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奴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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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

欢迎阅读房子租借有关法律知识1、租借合同的观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托承租人使用、利润,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房子租借合同波及的有关法律法例法律《民法公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民法总则》2017 年 10 月 1 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10月 1日起实行第十三章租借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10月 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2007年8月30日改正部门规章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子租借管理方法》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城镇房子租借合同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 2009 〕11 号3、房子租借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借限期六个月以上的,应该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按期租借。

4、租借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名称、数目、用途、租借限期、租金及其支付限期和方式、租借物维修等条款。

5、房子租借合同当事人6、租借房子的合法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城镇房子租借合同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出租人就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许未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子,与承租人订立的租借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许经主管部门赞同建设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赞同或许未依据赞同内容建设的暂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借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经主管部门赞同建设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有效。

租借限期超出暂时建筑的使用限期,超出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经主管部门赞同延伸使用限期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延伸使用限期内的租借时期有效。

7、租借限期。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借限期不得超出二十年。

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是国家法律,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住房的管理,保护居民住房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该法共计七章五十条,下面仅列出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住宅安全、居住环境、住房供给、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住宅业主、住宅使用权人、住宅承租人、住宅服务提供者等均需遵守该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主张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的住房建设方针,鼓励发展绿色住房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提高住房的品质。

第二章:住宅所有权第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享有住宅物权、土地使用权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有权改建、维修、增设附属设施等。

但需注意遵循国家的建筑和环保法规,不扰民、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环境。

第五条规定,住宅所有权可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权证登记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住宅使用权人享有由住房产生的收益、使用权和卫生、安全、环保等权利,有权在经批准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住房的装修和使用。

第四章:住宅承租人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承租人有权按协议租住住房,享有居住权;在协议期内不受房主擅自侵犯及房屋拆迁等影响;有权对所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使用范围等支付租金,并保护住房设施的完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五章:住宅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住宅服务提供者应保证住房的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基本设施,并为住户提供安全、方便、优质、饮食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服务提供者在对外销售住房时,应公开住房面积、户型和交通、环境等情况,并保证住宅的图纸、规划等符合国家的标准设计。

第六章:住房保障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着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确保住房安全和质量,维护群众住房权益。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住宅的供给和公平分配。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是保障公民住房权益的必备法律,是建设规范住房、提高人民住房品质的指南,加强住房管理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利器。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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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预售许可证: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前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

4、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月缴存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住房储蓄制度。

5、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八十一章结束语
本文档为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合同管理、房屋赁借、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希望各方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遵守合同精神,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2、房地产开发商登记申请表格
3、预售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八十章。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一、房产法律性质及执法机构房产法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护房屋权益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依据。

房产法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在我国,房产法的主要执法机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二、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房屋的买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房产买卖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的具体位置、房地产的面积等基本条款。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完成交割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及公证等费用。

三、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与卖方应履行相关过户手续。

买方应携带身份证、房产购买合同、房产的产权证、卖方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将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四、房屋质量保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新房交付后,房屋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提出保修要求。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义务进行修复。

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房屋拆迁征收在城市建设中,有时会发生因城市规划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的情况。

根据《拆迁管理办法》,在房屋拆迁征收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得居民的同意,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并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

如果拆迁征收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标准等基本条款。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进行详细的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地产经纪人是连接买卖双方的关键角色之一,他们不仅需要专业的房源信息来满足买房者的要求,还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达成资格认证并为其客户提供咨询和帮助。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为您介绍房地产经纪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1、《物权法》《物权法》是中央政府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物权取得方式,规定了人民对物质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依托《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通过购买、卖出、出租等方式帮助客户实现房产资产的转移,如果在执行交易中出现纠纷,则房地产经纪人可根据《物权法》这一法律规定为客户维权。

2、《合同法》《合同法》是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一部法律,对所有合同行为都有规定。

在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前,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法》中的规定。

具体而言,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商品房的买卖条款,包括商品房的价格、市场竞争、贷款申请、物业费用等,帮助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出现违约,则可根据《合同法》规定进行维权。

3、《房地产中介暂行条例》《房地产中介暂行条例》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

通过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和员工资质、档案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规定的统一监管,实现行业规范化和发展。

该法规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开展业务,并且其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认证,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确认商品房信息的真实性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了解商品房信息的真实性,了解商品房状况以及合法权属情况。

为客户购房甄选房源前,需要进行核查,防止出现假房源或虚假信息。

2、充分了解客户的购房需求和资金情况作为客户服务提供者,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购房预算提供相关选择和咨询服务。

如果客户的资金来源不明确,则不应向其推荐商品房源,避免可能的风险纠纷。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法律法规索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2009。

8.27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3。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6。

2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4。

3)(2002.3.24修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2011.1.1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

11.21 )(2004.7。

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7.9)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

7。

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7。

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8.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3.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5。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

5。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12。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

1。

7)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4。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2。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

6。

28)三、建筑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10。

28)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

1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8。

房神秘籍

房神秘籍

房神秘籍前言——房神是谁什么是房奴?顾名思义,就是“房屋的奴隶”:按照国际通行的看法,月收入的1/3 是房贷按揭的一条警戒线,越过此警戒线,将出现较大的还贷风险,并可能影响生活质量。

