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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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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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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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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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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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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法 律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
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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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人任职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 通知债权人
(6)决议
• 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案例 •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精品约课束件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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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权人委员会 (新增内容)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
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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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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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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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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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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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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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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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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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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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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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些义务。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程序,该票据的付 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8.5.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
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因其身份不同而享
有的表决权不同。 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人
(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二)
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 (四)
8.5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一个临时性的决议机构,仅在破 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进行交涉,负责协调债权 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它 不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8.5 债权人会议
因债务人所负债务种类不同,债权的申报程序也不尽相同。 •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 •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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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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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1.债权人申请: 五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七日内向法院
异议——异议期满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裁定
3.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十 五日
思考:法院不受理的原因?
(二)裁定受理,通知当事人
1.受理与否,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2.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5日内送达债 务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资料:
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支付缴纳情况
3.同时指定管理人
4.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哪个地方的法院?哪一级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
思考1:青岛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思考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 岛区体制合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正式合署 办公。
红旗厂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 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则不 同意红旗厂继续对庚还债。在此同时,红 旗厂对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 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 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 案。
澳珂玛重组案例
鲁群生是澳柯玛集团的创始人,在其手中, 澳柯玛由一个濒临破产的小厂成长为今天 的大型企业集团,“澳柯玛”也一跃成为 中国驰名商标,与海尔、海信、青啤、双 星并称为青岛市的“五朵金花”,被誉为 青岛市的“城市名片”。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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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演示文档经济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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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 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 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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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 对管理人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相关民事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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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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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主体
▪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和特殊情况 下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申请。
3.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 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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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 审查 1. 形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权;法院有无管辖
权;申请书内容及其附件是否齐全 2. 实质审查: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 ▪ 处理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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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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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11.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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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
• 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具体3情形
因经营管 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 损,不能 清偿到期 债务。
机械配件厂可以申请吗? 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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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
• 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 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 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债权人;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 主体资格。
11.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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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11.02.2020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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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 情 Nhomakorabea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 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11.02.2020
1
就像一个人有生也有死一样,企业也有生 和死,生是指企业的设立,死就是企业的关闭、 撤销和破产。
21世纪——破产时代?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在市场竞 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部分经营者失败, 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 而言,就产生了偿还顺序及偿还数额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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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种类有两类:一类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另外一类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凡是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凡 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比如说甲企 业到工商银行贷款,拿机器、厂房设定了抵押,或者 拿别的财产设定了质押,那么银行就是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开会的时候,就没有表决权。因 为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是跟破产有关的。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 还不到定立破产程序,就先拿抵押的财产,抵押品, 先拍卖变卖,先仅它还。所以它的利益,在破产程序 之外,首先得到了保护。因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 实际上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不能够给他表决权。

还债方 式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 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不能偿还 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精品课件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债权人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债权性质和数 额


债权担保的证 明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 权
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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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 非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 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 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 权。
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精品课件
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 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债 权
组成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精品课件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经营受限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 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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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
组建

算 组
时间
职责
由人民法院组 建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有清偿能力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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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 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 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债权人会议组成 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表精品决课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清算费用
不能清偿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 以
• 3、担保灭失后产生的代位物; • 4、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
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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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群过户手续但 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 6、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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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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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
特别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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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
1、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 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2、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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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 2、约束债务人 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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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整顿的终结
和 解 正常终 结 整
整顿期限届满能清 偿
终结破产程序
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 偿



不执行和解协议

终 结
非正常终 结
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 顿
•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 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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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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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的全部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 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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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整顿
和解 和整顿的关系




和解协议的效 力

整顿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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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整顿的关系
1 和解和整顿提出
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 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生效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 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3 只有债权人申请破 产的,才可以申请整顿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 整顿的期限不超 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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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志杰说,中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中国人大正 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 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 律,将பைடு நூலகம்利促进中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 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贾志杰表示, 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中国 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 内
1、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 2、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 动; 3、代破产企业起诉应诉 精4、品课处件 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法律关系占 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 2、抵押物、出质物、留置物,但权利人 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 权剩余部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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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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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对于法院而 言



民(事包诉括讼审在理管程理序人、接执管行后程继序 续财进产行保,全受程理序破)产必后须,中有止关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 清偿受 限


对于债权人而 言
不得要求 个别清 偿
整 顿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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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
宣告破产的条 件
破 产 宣 宣告破产的法律效 力 告
成立清算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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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的条件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条件的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第七章 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1.债权人会议 2.和解和整顿程序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组
3、破产财产 4.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6、破产中的“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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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 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 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居民房贷还没还完, 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 么办?”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 个法能够列入计划。”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 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进一步完善破 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 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 越多,亟须依法规范。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 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 例如,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 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还 债

企业亏损的证 明




有关会计报表 企


债务人
业财产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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