上诉人邱友康向舟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岱山县政府对其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2×9.40米通道及前包檐6米以外的1.85米的面积不依法履行确权、登记、颁证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岱山县政府对其上述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期依法履行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缘起于上诉人邱友康向舟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岱山县政府对其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2×9.40米通道及前包檐6米以外的1.85米的面积不依法履行确权、登记、颁证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岱山县政府对其上述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期依法履行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定职责。
在案证据显示,岱山县政府之前向邱友康颁发岱山国用(2006)第3-4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的合法性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而邱友康于2009年亦向原岱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过要求更正涉案土地使用权四至、通道等登记内容的申请,并针对该局作出的不予更正答复提起过行政诉讼,我院(2009)浙行终字第303号终审行政判决维持了舟山中院驳回邱友康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办函[2009]1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办函【2009】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6〕73号)和《舟山市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2008年12月,市政府组织两个检查组,对各地2008年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2008年,各县(区)政府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经常深入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指导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积极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各职能部门紧紧抓住消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多次开展联合行动,在消防专项治理和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定期通报火灾形势,提出工作对策。
目前,“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单位主抓、消防监督”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城镇抗御火灾能力不断提升。
各地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扩建,合理调整城镇消防设施布局,完善消防站、消火栓、消防通讯、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岛北消防中队、战勤保障中队和大桥消防中队项目建设已纳入议事日程,普陀鲁家峙消防站已进入项目施工阶段,普陀六横消防站已完成选址,普陀山消防大队的新营房建设已列入当地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消防力量布局将更加合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暨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暨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舟政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暨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办发(200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根据《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舟政办发〔2006〕32号)、《2006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舟政办发〔2006〕143号)的要求,2007年初,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先后对各县(区)政府和42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2006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考核,并对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显著提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本单位行政首长为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工作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年来,政府职能进一步到位,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实施,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重大决策、决定实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和合法性论证等制度不断成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办发[2006]4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办发〔2006〕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舟政发〔1997〕155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区)政府及普陀山管理局、市新城管委会执行2005年度《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了抽查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一)火化扩面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2005年度,各县(区)政府克服财政资金紧张等困难,大力推进火化区域的扩展工作,全市火化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8%,比上年提高了十二个百分点,为2008年我市基本实现全境遗体火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岱山县先后在衢山镇、鱼山岛推行遗体火化工作,率先实现全境遗体火化。
普陀区殡葬改革工作成效明显,2005年11月20日六横殡仪馆正式投入使用;采取遗体船运的方式,在除东极外的所有海岛地区推行了遗体火化工作,使全区火化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8%。
嵊泗县政府于2005年6月15日在金平岛推行遗体火化工作,实现了泗礁本岛区域范围内的全境遗体火化。
(二)葬法改革有了新的突破。
各县(区)根据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积极推行墓地建设生态化,全市生态葬法已覆盖349个行政村,覆盖率达82%。
普陀区率先对全区各乡镇(街道)的生态墓地建设进行了统一规划,在火化区内已基本建成以骨灰纪念堂为主的生态墓地,覆盖率达92%,处于全市前列。
嵊泗县结合生态县建设,计划先期投入2000余万元,在本岛建造3座骨灰陵塔,以最终实现全境无坟化。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调整分工的通知(2010)-舟政发[2010]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调整分工的通知(2010)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调整分工的通知(舟政发[2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化,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市长:周国辉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编制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监察局、编委办。
常务副市长:马国华负责发展与改革(物价、经济技术协作)、工业经济、现代服务业、公安(消防)、国家安全、司法、国土资源、统计、环保、海洋科学城、税务、电力、六横开发建设、重点工程、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金融、保险、邮政、人民武装、保密、市政府驻外机构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物价局、协作办)、经贸委(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决策咨询委、统计局、环保局、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横管委会、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援川指挥部、市接待办、市政府驻外机构、行政学院、保密局、舟山朗熹发电公司。
联系舟山警备区、法院、检察院、驻舟部队、国税局、地税局、舟山电力局、邮政局、舟山生态监测站、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市农发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新城建设、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城市创建、退休干部管理、老龄、法制、双拥、残联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城建委(规划设计院、房地产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理局)、新城管委会、人劳社保局(退管办)、民政局(老龄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防办(民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善总会、法制办、蓝焰燃气公司。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建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建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舟政办函[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建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人行《关于建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建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市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精神,我市明确由市人行统筹牵头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打造“信用舟山”,现就建立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人行、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城建委、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舟山海关、舟山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舟山银监分局共17个单位组成。
市人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成员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行,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市人行分管副行长。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