具体在小市民身上就表现为:“不敢轻易换工作,不敢娱乐、旅游,害怕银行涨息,担心生病、失业,更没时间好好享受生活。

”截止2006 年底,处于这种“奴隶”状态的青年有近3000 万。

更可怕的是,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被迫“卖身为奴”。

那么,奴隶主是谁?让我们看一套数据:1998 年以来,房地产价格持续保持2 位数以上增长。

从北至南,涨声一片。

其中的典型代表,上海房价年涨幅为30%以上,房价两年左右翻一番。

虽然经国家强力调控某些地方涨幅趋缓,但房价在未来10年至少再翻一番,平均年增长率达7%左右。

与此同时,1997 年中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不到200 亿元;到2005 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6 万亿元。

8年的时间,增加了近80 倍。

但悲惨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增长率长期落后于经济增长率。

改革前,由于住房、医疗、教育等由政府和单位统管,低工资的弊端没有显现。

随着住房货币化的推进,一方面是快速上涨的房价,另一方面是工资制度改革滞后、住房补贴数额较少,住房市场供需脱节的问题不断凸显。

房价不断升高,人们就只能选择贷款;贷款越多,还贷压力越大。

“房奴”正是“银行”与“开发商”合谋的牺牲品。

“房屋”已不再这3000 万人的“财产”,而是他们的被奴役的“皮鞭”。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普通的老百姓,如何才能战胜“奴隶主”,从而“翻身做主人”呢?与之截然相反,中国永远不缺少“世外高人”以及“草莽英雄”。

芸芸众生之间,就存着一大群充满睿智与神通的房地产投资高手。

他们运用超出常规、却又合理合法的投资手段,巧妙地周旋于那些“奴隶主”之间;他们明白如何使用“空手道”绝技购入房产;他们知道怎样驱使各大银行为其“打工赚钱”;他们精通整合各种法律及融资武器为己所用;他们看似平凡,却过着“经济富足”的理想生活。

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

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

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文档模板】标题: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正文】一、房地产基本法律知识1.1 房地产的定义在法律上,房地产指的是土地和上面的建筑物,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利益。

1.2 房地产交易的主体房地产交易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来进行房地产交易。

1.3 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而建立的,房地产交易的相关信息需要登记在相关部门的房地产登记簿上。

1.4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法律事项2.1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准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具体开发之前,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规划和审批、土地的法律手续等前期准备工作。

2.2 房地产开发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重要条款。

2.3 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管理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过程监管和质量检验等方面。

三、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事项3.1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购房人与卖房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重要条款。

3.2 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租期等重要条款。

3.3 房地产交易的过户手续房地产交易完成后,需要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包括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税费缴纳等。

四、房地产纠纷处理与法律途径4.1 房地产纠纷处理途径在房地产交易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质量纠纷等,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

4.2 房地产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房地产权益: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益。

- 房屋交付标准:指按照约定进行房屋交付的标准。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房地产,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政策调控。

本文将对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行业的法律框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国家层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律规定了对城市住房按需分配、住房供应、房屋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城市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该法律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

它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征用、使用和保护,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土地供应的基本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它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等程序,规范了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目标。

二、地方性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城市土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条例各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管理条例,以适应本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特点。

这些条例一般规定了土地供应的方式、用地性质的划定、土地出让和划拨的程序等内容。

2.房屋出租管理条例针对租赁市场,地方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以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

这些条例一般规定了租金的确定、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租赁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三、金融方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人民银行发布的房地产信贷政策人民银行会根据经济形势和金融风险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信贷政策。

这些政策一般规定了购房贷款的政策利率、贷款期限、首付比例等内容。

其目的是调控房地产市场,防范房地产泡沫。

2.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主要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担保要求和还款条件等。

这些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四、税收方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1.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种税费如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都会涉及到。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详细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 4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

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

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1.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从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和其他亲密性关系的法律地位规定来看,同居关系虽然不能与婚姻相同,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的解除方式:只有真实、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有解除之说。

3.婚姻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4.离婚的种类:按照婚姻法规定,可以根据夫妻双方之一无过错、有过错或分别有过错而分别划分为三种离婚类型。

6.继承的基本规则:按照中国的民法,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继承财产。

7.遗嘱的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遗嘱应当被尊重并实现遗嘱制。

8.自愿和意外事故:如果出现自愿行为导致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应由自愿执行的人承担。

9.不当得利:如果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收益,这些收益将被视为不当得利。

10.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书面协议、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各方协议、不可抗力等多种解除合同的方式。

11.削减的权利:债权人在收到债务人的还款之后,如果仍有其他债务未偿还,法律会给予债权人削减权利。

12.拍卖的程序:拍卖被公共拍卖的财产,需要符合规定的程序。

拍卖者还要具有拍卖资格。

13.保证的种类:民法中规定了多种保证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等。

14.财产赔偿:如果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不动产登记:民法明确规定,不动产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16.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手段,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执行一些法律上的要求。

