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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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火灾事故调查概述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概念、目的和任务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为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和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而进行的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的活动。

2.火灾调查工作的特点

法律性强

一是火调人员按照党的方针正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去调查,二是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工作,要求火调人员执法公正,不能执法犯法,不能越权,否则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消防法》

《火灾调查规定》

《行政处罚法》

《刑事诉讼法》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技术性强

发生火灾的行业多,火灾种类多,火场烧毁严重,痕迹物证少,调查难度大,涉及的学科多,既有自然科学,由有社会科学,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技术人员调查,无论是认定起火点,起火物,技术性和知识性都很强,不经过专门的训练和长时间的实践是很难胜任此项工作的。

时效性强

火灾事故发生后,痕迹物证容易受到破坏,时过境迁证人容易遗忘,生产单位需要及早的恢复生产,家庭需要及早的恢复正常的生活,所以火灾调查工作可拖延的时间很短。海南消条例规定,一般火灾10日结案,重大火灾20天结案,特大火灾30天结案如果特别复杂,经过批准,可延长15天。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

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处理责任者;并总结消防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对策,减少或避免同类火灾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47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第50条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1.依靠人民群众

是火灾调查应遵循的原则,将专业人员调查与群众的参加相结合的原则是我们破案的主要武器之一,通过对群众的访问、询问可以获得火场上查不到的线索和证据,对于查明火灾原因、火灾责任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群众包括最先发现起火的人、报警人、熟悉起火部位的人、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火场附近的人等。他们比较了解火场的动态、火势蔓延的方向和人员流动的情况,熟悉起火部位的设备、工艺流程、火源、电源等情况。

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思想路线,是公安消防人员行为的准则,即以查明事实为依据去分析认定起火原因,处理责任者。

火灾调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火灾调查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做

到是非分明。不夸大,不缩小。缺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是火灾调查工作陷入歧途。

如果在工作中出现错误,应勇于修正错误,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火灾调查中因作物的判断造成不好影响的案例很多,例如1993年贵阳市一卡拉OK厅火灾,将其起火原因错误地认定为天鹅牌空调机电动机爆炸,使贵州总队因此败诉。1996年,天津河东区一居民家庭火灾,河东消防科错误认为起火原因为电气火灾,直至1997年春和平区公安局捉住一小偷后,方查明那场火灾为该小偷放火所致。

3.遵纪守法、依法调查

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去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调查,不能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发生了一起火灾,烧了两户,甲户说乙户先起火,要求赔偿,乙户则说甲户先起火,消防科火调员询问了甲户提供的证人,证人说是摸模糊糊地看到乙户地火光最亮,以次作为证据定为乙户先起火,乙户不不服,到法庭诉讼,诉讼中认定,取证无效,因为,消防员只是一个人,取证不合法,且模模糊糊地看到乙户火光最亮,火光最亮不能作为证明起火点的唯一证据。又如,询问证人时,必须两个以上的消防人员询问证人,并采取单独询问的原则,询问情况写成笔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4.及时、全面

三、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7条规定: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9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四、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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