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新破产法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与实务要点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一旦对象企业濒临或进入破产,如何面对和处理好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为当务之急,新的《破产法》实施后,这一问题就势必更加突出。
对我公司在债务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的方法和措施,以及实务操作的要点做个介绍,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运用。
第一部分破产法律制度背景一、破产法律上的破产指债务人处于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所确认的已不能以现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依法强制接管和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按特别程序清偿其债务。
破产法就是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要明确的基本实体问题1、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许可其进行破产重整或宣告其破产清算,即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原因或界限。
2、对债务人拥有的哪些债权可以作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的范围。
3、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应当被用以清偿各项破产债权,即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各类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同一顺序债权的受偿原则。
5、在以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向各破产债权人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的处理三、破产法要明确的基本程序问题1、法院管辖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破产宣告4、债权的申报5、债权人集体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行使权利的程序6、破产清算人的选任和职权7、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办法8、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四、破产法的基本社会功能1、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既不能由债务人依自己的意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造成厚此薄彼,也不能由各债权人分别对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造成执行在先的债权人得到较多的清偿,这些都不利于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170322(总3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题型12年13年14年15年A B A B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主体适用范围①所有的企业法人(含国有企业)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③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不能免责)④合伙企业(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不能免责)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如,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C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
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法讲义》课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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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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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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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破产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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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和解程序
• 3、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3)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 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 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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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 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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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 2、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 (1)并非所有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该直接退 出市场而被进行破产清算。 • (2)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3)有利于稳定就业、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权益。 • #案例: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 • (4)有利于维护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案例:全国首例破产重整案(北京仙琚医院有限公司从 被强制执行到申请破产清算到申请破产重整) • 案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破产重整 坏事变好事
商法二
COMMERCIAL LAW
破产法讲义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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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 一、教材和参考书 • 1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 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 • 2 王欣新著:《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 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9月第二版。 • 3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教程》,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编:《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6年9月第1版。
05.破产法PPT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 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破产法有狭 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仅指以破产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后者除包括破产法典之外,还包括民法、商法、刑 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破产的法律规范。破产法 具有以下特征:破产法具有综合性。破产法是特别 法。破产法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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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
可以责令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更正、补充。申请人逾 期未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期更正、 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次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 裁定形式驳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驳 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上诉期间为10日。
五、破产案件的裁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
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人 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驳回 破产申请;确认债权人的破产无效行为;认可和解申 请;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终结企业整顿; 破产宣告;清算组追索债务和财产中的争议及强制执 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
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 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 本生活需要。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
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 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 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法合优秀PPT讲义
○ 一九九一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九章专
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二00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二00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
了修订删去了第一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
本章问题思考——为什么要学习破
产法
每一个曾经声名赫赫无限风光的企业倒下的时候CEO 们都会给出这样那样的一大堆理由却惟独漏掉最最重 要的那一个——他们自己的罪过《财富》
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是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 经营者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同时也是公司法上强化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
四、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一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 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 融安全的保障
二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 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 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三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 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 机促进企业复兴
破产的程序
基本特征: 一是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
终极途径 二是在法院的程序下在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和辅
债权人
原因
申
债务人
受理
六0 万
甲
六00万
A B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C
宣告
清
算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害
关系人的申或由法院依职权对该债务人 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
破产法讲稿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1)债务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法13条) •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法16条) •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法15条)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2.对债权人的效力 • (1)债权到期 •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 (3)债权申报
(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3.管理人指定办法 • (1)随机方式(轮候、抽签、摇号等) • (2)竞争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或其他重
大破产案件) • (3)接受推荐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
案件)
(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4.管理人的解任与更换 • 法22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
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 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 换。” • 法29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 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五、我国的破产立法
(一):1986年12月2日通过《企业破 产法(试行)》(自《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 1日生效实施)
• 1.在反对声中诞生 • 2.在困难中生存 • 3.在被搁置中破产
五、我国的破产立法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经2007年《民 事诉讼法》修正删去)
(三)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 思考: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有何 区别?