17.违约金:违约金是因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经济形式的赔偿。

18.公共场所安全:民法规定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对公共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职工住房租赁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

职工住房租赁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

职工住房租赁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住房是人们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而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住房租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我国法律对职工住房租赁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职工住房租赁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职工住房租赁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作为一种租赁合同关系,职工住房租赁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住房租赁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出租房屋的房主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并且必须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对职工住房租赁问题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住房,并与职工签订书面的住房租赁合同。

二、职工住房租赁的权益保障1. 合同权益保障职工住房租赁合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职工和房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职工在住房租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租金权益保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租金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且要符合市场价格的合理范围。

房主不得无理由提高租金,职工也要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3. 住房安全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住房。

如果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确保职工的住房安全。

4. 就业权益保障住房租赁与就业紧密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合适的住房选择,并且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住房租赁合同。

而职工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住房。

5. 法律救济权益保障职工在住房租赁过程中如果受到侵权或者遭遇合同纠纷,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买房必须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买房必须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买房必须注意第一部分:《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内容?一、加强物权平等保护(一)根据《民法典》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根据《民法典》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

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

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大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了解和掌握常用法律知识已经成为每个居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居民常用的法律知识,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婚姻法知识(1) 结婚登记:结婚应当依法登记,且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2) 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3) 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但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劳动法知识(1) 合同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1) 退货换货:购买商品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2) 三包修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除特殊标注)应当享有保修、退货和换货的三包条件。

4. 交通安全法知识(1) 酒驾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

(2) 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的各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5. 基本民事法律知识(1) 合同法:签订合同是购买商品、服务等行为必需的,合同应当具备合法、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6. 教育法知识(1)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 教育收费:学校不得收取超过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收费标准以外的费用。

7. 环境保护法知识(1) 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2) 污染赔偿: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环境赔偿责任,修复被污染的环境。

民法中的房地产租赁法律保护

民法中的房地产租赁法律保护

民法中的房地产租赁法律保护在民法中,涉及房地产租赁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租赁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租赁形式,既关系到房东(出租方)的权益,也关系到租客(承租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合同的成立、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维修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探讨民法中对房地产租赁的法律保护。

一、合同的成立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

合同一经签署,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租金支付民法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合规,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金支付的时间往往是按月支付,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为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在租金支付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相配合,履行支付义务,确保租金的及时支付。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的重要约定,它涉及到租赁关系的存续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根据民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一般可以是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果租赁当事人希望继续租赁,应提前与对方商议并达成一致。

四、维修义务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的维修义务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根据民法的规定,房东应当保证出租物的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承担维修义务。

租客在使用租赁物时,应当按照合理使用的原则,保护房地产的完整性,并及时反馈维修需求。

如果出现租赁物损坏的情况,租客有义务修复或者赔偿。

五、争议解决在房地产租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规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程序,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租赁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房地产租赁法律保护涵盖了合同的成立、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维修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房地产和房屋交易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法律手续、合同法及违约责任、房屋质量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

一、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对房地产和房屋交易的重要规范。

政府要通过制定土地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房屋权利,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2017年,我国全面开展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政策措施,对炒房、投机的行为进行限制,避免市场泡沫化。

此外,为了保证市场透明、公正,国家还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房地产交易,对购房者和权利人进行真实身份审查。

二、法律手续任何一项法律行为,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在房地产和房屋交易中也是如此。

购买一套房子,需要进行合同签订、过户手续、税费支付等环节。

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必须办理的手续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委托购买协议或预售合同、在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款、办理房产证等。

这些手续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合同法及违约责任合同法是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基础。

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的签订是最基本的保障。

房地产买卖是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期履行合同的约定。

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购房人不能按期交付房款,房屋开发商或出售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如果卖房人不能按期过户或不能按约定交房,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或全款。

在行政许可程序透明、公平、法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因非法占有而存在权属纠纷时,诉讼或仲裁程序可将纠纷解决。

房地产法学习内容

房地产法学习内容

房地产法内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特征:征地理由的合法性;征地行为的政策性,征地条件的补偿性。

征地费用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臵费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事业、村办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使用的土地。

乡镇企业用地审批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一级。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广义上讲是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土地开垦程序:1、经过开垦的科学论证和评估;2、开垦土地要报经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开发的基本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农业用地优先开发;保护开发者的利益。

土地开发是为了扩大土地的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的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转让人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如发生增值的,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下列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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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房奴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有些人买了房后就后悔了,想退房,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有人收了房,觉得不满意,有人住了房还是不舒服,为了减少这些不舒服,我们在看房、买房、收房、住房是需要了解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关于“房”的法律常识
1、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房屋入住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无逾期交房的压力。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的问题。

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购房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同。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然而,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为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

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上述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而是视具体情况不同,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者赔偿损失。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有时会逾期交付房屋。

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若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需要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购房者没有按
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

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接收房屋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房屋入住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业费,业主责任不能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

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4、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

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

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但是购房者在买房时可能还会遇到其他问题,所以一定要尽量小心谨慎,及时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见招拆招,在促成交易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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