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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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新规严管个人银行账户 买卖账户或假冒开户将“关停”

央行新规严管个人银行账户 买卖账户或假冒开户将“关停”
中新社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 魏晞)中国央行30日发布新规, 全面推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严惩买卖银行账户和 假冒开户等行为,以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规 还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
可以拒绝可疑开户,并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 户的业务。根据央行当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 理防范电起,同一个人在同一
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 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 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
。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 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通知》还将严惩买卖银 行账户、假冒开户的行为。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 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
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 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
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 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 开立账户。此外,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
提问时表示,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 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强化个人对本人 账户的管理,并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截至2016年6月 末,中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
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 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 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 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
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 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 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 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

央行出台新规防止诈骗:ATM转账的可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撤销

央行出台新规防止诈骗:ATM转账的可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撤销

央⾏出台新规防⽌诈骗:ATM转账的可在受理后的24⼩时内撤销⾯对当下花样迭出的电信⽹络诈骗,银⾏作为其中必经的重要⼀环,今后不再⽆章可循。

⽇前,央⾏发布《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6年12⽉1⽇起,同⼀个⼈在同⼀家银⾏只能开⽴⼀个Ⅰ类“全能型”账户,开户后6个⽉不⽤,账户将⾃动冻结,以全⾯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减少“僵⼫账户”。

1、开户半年⽆交易将被冻结今年4⽉1⽇起,根据开户申请⼈⾝份信息的核验⽅式和风险等级,央⾏将个⼈银⾏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其中,Ⅰ类户是基本⽆功能限制的“全能型”账户,需通过银⾏柜台开⽴,现场核验⾝份;Ⅱ类户则是可储蓄理财,限定⾦融消费⽀付的“限制级”账户,最⾼消费和⽀付单⽇限额为10000元;Ⅲ类户则为专门⽤于快捷⽀付、免密⽀付等⽤途的“⼩额消费”账户,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

需要指出的是,后两类均通过电⼦渠道开⽴,不得进⾏现⾦存取。

此次央⾏新规规定,⾃今年12⽉1⽇起,同⼀⼈在同⼀银⾏只能开⼀个Ⅰ类户,已开⽴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Ⅱ类户或Ⅲ类户。

对此,央⾏相关负责⼈表⽰,⼀⽅⾯为了遏制不法分⼦直接购买个⼈开⽴的银⾏账户和⽀付账户,或收购居民⾝份证后冒名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另⼀⽅⾯也是为了规范“⼀⼈数折”所造成的银⾏管理资源浪费,建⽴个⼈账户保护机制,避免因银⾏卡信息泄露⽽带来的资⾦损失。

⽬前,个⼈缴纳和⽀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公积⾦等公⽤事业费⽤,往往开⽴多个银⾏账户,导致个⼈有⼤量闲置不⽤的账户,这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管理资源浪费。

数据显⽰,截⾄2016年6⽉末,我国个⼈银⾏结算账户77.86亿户,⼈均5.69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开⽴却不⽤的“僵⼫账户”,央⾏规定,如果账户在开户之⽇起6个⽉内⽆交易记录,银⾏应暂停其⾮柜⾯业务,⽀付机构应暂停其所有业务,待重新核实⾝份后恢复其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公告【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公告尊敬的客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存款人账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强账户开立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下同)。

已开立Ⅰ类账户的,您若需要新开个人账户,则只能开立Ⅱ类或Ⅲ类账户。

二、开展存量个人银行账户清理。

为提高账户使用效率,建议您对名下账户进行清理。

若您在我行已开立5个(含)以上Ⅰ类账户(借记卡或存折),请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网点进行账户信息确认,我行将为您提供账户撤销或归并等服务,以免影响您相关账户的正常使用。

三、加强高风险账户管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如您(贵单位)名下有账户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我行将按《通知》要求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我行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通知,请您(贵单位)接到我行通知后,积极配合我行核实您(贵单位)的身份。

个人客户请于3个自然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网点核实身份,单位客户请于3个自然日内携带开户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到我行开户网点核实身份。

逾期未核实的,我行将暂停您(贵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其他所有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4•【文号】银发[1999]108号•【施行日期】199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

