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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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1. 概述项目工程结算支付是指在项目工程竣工和验收合格之后,依据建设合同的约定和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的过程。

结算支付工作是项目工程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项目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明确结算支付的具体流程和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规范结算支付程序,提高结算支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工程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结算支付程序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程序包括:施工单位提出结算报告、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复审、支付单位付款等环节。

下面,针对以上环节逐一进行解析。

2.1 施工单位提出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报告。

结算报告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对工程量的计量,以及其它工程量、费用、税金、利润等方面的计算,列明各项费用的结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并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附上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2 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将结算报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初审。

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比对结算报告中的项目工程量与实际施工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和结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相关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2.3 建设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完成初审后,将结算报告和初审意见提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核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等,对结算标准、计算方式、金额等进行核对确认,并对不合理、不合法等情况进行抽查和调查,保证结算报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4 监理单位复审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将结算报告和审核意见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审核中未能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以及对建设单位审核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保证结算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结算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

三、支付结算行为规范
1. 支付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2. 商户应确保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质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违法广告。

3. 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应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用户资金遭受损失。

5. 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6.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行为处理
1. 发现支付结算行为违规的,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2. 银行、支付机构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限制其支付业务,在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支付结算管理机构。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的支付结算行为。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培训课件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对于支付和结算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这些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促进支付和结算活动的便利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内容,并介绍相关的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支付结算是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

因此,支付结算的安全和效率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监管支付和结算活动,确保其安全、高效和公平。

首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市场中,支付和结算活动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交易。

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就容易出现资金挪用、欺诈和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

通过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支付和结算活动的监管,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其次,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支付和结算的效率。

在传统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且容易出现错误。

通过引入新的支付和结算技术和规则,可以提高支付和结算的速度和准确性,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内容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支付结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支付结算机构是指从事支付和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退出规定,以确保其资质和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2. 支付和结算的基本规则和流程。

支付和结算活动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如付款人、收款人、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和结算的基本规则和流程,包括资金划转、结算方式、账户管理等,以确保支付和结算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要求。

支付和结算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监管和风险防控。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和结算的监管要求,包括资金的监管、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等。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背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支付和结算已经成为了交易不可或缺的部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则是指导机构和企业进行交易的法规和规定。

在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市场状况、公司规模以及技术发展等方面。

管理范围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全面规定支付与结算行为管理的一项制度,作用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在这个法规的范围内,这些机构不得从事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支付与结算行为,同时也需要遵守现有相关法规以及国家指导性金融政策。

支付与结算行为的规定在支付与结算行为方面,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规定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电子钱包、农村合作金融等,在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对各种支付工具做了详细的规定。

并且在选择支付方式时,需要满足支付行为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账户管理的规定对于账户管理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立账户、账户管理、账户安全、账户结算等方面。

在这些规定里,涵盖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开设和管理账户,以及网上购物等消费行为如何结算的规定。

风险防范的规定对于支付与结算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的处理、数据风险防范、网络安全防范等方面。

这些规定力图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故意删除或篡改数据等违法行为。

交易纠纷处理的规定对于支付与结算过程中的交易纠纷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退款、离线交易等问题的处理。

在这些规定里,涵盖了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商家如何遵循交易纠纷处理规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优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优势:改善交易环境由于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和电子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定,各个支付平台或机构可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交易,提高交易流程的效率。

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更多的保护,支付平台和机构不得进行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票据结算;(二)银行卡结算;(三)电子支付;(四)汇兑结算;(五)托收承付;(六)委托收款;(七)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支付结算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高效原则;(四)公平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二章支付结算主体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方可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支付结算职责,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的秩序。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八条票据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票据结算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真实性审核制度,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票据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卡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银行卡欺诈等风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银行卡结算服务。

第十条电子支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电子支付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付结算管理办法⽀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含义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通常⽤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为、特殊活动的⼀种规章制度。

