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我省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以下简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自专项治理、审核、换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游)(以下简称许可证)以来,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依法管理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仍有一些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赌博、无证照经营、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
在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业主早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有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注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却仍在经营;还有少数被吊销的证照未能及时收回;个别地区擅自印制、伪造许可证,骗取工商营业执照,严重扰乱了电子游戏市场经营秩序。
为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促进电子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登记,并换发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对象(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要求,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并按苏文市[2006]22号文件换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2006年3月1日后依法变更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经文化部和省文化厅批准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换发时间及顺序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全省换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江苏省文化厅印制的具有防伪功能的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本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现将《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着力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不断推出优质旅游演艺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游客和群众满意的精品佳作。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内容把关等方面的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各类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坚持内涵发展。
加大文化内涵挖掘力度,提高艺术水准和创作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注重突出特色。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7日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取得丰硕成果,但有影响的精品力作和知名品牌还不够多。
为加快推动我省舞台艺术繁荣发展,打造更多舞台艺术精品,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繁荣舞台艺术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将繁荣舞台艺术作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重点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以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为龙头,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显著提升创作生产能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精品,进一步提升江苏在全国文化艺术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十二五”时期,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繁荣舞台艺术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舞台艺术演出市场,培育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舞台艺术品牌和团队,力争在国家级重大艺术活动中获奖作品数量和质量均跃居全国第一方阵。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 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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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8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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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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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 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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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 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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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根据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下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2013年7月1日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管理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出场所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文化娱乐行业蓬勃发展,演出场所成为了人们享受艺术和娱乐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演出场所的正常运营,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演出场所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演出场所的设立与审批演出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人员条件。
设立演出场所需要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场所规划、设施设备清单、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演出场所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确保场所能够承受大量人员聚集所带来的压力,保障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考虑场所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因素,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演出内容的管理演出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3、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演出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演出,应当拒绝承接。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内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演出场所的安全管理安全是演出场所管理的重中之重。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人员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演出活动期间,要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引导观众有序入场和退场。
同时,要对观众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场所的核定容纳人数。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文市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条例》,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娱乐场所开办条件,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程序《条例》明确了对娱乐场所实行“娱乐经营许可证制度”,这是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监管的有效手段。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娱乐场所的准入关。
(一)受理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现行《办法》是为贯彻《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根据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娱乐市场的发展,《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和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020年11月,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条例》等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定向修改,明确了允许外商投资娱乐场所,《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及时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幼儿园周边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为贯彻落实此要求,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生效后,取消了“取缔”的表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无法继续援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既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具体处罚标准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线执法人员反映强烈。
据此,我们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专门召开了《办法》修订论证会,征求吸收部分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法律和娱乐行业专家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草案共对《办法》作出五方面修改,共涉及二十三条。
主要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修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符条款修改《办法》第六条,明确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周围,明确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文市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2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切实加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桌球室、游戏机室、游乐(艺)场所等;(二)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三)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和文化艺术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四)民间艺人、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出经营活动;(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的活动以及赌博、封建迷信等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稽查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26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维护场所的治安秩序,创建文明健康的娱乐环境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为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卖淫嫖娼、赌博、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坚定管好娱乐场所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场所藏污纳垢,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流氓滋事、打架斗殴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管理娱乐场所的专门法规,管理和打击查处相脱节,致使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混乱问题一直未能较好解决。
《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机关管理娱乐场所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地公安机关尤其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要坚定信心、下大决心、花大气力,依法管理好娱乐场所,力争在短时期内迅速改变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作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则,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0•【文号】文市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办市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办市发[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进一步促进歌舞娱乐场所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文化娱乐内容是歌舞娱乐场所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核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的高度,加强管理和引导,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积极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使歌舞娱乐场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文明的场所,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内容的审查和监督。
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手段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近年来,国外一些卡拉OK播放设备以非文化贸易方式大量进入我国,此类设备以固化在电视机、DVD机等硬件上的形式包含了未经我国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的音乐、曲目、画面等文化内容,对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提高责任意识,完善管理措施,加大清查力度,有效维护我国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的管理,积极倡导符合歌舞娱乐场所特点的演出内容和演出形式。
不得举办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违法违规内容的演出活动,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单位或者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办市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工作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应当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不予受理。
对国发[2006]1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应当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应当撤销原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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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文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文规〔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
根据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下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
2013年7月1日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一)距离要求
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二)面积标准
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万元。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房产权属证书
乡镇娱乐场所房屋用途证明应为乡镇以上政府建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二、行政指导和设立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程序
1.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登记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