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管理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9•【字号】徐政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扶植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到核定资质等级整个程序严格把关。
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制度。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年检,建设部门在进行企业的资质年检时,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注销资质;对连续两年经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可以申报资质升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部门要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三)凡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参加资质年检,至2003年资质有效期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设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四)被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内申办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其开办开发企业;问题特别严重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荆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一)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资质的,房管部门应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或有房地产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不得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住建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试行建立涵盖全市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等行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库。
房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托,全面推行网上审查制度,从严审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杜绝证书重复使用,严防假证、借证、串证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诚信等情况。
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要求,或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坚决依照规定注销或降级;对综合实力强、运作规范、管理先进、业绩突出的开发企业,积极帮助晋升资质等级。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
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
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强化企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重点是近年来有投诉举报、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项目。
四、整治内容1.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面积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2.违法预售。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虚假宣传、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3.违法销售。
对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降价、捂盘涨价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4.违法合同。
对合同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5.违法交房。
对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完善、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6.违法收费。
对乱收费、价外收费、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五、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1个月)(1)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整治方案。
(2)开展宣传发动,提高社会各界对专项整治的认识和参与度。
2.自查自纠阶段(2个月)(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集中整治阶段(3个月)(1)对自查自纠阶段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评估,巩固整治成果。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部门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强化政策支持。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房地产公司管理建议和看法
房地产公司管理建议和看法房地产公司管理建议和看法企业合理化建议活动在我国有着良好的传统,房地产公司管理建议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房地产公司管理建议资料,欢迎阅读。
篇1:房地产公司管理建议第一条公司为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倡导参与管理,不断创新,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藉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兴革意见,均可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一) 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二) 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革意见。
(三) 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四) 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行政部或企业文化部负责人亲收。
第五条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兴革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不得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收受部门负责人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还原建议人。
第六条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领导小组,集团行政部、企业文化部负责人与提案相关部经理为审议召集人。
第七条审议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 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
(二) 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 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 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 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召集人,提交审议领导小组审议。
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审议领导小组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议领导小组作为审议参加。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对房地产公司的建议和意见怎么写
对房地产公司的建议和意见怎么写关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精选6篇)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篇1根据20某某年公司下半年的计划与要求,为推进公司各项工作稳步前进,实现“将公司建设成为有较强实力的一流综合性企业”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提出一些建议:一、加强员工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由于我公司成立初期,员工年龄结构比例差异较大,80后员工占公司员工比例的多数,实际工作经验、外部协调能力欠缺,理论和实际结合不够,工作效率不高;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建议就公司这一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一些业务知识、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为员工奠定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员工个人的应变、协调、组织及创造等综合能力。
同时采取一些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业务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让员工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使员工的行为规范与公司企业文化融会贯通,相辅相成,个人价值实现与公司价值提升相得益彰。
二、积极开展某建工作按照总公司“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为目标,依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各项专题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抓好员工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教育活动的思想认识,引导、督促某员和员工对执政某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推进某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某的队伍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教育和激发全体某员和员工规范行为,守住底线,牢固心中“防腐墙”,诚信做人,干净做事,树形象、讲诚信,以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以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己任,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篇2去年的4月1日是我进公司的日子,时光流逝、岁月如梭,转眼间在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已整整一年了。
回首过去的路径,还眺未来的征途,苍苍莽莽中,感觉自己和身边的同事仿佛行者,一路风尘却也一路高歌,一路艰辛却也一路执着,行者的脚步一向勇往直前,公司的发展必然风光无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昆山市房产新政《昆山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
昆山市房产新政《昆山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9月28日,昆山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分别针对土地供应、土地竞价、预售管理、价格管理、公积金贷款等17个方面推出了系统性管理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6〕73号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山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8日昆山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土地市场供应。
根据近年来全市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3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6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实际和存量未开发土地情况,实行分区调控。
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强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
二、提高土地出让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
今后3年全市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的规划设计要点中须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建筑、成品住房配建要求,提升商品住宅建设品质。
具体要求和住宅用地配建定销房(含人才保障房、动迁安置房等)相关政策另行制订。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对部分地块根据土地出让金溢价率,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和调整竞价方式。