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为保证各银行和各单位的正确使用,对新票据凭证的启用和现行票据凭证的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应进行张贴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发[2016]26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重点解读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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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规定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 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 存理账户款性类人的别作,等出银措说 行T施明 应AIDT,, 当DLE使核 引YH存实 导OEU款其 存RRE人开 款运户 人用的撤账合销户理或分性归类。并机对账制于户,无,合法或理核者存实采放开取资户降金合低, 保护资金安全。
重点规定
个人在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 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但银行会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 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对于无法核实开AD户D合Y理OU性R的,银行将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 户,或者采取T降IT低LE账H户E类RE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 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支付机构将于11月30日前 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 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 的,支付机构将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 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复其业务。
重点规定
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 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
联 行系 确电 认话。号对码于开成立年和 人使 代用 理账 未户 成年的A人情D或况D者进Y老行O年排U人查R开清户理预,留联本系人相联关系当电事话人等进 合 户理 ,情 预形留的财,务由人相员关 联当 系事 电人 话出 等具 情TI说 形T明 的LE后 ,H可 应E以当R保变E持更不为变账;户对所于有单人位本批人量的开联
防电信网络诈骗措施
重点规定
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 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 绝出示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3.28•【文号】银发〔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一)准确反馈交易流水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具体规则见附件)。

2.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根据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反馈。

(二)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

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紧急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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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ADD YOUR 、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除
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 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
金额超过5万元的,将采用数字证T书T或L者E电H子ER签E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
验令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 万元、30万元的,银行将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 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 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 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重 点内容
银行账 户分类
过渡期 规定
防电信网络 诈骗措施
强制 措施
银行账户分类
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 户
户开,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 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重点规定
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 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
ADD YOUR 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重点规定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 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 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可以组合开立I、Ⅱ、Ⅲ类账户,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账户, 大额资金结算使用I类账户,投资理财和日常消费缴费使用II类账户,对外绑定 第三方机构的账户使用III类账户,从而在您的“金库”和“钱包”之间建立安 全防火墙,一旦出现诈骗事件,可以有效降低您的资金损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银发〔2016〕26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支付结算管理、金融信用报告等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迅速,支付结算管理和金融信用报告犯罪也随之增多,特别是网上支付结算管理产生的新型犯罪活动。

为此,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结合近期我机构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实践经验,经审议等,决定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针对支付结算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务市场发展多元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犯罪问题,各支付机构及相关金融服务经营单位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应当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全面履行好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支付结算犯罪的发生。

二、真实有效管理客户风险各支付机构及相关金融服务经营单位应依据《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融入客户管理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收集、验证和核查,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测和识别,加强记录保存,做到真实有效管理客户风险。

三、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各支付机构及相关金融服务经营单位应对支付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管理进行全方位加强,积极参与政府监管部门联合深度检查。

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标准,重视出台专项政策落实,并加强数据互联互通体系建设,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提高市场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对支付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经营的效率,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处置支付结算及金融服务犯罪行为。

四、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各支付机构及相关金融服务经营单位要强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革新管理界面、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规则强制性和实施机构执行力,加大对支付结算类犯罪的查处和纠正力度,同时强化有害信息过滤和惩戒机制,建立更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根据行业风险管控的实施要求,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强化客户监管。

银行从业十三禁读后感

银行从业十三禁读后感

银行从业十三禁读后感“银行从业十三禁”读后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之后,又一部涉及金融领域重要规章。

该文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深刻地剖析了网络时代下非法集资、传销等案件高发原因。

针对此类问题,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应切实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定期排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评级,评级不达标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严格落实支付结算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切实承担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账户管理和反欺诈、交易监测等各项风险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掩盖支付风险,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十三禁”涵盖的细致性让人叹服!如果每家商业银行都像《通知》中那样严格遵守相关条例,会减少多少财富损失?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恶劣影响?造成这种局面与我们日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密不可分。

近几年来,各大第三方支付企业快速崛起,纷纷抢占市场。

特别是去年央视曝光了支付宝的安全漏洞,直接导致用户资金被盗,再次向公众敲醒了警钟。

而最初,支付宝没有将其当回事儿,仍然自顾自地招兵买马扩充队伍。

当被央视点名批评后才意识到错误,但已经无济于事。

由此可见,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也要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良苦用心。

我们都知道,目前网贷行业鱼龙混杂,其暴利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很多网贷平台门槛低、审核宽松、流程简单,缺乏准入门槛和监管。

虽说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甚至没有借款需求,却照样可以拿到高额贷款。

而且网贷平台的数量在近两年呈爆炸增长趋势,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

因此,风险意识薄弱的投资者往往容易成为冤大头。

如今,随着第三方支付“断直连”工作的完成,整个行业环境更加复杂。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益驱动放缓,短期盈利模式难以维持,使得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陷入巨亏困境。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对开户之日起 6个月内无交 易记录的账户, 银行应当暂停 其非柜面业务, 支付机构应当 暂停其所有业 务,重新核实 身份后,可以 恢复其业务。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二、加强转账管理
(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个人自助柜员机转账24 小时后到账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十六)加强账户监测。
可疑交易
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 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 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 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十七)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十五)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 收款业务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 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 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 存5年。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 前按照网络支付报文相关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完成 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
支付机构开立单加位强支付单账位户应面签或非面对面通过至少三种合法 安全的外部渠道支验付证单账位户基本信息,并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存量账户核实。信息核实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
1.拒绝出示辅助证件
2. 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户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 法犯罪活动
为其新开户。
5年
3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农商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案

