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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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应注意的环境问题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相关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极其重要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余但由于对火灾事

故调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之基层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警力,因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而导致上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改进和

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教育工作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结合火调党

务工作实际,谈一下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的几个问题。

一、调查、访问其他工作应做到迅速、及时

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认为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阶段性科研工作,火灾在被彻底处警扑灭前没有必要出警,有的则以火还没扑灭无法开

启现场勘查、现场人员忙于灭火到访不便开展调查访问等种种原因为由,不是及时展开调查访问。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消防队员或紧张

抢救物资的群众大都处在紧张的奔忙状态中,对于火情初期或灭火、

救人、抢救粮草送医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记忆犹新,思维意识受到稍低

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小,建立肇事者或违法行为人还未来得及火灾掩饰

违法行为的攻守同盟,当夜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开展调查访问其

他工作,往往能够获得比较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如果行动迟缓,这

些谢利谢稍纵即逝,火灾事故现场也难以补救,极有可能造成证据不

足以至火灾原因难以认定。

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不容轻视

在火灾事故查核中,火灾现场善待驯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火灾现场保护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笔

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达火场后,往往不按规定急忙设置不警戒线,不安排专人保障现场,不使用火灾

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等手段记录火灾现场真实情况,不按勘查程序

随意挖掘、翻动现场物品,非火调人员随意出入火灾现场的移去现场

物品或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势必对火灾现场造成元洋的破坏,之下给

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如某地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火灾,由于该火灾发生一段距离在深夜且发案地点在距离县城较远的荒

郊野外,消防队将火灾扑灭后,采取措施没有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措施,就撤离了现场。第二天当火调人员赶到赶赴火灾现场时,业已该

轿车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灾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查明火

灾原因也无从谈起了。

三、调查访问与现场勘探应做到有机结合

在火灾调查其他工作中,访台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或只注重调

查访问,或若是注重现场勘查,人为将二者分隔开来,造成火灾事故

调查工作的效率,火灾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调相关人员

怕麻烦、图省事,只重视调查询问,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

检测鉴定,有的甚至以调查询问代替现场勘查,不按后台勘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办事。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及逻辑逻辑学推测等相对单一的

方法通常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跟。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调作罢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

某镇一厂房杂货店仓库深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十几万元。火灾

发生时,只有六名仓库值班员在场。火调人员通过现场勘查,排除了

外来人员放火,电气、自燃、雷击、吸烟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只

好从该仓库值班员愤而的调查访问入手。经过近5个小时的突审,该

仓库值班员始终拒不发生火灾的真实原因,调查教育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火调人员只好重新留在火灾现场火灾现场再深入进行勘查,

进一步确定了起火点就在该仓库值班员用床北侧的30cm 处,而该腋下又无电器线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铁的实事面前,该

仓库值班员只好交代了该起火灾系其休息时照明的蜡烛忘记熄灭引起的。

四、火灾消去调查解剖不容省略

火灾调查技术鉴定是指对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收集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审查、分析、检验和鉴定,是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鉴定实施的,为火灾原因认定大火提供法律依据的一种结论。目前仍然全国只有天津、沈阳、上海消防科研所的火灾原因在于鉴定中心具备相关鉴定资格。一些疑难火灾原因必须根据现场提取物证送往天津、沈阳或上海或进行技术鉴定的结论才能确认。从目前实际来看,一起火灾现场提取的检材少则三五个,多则10多个,一份检材的强卖标准一般都在1000元以上,这就需要三~五千元,有的甚至约万元,还不包括出差的五项费用。因为火灾调查经费不足,致使一些单位不能也不愿按照正常程序开展火灾调查,而是能省则省,能简则简。火调人员也只好凭经验、凭主观意愿进行调查火灾事故,对火灾原因妄下结论,这不仅使真正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也极容易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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