它具有法律的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件,⼈⼈必须遵守。

⼆、⽀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付结算管理办法,欢迎⼤家分享。

⽀付结算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号待定)等⽂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线上结算⼯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医疗卫⽣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于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在线⽀付结算⼯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效、透明的原则。

第⼆章监管账户⽤途及管理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开设药械货款集中⽀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医保基⾦预付药械货款业务。

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关的收付业务。

监管账户可设⽴明细账户进⾏分账管理。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统⼀管理、独⽴核算。

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等。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其中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成为必修课。

工程结算支付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结算单据等资料,由业主按照资料核定工程施工的费用,然后由业主向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费用的过程。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对于工程项目的资金得到有效的控制,保障了各方权益,同时也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因此,制定一定的合理的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成为了建筑行业的需求。

二、重要性支付工程结算是建筑项目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在工程结算阶段,业主通过严格核算工程量清单和价值的方式,将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达到管理项目资金的目的。

如果支付工程结算不到位,将影响后续施工工作的质量和工期,甚至会造成纠纷,影响建筑工程的成败。

同时,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也需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和结算标准要求进行结算,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建立并执行一套合理的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防止纠纷的发生及维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程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的原则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各方利益需求,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以保证构建能在有效实施中完美运行的结算支付管理系统。

1.公正原则所有的结算方式、计价体系和工程量清单等必须公正透明,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护各方利益。

2.公平原则在工程结算和支付中,对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业主应公平对待,合理安排结算和支付时间,内部结算远间、对下合同结算合同内法定做法。

3.及时原则结算单据应及时列出并送到业主处审核,审批完成后授权支付,以便及时结清工程款项,减少各方经济损失。

4.严谨原则工程结算支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工程量清单和结算标准需严谨、规范。

严禁用人为方式制造不合理的工程量和价值,严格控制工程付款额度,避免过度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银发[1997]393号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部内部劳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目内部劳务结算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内容的细化,并与《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条劳务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要求3.1 劳务合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数量清单和价款,双方权利和责任、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质量、进度等违约处罚、清退等条款,明确劳务方全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列清工程项目、地点、工期、工程内容、数量、单价、总价及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材料供应、计量结算方式、变更索赔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并明确管理费、检测费、质保金、税金、预付款等需明确的相关条款。

3)劳务单位应交纳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接受其他经济约束。

各项目经理部应统一为进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4)合同应附劳务方的人员、设备、检验测量仪器等进场计划和承诺、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艺、方案、进度计划等附件。

5)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我方对与劳务方有关联的第三方不负任何经济连带责任及义务。

3.2 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劳务负责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

3.3 在劳务合同或补充协议/责任书中明确劳务施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及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

3.4 劳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劳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2)公司发出的劳务中标书;3)劳务单位的报价书;4)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

第四条计量支付和结算4.1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和劳务合同,经现场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2在劳务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收到业主的计量款后,进行相应的支付。

4.3结算项目部须按照本办法所附的结算单样表的统一格式办理内部结算,并建立支付台账。

并定期与财务、工程、材料、机械、人事等相关部门及劳务方核对,并与劳务方以备忘录的形式签字确认对账结果,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付款与结算流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付款与结算流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付款与结算流程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化,项目的付款与结算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付款与结算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所有的付款与结算流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参与方在付款与结算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对待,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或偏向。

4.高效性原则:付款与结算流程应当简化、规范,以提高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三、管理流程1.合同签订阶段:工程项目开始前,应当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工期和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2.付款申请阶段: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向经营主体提交付款申请,包括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相关支出的凭证和报销单据。

3.审核与审批阶段:经营主体收到付款申请后,应当进行凭证和单据的审核,确保其合法有效。

如果符合要求,则进行审批,并制定付款计划和支付方式。

4.付款执行阶段:经营主体按照付款计划和支付方式进行付款,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到位。

5.结算阶段:工程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结算,包括对工程项目产生的费用和支出进行清算,并制定结算表和结算报告。

