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新破产法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与实务要点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一旦对象企业濒临或进入破产,如何面对和处理好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为当务之急,新的《破产法》实施后,这一问题就势必更加突出。
对我公司在债务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的方法和措施,以及实务操作的要点做个介绍,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运用。
第一部分破产法律制度背景一、破产法律上的破产指债务人处于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所确认的已不能以现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依法强制接管和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按特别程序清偿其债务。
破产法就是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要明确的基本实体问题1、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许可其进行破产重整或宣告其破产清算,即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原因或界限。
2、对债务人拥有的哪些债权可以作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的范围。
3、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应当被用以清偿各项破产债权,即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各类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同一顺序债权的受偿原则。
5、在以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向各破产债权人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的处理三、破产法要明确的基本程序问题1、法院管辖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破产宣告4、债权的申报5、债权人集体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行使权利的程序6、破产清算人的选任和职权7、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办法8、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四、破产法的基本社会功能1、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既不能由债务人依自己的意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造成厚此薄彼,也不能由各债权人分别对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造成执行在先的债权人得到较多的清偿,这些都不利于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讲义》课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3
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1
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2
职责。
破产法合优秀PPT讲义
○ 一九九一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九章专
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二00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二00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
了修订删去了第一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
本章问题思考——为什么要学习破
产法
每一个曾经声名赫赫无限风光的企业倒下的时候CEO 们都会给出这样那样的一大堆理由却惟独漏掉最最重 要的那一个——他们自己的罪过《财富》
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是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 经营者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同时也是公司法上强化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
四、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一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 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 融安全的保障
二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 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 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三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 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 机促进企业复兴
破产的程序
基本特征: 一是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
终极途径 二是在法院的程序下在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和辅
债权人
原因
申
债务人
受理
六0 万
甲
六00万
A B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C
宣告
清
算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害
关系人的申或由法院依职权对该债务人 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识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破产申请人(领会)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一)一般规定1、受案范围(F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F2)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F7)(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F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1、指定管理人(F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F15)(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3、破产冻结(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法专题知识讲座
3、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旳债权有异议旳,能够向受理
破产申请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旳概念 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由法院制指定产生旳全方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旳保管、处分、清理、估价、分配 等工作旳专门机构。
管理人旳工作贯穿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个程序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旳
(二)破产申请旳提出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旳申请。
(2)债务人申请 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旳人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案件旳受理
(1)破产案件旳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旳各级人民法院
(2)破产案件旳受理 法院一般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旳有关裁定不服旳,能够自裁定宣告之日 或者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断止裁定旳执行。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能够决定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它是债权人会议旳代表机关或常设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代 表债权人全体利益监督破产程序旳进行。
六、重 整
(一)重整旳概念及特征 1、重整旳概念
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旳法律制度。 3、破产法旳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一种特殊旳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法以公平偿债为目旳 (3)由人民法院主持旳偿债程序 (4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旳结合
以程序法为主
◇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 案件旳申请与受理、管理人旳拟定、重整与和解、债权旳申报、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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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债务人旳财产 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旳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
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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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处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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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
重整与和解的优缺点比较及选择建议
PART 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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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破产企业
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程序:破产清算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完成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PART SIX
申报内容:债权人姓名、住址、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申报方式:书面或电子方式
申报时间: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
申报效力:申报的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债务等方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程序:破产和解程序通常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认可等步骤。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则不得再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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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定义和目的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_OK
• 执行对象; •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 • 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
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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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 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 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 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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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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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务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供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 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债 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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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
• 法国商人破产主义。 • 含义: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
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 • 对债务人更为严厉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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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 破产清算主义与破产重建主义; • 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 破产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 破产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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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原则
• 1。效益原则。 • 2。公平与平等原则。 • 3。利益平衡原则。 • 4。国家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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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中国破产制度的沿革
•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提案企业破产法,同时在沈阳、武汉、重 庆和太原等地进行试点;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第一节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其特点是:(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破产法讲义
请思考:
该企业是否已经达到破产临界点?
注意:何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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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制度及其功能
1、破产制度是程序制度 2、破产制度的功能
(1)保护债权人(债权人平等) (2)淘汰作用 (3)救济债务人
(4)约束警示作用
(5)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6)顺畅民事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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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企业实行破产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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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示
破产法律制度是将竞争的结果通过法制渠道 加以落实
破产制度是一种市场退出机制,在企业理论中被 认为是企业死亡。 破产制度可以防止政府行为主观随意、厚此薄彼、 顾此失彼。 无情破产可以有情操作(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 企业的风险之一就是要接受破产退出机制的洗礼 (微软离破产总是18个月) 破产是企业的权利(美国破产法——典范) “经文”不错,谨防“念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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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框架
框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还没有出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 8月1日出台的,所以这部破产法直到1988年11月 1日才正式实施。
框架之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 破产还债程序。
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特地加的一章,共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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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明确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使达到破产 界限者均能及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2.避免未达到破产实质界限的企业被牵连进破产程序;
3.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有易于举证的判断标准,利于 其行使权利;
破产法讲义
1.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原因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②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
——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2)除上述一般原因外,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条仅仅针对重整)。
2.关于破产程序的提起①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②清算义务人只能提清算,不能提和解和重整;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能提清算转重整3.破产程序的相互转化①清算可以主动向和解、重整转化(消极可以主动申请转为积极);和解重整彼此不转;和解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积极则只能被动转为消极)。
②出资人的两个特殊之处——出资额须达注册资本1/10以上,只能提转换程序(清算转重整)③转化程序只能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旦破产宣告,则无法逆转。
4.重整或者和解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或者法院不批准,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将宣告破产(换言之,三个条件都满足,才会执行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否则,将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终局的兜底解决方案)。
5.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去留报酬法院定(22条、28条2款、29条),聘用员工法院批(28条1款);列席会议受监督(23条1款、2款),职务执行双报告1(23条)。
6.管理人责任:(1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受1双报告指的是管理人既要想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也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债权的种类是否不同、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商法学-破产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标准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卫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对比,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咨询题,关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咨询题,那么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全然内容可分为实体性标准、程序性标准、罚那么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紧密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缘故。
?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治理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回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差不多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要紧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回还。
(4)债务人负债(不管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回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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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节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其特点是:(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
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
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
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
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
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
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1、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1)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2)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4)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5)开始重整程序;(6)终止重整程序;(7)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8)批准重整计划;(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10)终止执行重整计划;(11)开始和解程序;(12)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13)终止和解程序;(14)确认和解协议无效;(15)终止执行和解协议;(15)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16)破产宣告;(17)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8)终结破产程序;(19)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
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2、破产案件中的公告。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
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1)受理破产案件;(2)开始重整程序;(3)终止重整程序;(4)开始和解程序;(5)终止和解程序;(6)破产宣告;(7)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
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
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
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
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跨境破产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两种主张。
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
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破产法第5条对跨国界破产问题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1)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1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
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
“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二)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