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5节-企业破产法(1)-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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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复习指南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解散清算为主线,全面学习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

重点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事务管理以及其解散清算后的投资人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一、概念(F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设立(F8)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F17);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2)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F18);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无需章程、最低注册资本金;无法人资格;

5.不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3-49)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不需缴足最低注册资本金。

三、事务管理(F19)

1.自行管理:

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2.委托管理:

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

3.聘任管理:

投资人聘任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F20):

绝对禁止:索贿受贿、侵占财产、泄密、挪用资金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相对禁止:担保、竞业、自我交易、公款私存、处分知识产权

(1)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2)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3)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9)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由该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竞业、自我交易相对禁止。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经投资人同意可以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F26)

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法律事实。

2.清算(F27-28):投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复习指南

以破产程序的申请受理——管理人任免——破产财团——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为主线,全面学习破产程序通用的基本制度。

以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基本程序为区分,附带重整计划执行和和解协议执行两个执行阶段,全面学习掌握三大程序的具体规则和转换制度。

重点学习破产财团制度和债权申报规则,以及重整程序。

第一节破产程序的通用规则

导论一般规定

破产案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F2、7、134、135)

(一)申请程序的类型和转换★★★

1.重整(F70-94)——积极拯救

(1)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法人企业,制备重整计划,进行营业债务整理,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后生效的程序。

(2)重整计划的制备、通过和批准后生效的程序。

申请、受理——制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并经法院批准生效——重整程序终结

清算

2.和解(F95-106)——消极挽救

(1)和解是债务人提出与债权人达成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程序。

(2)和解协议的订立、通过和认可生效程序。

申请、受理——通过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生效——和解程序终结

清算

3.清算(F107-124)

(1)清算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2)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4.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程序提出破产申请。

【例题】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和破产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79改)

A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重整是破产案件的选择程序。

(二)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其一、对债务人的效果

财产效果: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管理权

(1)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

(2)第三人对管理人给付:

其故意向债务人给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免除其清偿责任;

其二、对特殊合同的效果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F18)

(1)管理人有选择权

A .行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B .除斥期间:2个月或30日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

和解 申请、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重整 清算 债务人 重整 和解 重整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清算 债权人 重整

重整:债务人或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出资人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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