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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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管理工作,确保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可靠使用,保障用电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时用电线路指临时敷设的用电线路,在经营活动中为保障用电设施正常供电所敷设,包括改扩建工程、生产、施工、装修、应急用电、展览等各类活动的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安全、方便、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用电线路审批流程
第五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核、审批、验收和使用环节。
第六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前,提前向供电管理部门申请用电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用电线路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用电需求。
第八条供电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临时用电线路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临时用电线路审批文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临时用电线路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供电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临时用电线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电线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
(三)临时用电线路的设计图纸;
(四)临时用电线路的材料清单和使用计划;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供电管理部门在审核临时用电线路资料时,应当查验和核实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记录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供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文件应当注明使用期限和供电管理部门的监督要求。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电线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供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责令停止使用临时用电线路,要求整改;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罚款,并根据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供电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因使用临时用电线路造成的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供电管理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