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民主与立法质量初论
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
)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第一节概述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民主与法治考研知识点归纳
民主与法治考研知识点归纳一、概念和基本要素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两个基本要素。
民主是指人民通过平等、自由的参与政治生活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中国梦”和“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的需要而总结出的法治建设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体系。
三、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得到贯彻和实现。
四、民主法治的关系民主和法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的保障。
只有民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治理有效。
五、民主政治的实质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推动人民的自由、平等、参与和发展。
六、法治社会的特征法治社会具有政治稳定、社会秩序、法律权威、司法公正、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普遍尊重等特征。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人民才能获得公平和正义。
七、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民主与法治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民主与法治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
民主是推动改革创新的动力,法治是规范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
只有民主与法治相结合,中国现代化建设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八、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挑战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如法治化方法论的构建、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等。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性的提升、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推进等。
九、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对策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
总结:民主与法治是社会进步和治理有效的基本要素。
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与实践
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与实践在当今社会,民主与法治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基石。
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既有相似之处,又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以及实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意义。
一、民主的重要性与实践民主源于人民的权力,是一种基于人权和自由的政治制度。
民主制度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政治并保证公众声音的表达。
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主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民主国家中,公民们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组织自由的权利。
他们可以通过选举制度选择代表他们的政府,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其次,民主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公正的选举和政治参与机制,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得以平衡。
民主选择可以减少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提高社会的稳定性。
第三,民主制度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民主国家通常重视法治和透明的管理,这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
此外,民主制度还能够激发公民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社会的创新与发展。
实践民主制度需要依靠一系列机制和程序。
例如,公民必须通过选举来选择领导人和代表,政府必须通过制定透明和公正的法律来维护公民的权利。
此外,政府还应该鼓励公共参与和舆论自由,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益。
二、法治的重要性与实践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管理体制,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它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秩序至关重要。
以下是法治的重要性。
首先,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确保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如何。
法治在社会中树立了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有效地维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法治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人们可以依靠公平和可靠的制度解决纠纷和冲突。
法治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三,法治是经济繁荣的基础。
法治确保了财产权和合同履行的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同时,法治还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与法治
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与法治民主制度和法治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民主制度指的是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法治则是指政府和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管理和行使权力。
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实行和法治的建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主制度和法治的描述,以及不同国家所采用的民主制度类型和其对法治的影响,来探讨这个议题。
法制国家的建立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一个法制国家必须有三个基本特征:国家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遵守法律、社会公众尊重法律。
一个法制国家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各级法院的执法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且所有的行政部门都必须遵守法律要求。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公民权益的保护,并平衡社会各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不敢越界。
众所周知,民主制度与法治的密切联系,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在很多国家,刚开始提出民主理念时,法治并没有得到强化。
这个时候,往往会让一些人随意行动,以至于让民主制度难以持续发展。
不过,现在有很多国家已经领悟到这一点,民主体制建立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到法治建设。
民主制度其实非常复杂,各国采取的民主制度类型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影响法治的因素也各不相同。
这里,我们会通过对几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进行介绍,来探讨它们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这几个西方国家的民主体制。
它们都采用的是代议制,即所有公民都可以对议员进行投票,那些最多票数的人将会被选为代表参与制定法律的过程。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民主程度很高,法治理念也好,可以让较为广泛的人群参与进来。
但缺点是,这些代表的行为和政策也只是局限于他们的利益格局,如果观念不够坚定,就会导致核心利益非常固化,降低法治程度。
之后,我们来看看亚洲国家的民主制度。
以印度为代表国家,印度的民主体制与西方不同,它采用的是联邦制度,所有层级的政府都有部分权力,但是印度并不像美国那样将权力平衡进行到底,中央政府在重要情况下可以增加权力的配额。
法治与民主:良法善治在政治体系中的意义
法治与民主:良法善治在政治体系中的意义在一个健康运转的政治体系中,法治与民主是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支柱。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统治,而民主则强调的是人民的参与。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稳定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首先,良法善治在政治体系中的意义体现在法治的实施上。
一国的法律体系如果健全,将为社会带来许多好处。
法律为人们树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良法善治的存在可以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
当一个社会存在明确且公正的法律体系时,人们可以更加放心地生活和工作。
其次,民主在政治体系中的意义体现在人民的参与上。
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的参与和决策权。
通过选举等形式,人民可以选择并监督领导人,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在一个民主政治体系中,政府必须负责向人民公开信息,并主动回应人民的关切和要求。
这种民主参与的机制,使得政府更加贴近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而服务。
然而,法治和民主并非是孤立存在的。
实现良法善治需要法治和民主相互配合。
法治可以保障民主制度的有效实施,而民主则可以促进法治的责任和公正。
良法善治的实施需要尊重法律,依法行政,并且需要政府有能力、有意愿将法律付诸实践。
而民主制度则可以确保政府及其代表负责任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此外,良法善治在政治体系中的意义还体现在未来的发展。
法治和民主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和个人的成长。
同时,良法善治也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一个法治良善、民主健全的政治体系将吸引更多人才和资本投资,从而促进社会持续发展。
最后,要实现良法善治,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并且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政府还应该与民众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增强与人民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人民的需求和关切,并依法解决问题。