结算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6.结算支付阶段:经营主体按照结算表和结算报告进行支付,在支付过程中要确保支付金额和结算金额一致。

7.结算验收阶段: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可以对结算金额进行验收,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四、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参与方的权责和流程,确保各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2.加强内部审计,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和发现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3.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资金流向的全面监控和追溯。

4.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化付款和结算流程,提高效率和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5.定期进行管理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f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管理,规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部为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合同依据原则:所有工程款项须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支付,不得未签订合同、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一般行政性缴款需经子公司总经理书面(专题签报)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条分级审批原则:工程款需由合同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单位(如有)现场管理人员签审意见后办理支付手续,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支付。

第五条会签支付原则:合同内容如与子公司其他部门管理业务相关,在支付工程款时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支付工程款质保金或直接支付完的,需相关部门会签。

第六条工程结算原则: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委托并组织专业第三方审计单位依据具体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争议事项完成工程结算。

第七条真实发生原则:所有工程款必须以图纸工程量为基础,对照现场复验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公平合理确定结算费用。

所有经办、审批人对各自工作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1条结合公司财务制度,严格制定内部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流程须有申请、审核、复核、审批、执行等环节,不可未完成审批手续,而直接执行。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超合同约定支付或本指引说明以外的特别事项,公司应以签报形式报省公司审批。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条所有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资料依据必须详实、充分,且需为书面原件,非书面文件一律不得计入。

第H^一条所有计入工程结算的变更签证必须要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需相互配合,依据合同约定,合法合规、高效处理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避免因此出现违约情况。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业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行内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第四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代收付款业务;(二)电子支付业务;(三)信用卡业务;(四)结算代理业务。

第六条本行从事代收付款业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严格履行客户的委托,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时,应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严格保护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支付过程安全可靠。

第八条本行从事信用卡业务时,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真实、完整的资费信息,并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九条本行从事结算代理业务时,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结算代理业务,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备份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突发事件预案机制。

第十一条本行从事代收付款业务时,应实行可追溯、可监控和可审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会计处理程序,建立全面的反欺诈机制,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本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时,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的密码和账户信息,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本行从事信用卡业务时,应建立风险监测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卡风险事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本行从事结算代理业务时,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确保代理结算业务的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遵循以下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二)协议签订;(三)业务交易;(四)结算结转。

《支付结算办法》全文Word版

《支付结算办法》全文Word版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运营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运营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运营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运营项目的结算支付管理流程,确保结算过程的准确性、高效性和合规性。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的运营项目,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2. 术语定义•结算支付:指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流程,将应支付的款项结算给相关方的行为。

•运营项目:指公司运营部门负责管理和推进的项目。

•结算单:指记录结算信息的文件,包括项目名称、结算周期、款项明细等。

•结算周期:指结算支付的时间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

3. 结算支付流程3.1 结算单的生成•运营项目经理负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结算单。

•结算单应详细记录所涉及的款项、金额、发票等信息,并确保准确无误。

3.2 结算单的审核•运营项目经理应将编制好的结算单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对结算单进行审核,核对涉及的款项、金额,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3.3 结算单的审批•审批流程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执行,一般需要经过部门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审批。

•审批人员应核对结算单的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3.4 结算支付的执行•结算单经过审批后,财务部门按照结算单上的信息进行付款操作。

•财务部门应确保支付金额准确无误,并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相关方。

3.5 结算支付的记录•财务部门应及时记录结算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日期、金额、支付方等。

•结算支付记录应妥善保存,并随时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查阅。

4. 相关责任和义务4.1 运营项目经理•负责编制结算单,并确保结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结算支付流程的顺利进行。

4.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单的准确性,确保支付金额的正确性。

•按照结算单上的信息及时进行支付操作,并记录支付相关信息。

4.3 审批人员•负责核对结算单的内容,确保结算信息的准确性。

•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操作。

5. 结算支付的风险控制5.1 内部风险控制•审批流程的设置应合理,确保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审批权限的规范性。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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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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