当土地价格溢价率达到50%—60%(含)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当土地价格溢价率达到60%—80%(含)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川府发〔2000〕17号)省政府同意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促进商品房销售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若管理不严、预售行为不规范,将直接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建委二000年三月十日)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融资和商品房销售,缓解开发资金短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城市预售行为不够规范,管理没有跟上,出现无证售房、质量低劣、更改设计、面积不足、配套不完善、工期延迟、产权办证难、物业管理不兑现等问题,这必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在预售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因域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时调整有关政策(一)实施有保有压供地政策。
做好开发建设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保障供求基本平衡。
统筹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区域分化实际,实施有保有压差别化供地政策,合理把握各区域土地供应规模、时序和节奏,促进供需平衡。
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需求较多区域,适当增加土地供应。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20%调整至30%;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三)加快构建租售并举住房供应体系。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
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企业合作。
成立国有控股的专业住房租赁平台,引入“酒店式经营+民宿式体验”的新型租赁模式,针对新毕业大学生推出“公寓式房源”等多种租赁形式,并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业结构,有效引导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状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大做强,优化我市房地产企业架构1. 坚持招大商、招强商,优化服务环境,重点引入国内品牌房地产企业。
紧密结合“著名东方圣城、文化旅游名城、现代科技新城、生态宜居水城”四城定位和建设“东方圣城·首善之区”总体目标,充分利用京沪高铁、鲁南高铁等便利交通条件,打造有圣城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按照“100、10、1”(国内排名前100位、省内排名前10位、具备1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原则,各招商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招商推介活动,重点引进国内品牌房地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提升我市房地产企业总体水平。
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地我市的品牌房企要在拆迁清障、手续办理、审批服务等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给予最大政策支持,增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吸引力,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业内形成来我市投资兴业的聚集效应。
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明确外地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3]3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3〕31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地产业和城市经济发展、房地产业与民生、房地产市场供求和结构需求的研究,深入分析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二)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按照建设“三宜”城市和加快建设中心城区及区域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完善功能的原则,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健全房地产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住建部门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机制。
(四)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用档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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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的管理,确保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商品房质量投诉以及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上访、群众集访等事件,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质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对开发项目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按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开发企业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在招标投标中进行明招暗定、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操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建设专项资金应达到规定标准,且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或变相垫资;建设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参建单位工程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及时做好保修维护工作。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及时主动做好住户质量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与其资质等级、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及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按照专业配套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1、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一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4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结构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专业各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应为工民建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二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结构专业2人,建筑、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应为工民建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三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水电、建筑材料、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结构专业人员2人,建筑、水电专业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业务负责人应为工民建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建设规模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有职称的结构、水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结构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如单体工程有电梯或暖通分部工程的应增加相应专业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2)建设规模在15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有职称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结构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如单体工程有电梯或暖通分部工程的应增加相应专业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3)建设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有职称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应少于3人,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结构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如单体工程有电梯或暖通分部工程的应增加相应专业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4)建设规模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有职称的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水电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应少于4人,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结构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如单体工程有电梯或暖通分部工程的应增加相应专业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章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的信用档案,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质量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评优、企业信誉评估和新项目许可的重要依据。
市建设局委托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行为信用档案的建立、核查、记录及公示工作。
信用档案中记录的不良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采用明标暗定、阴阳合同等不合法、不正当手段招标投标活动的;
3、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办理委托监理手续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阴阳施工图的;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7、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9、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0、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11、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
12、住户质量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应承担责任的;
13、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4、开发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
15、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质量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各地建设行政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记录备案中所涉及的在建房屋建筑及附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状况予以公布,同时重点加强对有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开发项目中存在第十一条第1、2、7、10、12、13款中任意一种情况,且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的,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缓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半年内不得参加施工或监理的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派驻情况表,凡未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核、持证挂牌上岗制度。
扬州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考核、注册、继续教育、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广泛开展“创优治劣和质量信得过企业”的双创活动,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重质量,企业重信誉”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的质量投诉,把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要建立健全办事严谨、运转正常、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对质量投诉处理实行交办、查办和督办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专家库,市区质量评估专家库的建立由市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商品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保障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方案另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