农商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案

ⅩⅩ农商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233号)要求,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是保障广大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筑牢支付结算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

为此,总行成立“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XXX行长担任组长,XXX副行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会计结算部、电子银行部、内审监察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领导小组统筹工作安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辖内各级支行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具体工作安排(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1、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1)限制个人结算账户Ⅰ类户新开户业务。

自2016年12月1日起,大集中系统将对I类户的新开户进行限制。

届时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农合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Ⅰ类户,则不允许再开立新的Ⅰ类户。

由于除社会保障卡和社会医疗保险卡可开立为Ⅱ类户外,大集中系统暂不支持Ⅱ、Ⅲ类户的开立,而存量个人结算账户均为Ⅰ类户,因此网点柜员应认真做好客户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客户使用原有账户办理业务。

(2)认真开展存量Ⅰ类户摸排清理工作。

省联社将分批抽取大集中系统中“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农合机构内开立多个I类户”的数据,并于近期下发,会计结算部会对数据进行整理和筛选,各支行在收到数据后,及时对本机构开立账户数较多的客户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客户开户合理性的,应积极引导客户撤销或归并账户,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XXX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XXX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XXX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XXX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致XXX:根据《XXX关于建立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支发【ⅩⅩ】296号)及《XXX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ⅩⅩ】261号)的要求,我行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自12月1日起,我行严格落实个人账户按Ⅰ、Ⅱ、Ⅲ类分类管理。

目前,我行共开立12户个人账户,经排查,全部为Ⅰ类账户。

目前,我行仅有一个网点免收手续费,不存在异地存取现、转账等情况。

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截至12月9日,我行未收到执法机关关于涉案账户的通告。

在对账户进行排查时,经身份核查,未发现涉案人员在我行开户,未发现涉案账户,未发现冒用他人身份开户的情况。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我行严格落实人行相关要求,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在我行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为其开立新账户,并按照要求将单位和个人信息报送属地人民银行。

四)加大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我行在办理业务及账户盘查过程中,未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如发现有类似情况,我行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我行共开立23户单位类账户,经核实,该23个单位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都为本地企业单位,不存在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

在经后开户过程中,我行会加大单位开户地址及营业场所的核实力度,若存在虚假等信息,将坚决不予开立账户;建立季度排查长效机制,若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我行将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核心解读央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解读央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解读央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摘自经典网-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形势严峻。

9月30日,央行下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明确了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一)分类管理个人账户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已开立多个I类账户的,存款人需作出合理性说明,否则:撤销、归并、降级。

2016年12月1日起:1、同一人,同一银行,只能开设一个I类账户;2、已开立I类账户的,可开立Ⅱ类、Ⅲ类账户;3、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通知下发三个月内实现免手续费。

(二)暂停涉案账户2017年1月1日起,涉案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立即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应在通知后三日内办理登记手续):1、已登记,如确认账户为他人冒用立,应出具声明并销户;2、未登记,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重新登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三)惩戒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单位开户审慎核实(五)严格审核异常开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开户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银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问答银行篇单位客户

银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问答银行篇单位客户

银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问答
银行篇单位客户
1. 什么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网络钓鱼、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涉及到的资金转移、结算等环
节也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2. 银行为什么需要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银行是资金的托管和流通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对支付结算环节的侵害,银行需要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对资金流
向的监控和识别能力,降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3. 银行如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包括:
(1)加强客户身份认证: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并建
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

(2)加强账户监管:对客户账户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异常交易及时拦截并通知
客户确认。

(3)加强技术措施: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如风险评估模型、反欺诈系统、交易
监控系统等,对于高风险账户或交易进行提醒或拦截。

(4)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员工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并加强
内部审计,确保操作规范合规。

4. 如果客户发现自己成为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受害者,该怎么办?
客户发现自己成为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应该及时向相关单位报案,并向银行申请冻结卡账户,防止资金流失。

银行也应该积极协助客户,提供必要的协
助和信息,尽力帮助客户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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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部署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部署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安全》
【年(卷),期】2016(0)10
【摘要】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讲话。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结算管理;违法犯罪;电信网络;防范;中国人民银行;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15
【相关文献】
1.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J],
2.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J],
3.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J], 本刊讯[1]
4.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之一)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保护资金和信息安全 [J],
5.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之二)加强转账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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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每日一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行内异地转账三个月后免费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全面推进账户实名制管理,《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

《通知》明确,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者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异常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转账方式由存款人选择
《通知》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针对不法分子指导受骗者通过英语界面转账的情形,《通知》指出,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同时,《通知》加强了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

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为规范受理终端管理,《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

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

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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