只有政府以身作则,以法为准,才能树立公信力,赢得人民的尊重和支持。
综上所述,法治与民主是构建一个良好政治体系的重要元素。
良法善治通过保障法律的实施和人民的参与,为社会带来了秩序、公正和稳定。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民主与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认识。
一、民主的意义与作用民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理念之一,其核心在于人民的主权与民主决策。
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有助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1 人民的政治参与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使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
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形式,人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决策过程,保障自己的权益。
1.2 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机制。
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人民的权利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并且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民权益。
二、法治的意义与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1 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意味着国家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妄为。
法律的普遍性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关系得以和谐。
三、民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3.1 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民主制度需要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政治决策才能合法有效。
3.2 法治需要民主的参与法治需要人民的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民主制度为人民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通过公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滥用权力。
关于民主法治历史论文
关于民主法治历史论文民主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
从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度,到近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治体系,民主法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古代雅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出现民主政治制度的地方。
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市民可以参与政治决策,并选举政府官员。
这一制度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革命性的改革,使得政治权力由少数人掌握转变为广大市民共同参与。
然而,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比如只有男性市民有政治参与权,对于女性和奴隶没有民主权利。
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主法治的概念和实践在欧洲、美洲等地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为民主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些文件强调了人权、法治和政治参与的重要性,成为了后来民主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范本。
近现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民主法治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亚洲、非洲等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开始逐步转变为民主制度,而一些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国家也在不断推进民主法治的深化和升级。
可以说,民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
它代表了人类对于权利、公正和规则的追求,是一种可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制度模式。
在未来,民主法治有望继续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中,法律的作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不仅是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可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以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
法治的建立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有效的司法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同时,民主法治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公民的自由言论、集会和结社权利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参与政治生活,监督政府的行为,使政府行使权力时更加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主法治还需要独立的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它们可以帮助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政府的行为,推动政府更加负责任和透明化。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预读: 摘要: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浅论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有利影响,减少弊端,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们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实践表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一)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欲为,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是正当的.(二)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①指出:“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②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浅论不难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③精辟地浅论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法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现为人民的主权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全体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民主政治是内容,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相对的,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同时,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总之,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参考文献][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3]俞可平.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4]房宁.从实际出发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J].求是,2013(23):35-37.[5]胡登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五种思维[J].中国经济时报,2015(5).[6]许耀桐.论民主政治发展的多样性及其特色[J].新视野,2008(1):4-6.[7]俞可平.依法治国的政治学意蕴[J].探索与争鸣,2015(2):11-16.[8]汪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J].法学家,2013(4):4-10.[9]石茂生.论法治概念的实质要素———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J].法学杂志,2008(1):97-100.[10]陈弘毅.浅谈法治的概念[J].民主与法治,2007(3):10-11.[11]徐显明.法律体系承载国家价值观[N].人民日报,2008(6):15.[12]陈家刚.民主政治建设要有新突破[J].学习时报,2009(12).[1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R].1978.[14]陈敏昭.伯里克利和雅典民主政治[EB/OL].。
怎样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怎样推进科学民主立法2015年02月09日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这是立法法实施14年后的首次修改。
人们普遍期待,对这部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的修改,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2.0时代”。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这是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新跨越,标志着立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为何说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
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龙头昂起来,龙才可能腾飞起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30多年前,历经十年浩劫的中国,法律园地一片荒芜,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年底这一历史任务如期完成,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总体解决了。
那是不是立法工作的使命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立法进程没有终点。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永无止境。
即使是一些法律比较完备的国家,每年也都会新制定或修改一批法律。
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目前,仍存在一些重要领域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论我国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之保证
论我国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之保证摘要我国现有的法律庞杂,而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量大,人民参与立法的热情高涨,在此种情形下的立法活动要求兼具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特征。
