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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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调查报告
导读: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问题或某一事件调查研究后,将所得的材料和结论加以整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形式的一种公文文种。

下面来看看这篇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正文: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
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

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

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

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

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
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
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
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
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
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
提升。

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
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

二是进一
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
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三是组织民事行
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

一是对民
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
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
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

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

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

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

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

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制讲座,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以及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途径和程序,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着力办理抗诉案件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探索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控制和评查体系。

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四)自觉接受监督,密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重
大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和回复交办案件。

二是要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三是要加强与政法委、纪检、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领域。

延伸阅读:
人民检察院
【定义】
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

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

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

在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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