• 《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 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 重整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一)一般规定1、受案范围(F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F2)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F7)(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F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1、指定管理人(F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F15)(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3、破产冻结(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破产债权的清偿方式
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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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处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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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
重整与和解的优缺点比较及选择建议
PART 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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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破产企业
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终结程序:破产清算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发布终结公告,完成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PART SIX
申报内容:债权人姓名、住址、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申报方式:书面或电子方式
申报时间: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
申报效力:申报的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债务等方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程序:破产和解程序通常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认可等步骤。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则不得再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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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定义和目的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_OK
• 执行对象; •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 • 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
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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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 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 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 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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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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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务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供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 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债 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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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
• 法国商人破产主义。 • 含义: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
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 • 对债务人更为严厉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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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 破产清算主义与破产重建主义; • 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 破产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 破产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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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原则
• 1。效益原则。 • 2。公平与平等原则。 • 3。利益平衡原则。 • 4。国家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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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中国破产制度的沿革
•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人大代表提案企业破产法,同时在沈阳、武汉、重 庆和太原等地进行试点;
破产法课程讲义
破产法第一节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其特点是:(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破产法讲义
1.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原因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②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
——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2)除上述一般原因外,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条仅仅针对重整)。
2.关于破产程序的提起①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②清算义务人只能提清算,不能提和解和重整;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能提清算转重整3.破产程序的相互转化①清算可以主动向和解、重整转化(消极可以主动申请转为积极);和解重整彼此不转;和解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积极则只能被动转为消极)。
②出资人的两个特殊之处——出资额须达注册资本1/10以上,只能提转换程序(清算转重整)③转化程序只能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旦破产宣告,则无法逆转。
4.重整或者和解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或者法院不批准,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将宣告破产(换言之,三个条件都满足,才会执行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否则,将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终局的兜底解决方案)。
5.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去留报酬法院定(22条、28条2款、29条),聘用员工法院批(28条1款);列席会议受监督(23条1款、2款),职务执行双报告1(23条)。
6.管理人责任:(1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受1双报告指的是管理人既要想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也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债权的种类是否不同、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标准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卫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对比,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咨询题,关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咨询题,那么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全然内容可分为实体性标准、程序性标准、罚那么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紧密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缘故。
?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治理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回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差不多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要紧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回还。
(4)债务人负债(不管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回还因素)。
商法学-破产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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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情分析题型12年13年14年15年A B A B单选*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1.5 1题1题1题1题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8.5分10分16.5分12.5分12.5分11分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法的适用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C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围。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围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
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认定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产是不成立的!)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连带保证人,C公司有清偿能力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有人员管理财产,不便清偿债务A本题考核破产的申请。
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5 案例)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
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 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
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项效力)★★★破产受理的效力3: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案例)破产受理的效力4: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破产受理的效力5: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破产受理的效力6:新的诉讼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2.指定清算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A.事实清楚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ACD3.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重要)单选题-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C.甲公司董事丁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B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资格。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A错误;现在或前3年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但选项B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因此选项B正确;现在或前3年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C错误;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D错误。
二、管理人的报酬(重要)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非本专业)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关于担保物的问题:(1)担保物原则上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规定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围的限制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BC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报酬。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因此选项A错误;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因此选项D错误。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了解)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围(将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一)认定1.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特别注意:包括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的财产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围(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管理人收回)非常重要的也可以要求其他协助者(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等)承担相应责任。
2.针对董监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偷走的……),管理人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包括:3.针对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多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1月设立,2014年6月被申请破产,管理人发现甲公司大股东某一直担任董事长但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某在2013年底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仍然领取了高额的工资和绩效奖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某的出资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已过诉讼时效B.某领取的工资应当由管理人追回,以此形成的债权按拖欠职工工资处理C.某领取的工资应当由管理人追回,以此形成的债权按普通债权处理D.某领取的绩效奖金应当由管理人追回,以此形成的债权按普通债权处理ABC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不受出资期限、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在平均工资围:按职工工资处理;超出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选项BC错误。
二、破产无效行为与撤销权(12、13、15均考查)1.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管理人要索取回来)(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破产撤销权(重点)(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区分处理:(1)若该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年案例考查)2016.7.1 法院受理破产2015.9.1 提前清偿未到期(2015.11.11到期)的债务(2)若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且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可以撤销。
2016.6.1 法院受理破产2016.3.1(已经知道财务状况恶化)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1)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D.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本题考核破产法撤销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