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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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种类有两类:一类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另外一类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凡是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凡 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比如说甲企 业到工商银行贷款,拿机器、厂房设定了抵押,或者 拿别的财产设定了质押,那么银行就是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开会的时候,就没有表决权。因 为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是跟破产有关的。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 还不到定立破产程序,就先拿抵押的财产,抵押品, 先拍卖变卖,先仅它还。所以它的利益,在破产程序 之外,首先得到了保护。因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 实际上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不能够给他表决权。
不
还债方 式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能
清
偿
债的性 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不能偿还 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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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证
有
权
提
债权人
出
破
产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明
对
债权性质和数 额
方
无
债权担保的证 明
力
人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 权
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精品课件
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 非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 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 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 权。
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种类有两类:一类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另外一类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凡是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凡 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比如说甲企 业到工商银行贷款,拿机器、厂房设定了抵押,或者 拿别的财产设定了质押,那么银行就是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开会的时候,就没有表决权。因 为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是跟破产有关的。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 还不到定立破产程序,就先拿抵押的财产,抵押品, 先拍卖变卖,先仅它还。所以它的利益,在破产程序 之外,首先得到了保护。因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 实际上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不能够给他表决权。
不
还债方 式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能
清
偿
债的性 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不能偿还 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精品课件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证
有
权
提
债权人
出
破
产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明
对
债权性质和数 额
方
无
债权担保的证 明
力
人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 权
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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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 非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 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 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 权。
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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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发生 的;(3)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
2、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
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行使有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丧失的只是进 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机会,但不是说债 权人的债权也归于消灭,其实体权利依然 存在。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按照下列要求:
(1)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 止计息。(第46条)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1)关于债权表的编制、审查和确认。
2、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
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行使有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丧失的只是进 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机会,但不是说债 权人的债权也归于消灭,其实体权利依然 存在。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按照下列要求:
(1)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 止计息。(第46条)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1)关于债权表的编制、审查和确认。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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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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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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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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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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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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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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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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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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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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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 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 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 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 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 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案例1
➢,所以应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 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必须终止执行,由A公司凭已 生效的调解书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案例1
➢(4)该企业所欠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贷款时曾以一套进口设备作 为抵押,因此工商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从该变卖价款中优先 受偿。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依照破 产程序受偿,并可行使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于当时作为贷款抵押的设备现 在价值800万元,尚有200万元得不到清偿,因此这200万元贷款可以作为 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案例4
➢ (1)各债权人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如下: 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 产债权,其破产债权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 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 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合同的 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 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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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 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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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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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 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 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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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受理后的职责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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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 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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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 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 人承担。
《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财 产依法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01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 人存在未被发现的财产,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02
追加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2年内提出。
追加分配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中未 受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监督
企业重整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制 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而企业和解则没有法院的直 接监督。
自主性
企业重整更强调自主性,主要由债务人自行制定 重整计划并执行,而企业和解则需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达成协议。
效果
企业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业务、资产、债务等, 有助于恢复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而企业和解 则主要是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可能无法 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
受理的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 再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
包括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 、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及债务人。
THANKS.
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与破产程序持续时 间相关。
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组成,如律师 、会计师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严重失 职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任破 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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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目的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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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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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组成的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会 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第23页/共36页
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10页/共36页
➢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11页/共36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第8页/共36页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第9页/共36页
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第23页/共36页
㈣债权 人委员 会的职 能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 他职权。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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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11页/共36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 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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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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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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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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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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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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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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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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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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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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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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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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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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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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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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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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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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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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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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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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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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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04
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01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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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3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编辑ppt
(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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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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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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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实训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 2.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指定,并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
)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宣告时起停止计息。( ) 5.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再申报债权。( )
SUCCESS
THANK YOU
2019/6/20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4.债权人向谁申报债权?(
)
A. 人民法院
B. 债权人会议
C. 管理人
D. 债务人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5.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
课堂实训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6.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由债权人会议确定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 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8.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
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9.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 ) 10.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所有破产债权时,各债权人应按同一 数额受偿以保证所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均等。( )
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时间为( )。 A.7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
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最长不 得超过( )。 A.15日 l个月 B.30日 3个月 C. 60日 6个月 D.90日 9个月
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则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 A. 由管理人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6.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企业 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当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9.8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9.8.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9.8.4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变价 2)分配
9.8.5破产程序的终结
9.9破产法律责任
9.9.1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9.9.2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9.3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9.1破产法概述
9.1.1破产概念、破产法律特征、破产界限
1)破产概念 2)破产的法律特征 3)破产界限
9.1.2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概念 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9.2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9.2.1破产申请的提出 9.2.2破产申请的受理
1)立案 2)发布通知和公告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1.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 )。 A.所有企业的破产 B.企业法人的破产 C.合伙组织的破产 D.个人投资企业的破产
课堂实训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
9.6.4重整计划的执行
9.7和解
9.7.1和解申请的提出 9.7.2和解协议的制定和通过 9.7.3和解协议的效力
9.8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9.8.1破产宣告的情形 9.8.2破产财产的确认
1)破产财产与债务人的财产 2)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范围 3)对债务人财产的特殊规定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债权人会议决议
9.5.4债权人委员会
9.6重整
9.6.1重整的申请人和重整期间
1)申请人 2)重整期间
9.6重整
9.6.3重整计划的制订、通过和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3)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效力
9.2.3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9.3管理人
9.3.1管理人的概念 9.3.2管理人的产生和任职资格 9.3.3管理人的职责
9.4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9.4.1债权申报时间 9.4.2债权的种类和申报程序 9.4.3债权的确认
9.5债权人会议
9.5.1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9.5.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9.5.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债权人会议决议
应知应会的知识
1.概念
破产 破产界限 破产债权 管理人 重整 和解 破产财 产 破产费用
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3.债权的种类和申报程序。 4.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表决权。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6.重整申请人及重整计划的表决。 7.和解的效力。 8.破产财产的确认。 9.破产财产的分配。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目录
学习目标 9.1破产法概述 9.2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9.3管理人 9.4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9.5债权人会议 9.6重整 9.7和解 9.8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9.9破产责任 应知应会的知识 课堂实训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破产的含义、破产的程序、 破产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理解破产的界限、债务人重整、 和解的含义及程序、破产宣告的条件以及管理人、债权人 会议的相关规定;掌握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能够较 好地运用相关法学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关企业 破产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