立法活动的前瞻性、法学专业学科力量的参与是立法科学性的保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是立法民主化的保证,而立法听证制度是两者的完美结合。
关键词立法科学化立法民主化立法听证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秩序对于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
但在建国初期以及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由于缺乏经验、并且急于求成,在初始立法时就遗留下很多问题。
现有的一些法律关系混乱,而社会的法律空白面也不少。
所以,在当今形势下,国家、社会、人民等各方面都要求我国现今的立法要遵循科学化与民主化。
通过何种方式能够保证这两项要求呢?笔者在下文将略做阐述。
一、立法科学化的内涵及其保证(一)内涵一个概念的理解,影响着对其相应措施的设想。
立法科学化与科学立法、立法科学等都有区别。
如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这种将法律当成客观科学规律的看法并不有利于法律的创设,因为法律是一门根据不同社会发展程度而具有其独特性的上层建筑,它是社会主观意识的反映。
如果立法者将思维禁锢在寻求法律的客观确定性上,容易使法律忽视现实的紧迫性。
马克思观点可认为是将法律看作是一门科学的解释。
笔者并不否认法律创建要遵循客观规律,在上文的举例只是想强调对于立法科学性的理解侧重点不同,则会引出不同的立法保证设想。
本文中我所理解的立法科学化是指,立法活动建立在现代科学(包括法学)基础之上,正确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包括立法技术)进行优化的过程,以保证立法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笔者建议完善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为实现立法科学化提供帮助。
(二)保证1.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化。
现今对于立法的科学化呼吁多注重立法理念的创新,笔者更关注的是立法的前瞻性,如立法计划的编制问题。
现实中由于政绩需要或者为了完成立法任务而立法的现象很普遍,这样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问题研究
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问题研究一、前言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民主代表着人民的权利,法治则是保障权利的基础。
如何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二、民主与法治的概念民主是指政治上的民主,即由民众直接或代理选出的政府掌握政治权力。
民主最终的目标是促进公正、平等、自由、尊重及权利的发展。
法治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理和标准化行为的原则。
它亦是指一个社会秩序和公正能够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行使达成。
法治的重要性在于从法律体系出发,能够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在维持国家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和法治是相互依存又相辅相成的关系。
民主提供了权力分享和公众参预,法治则为民主提供了一种框架。
两者关系目的在于相互促进,以实现平衡和稳定的政治环境。
例如,法治确保政策及法律的制定合乎民主原则,而民主则确保政府的自我约束行为,并促进法律和政策的全面实施。
四、民主与法治的实践尽管民主和法治是如此重要和紧密相关,但在实践中,两者并非都得以完全的合一,因此必须在实践中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其中,民主所面临的的一个重要挑战是不受权力所侵害,另外,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应当恰当地保护好。
法治方面的问题则是,法律语言的制定应兼顾不同人群的可理解性,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理解并遵守法律的诉讼程序。
此外,应当尽量减少不公正的司法系统的出现,并为经济、环境和社会合法性设置更为明确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五、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如何实现民主和法治的和谐统一?答案是,各国应根据自身国情进行划分和实践,并确保民主和法治能够相辅相成。
此外,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变化都可能对达成和谐统一产生影响。
例如,对民意调查的投票系统进行改进,可以使人民更加参与政治制度。
另外,移民、贫困和种族歧视所带来的文化和政治挑战,必须采取多元文化和民族主义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文化、政治和社会环境发展状况,制定每个独立的实践措施,实现民主和法治真正的和谐统一。
九年级民主与法治知识点
九年级民主与法治知识点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对民主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也越来越深刻。
作为九年级学生,我们需要掌握相关的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本文将重点介绍九年级民主与法治的知识点。
一、民主的概念及原则首先,让我们来了解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它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代表,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民主的核心原则包括人民的主权、公民的平等、言论和出版自由、法治原则以及政治权力的制衡等。
人民的主权是民主的基础,它意味着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意愿。
公民的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族群背景。
言论和出版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要素,它保障了公民表达意见和信息传播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参与政治决策。
法治原则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力的制衡是指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同的政治力量之间应该互相制衡,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二、法治的重要性及基本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阻止各种形式的权力滥用和腐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公正审判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人都应该平等适用,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身份。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是公正的,没有任何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公正审判原则保障了被告的审判权利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使政府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民主与法治在中国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具有其特殊性。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入了西方民主理念,并逐渐实现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存在着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在民主与法治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相对滞后,一些问题如权力集中、民众参与不足等仍存在。
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
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民主和法治不仅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不二选择,同时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民主和法治的逐渐普及,不仅极大地保护了人民的权益,同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
本文旨在探讨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民主和法治的概念及其内涵民主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都有权进行参与、表达意见、投票选举,根据人民的意愿进行决策。
民主的核心是实现人民的平等、自由和权利。
法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国家和社会各方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为,按照法律和程序来行使权力,最终达到公正、合理、公平和法律保障的目的。
法治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和人权。
在民主和法治的内涵中,民主追求人民的平等自由,法治则追求制度公正性和法律性。
因此,民主和法治彼此之间互为依托,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民主和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和法治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不二选择。
它们能够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是现代社会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渠道和手段。
它们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民主和法治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中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民主和法治下,人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制度和权利的合法性得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维护,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民主和法治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表达自己对政治、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意见和需求,构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和法制的落实和实施。
法制和法律保障了人民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的权利。
3、提高社会的公开和透明度民主和法治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开和透明度,促进政治体制的改革。
在民主和法治下,公民有权利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可以参与各种公开的决策、政策评估和执法的环节,促进了治理的公开和透明。
民主立法
二、民主立法的缺陷 (三)民众参与立法不够
2.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序不完善
没有调查 没有发言 权
二、民主立法的缺陷 (三)民众参与立法不够 (三)民众参与立法不够
3.是立法公开程度不够
阳光是最好的防 腐剂, 灯泡是最有效的 警察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
一有关立法性文件的公开, 二立法程序和会议的公开。
广州市政府问计于民
对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权益有 较重大影响的。
(2)在听证的运作方式上
公开原则
四 大 金 刚
公正原则
公 则 悦
(3)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
听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陈述人
(4)
关于立法听证的效力
“案卷排他性原则”
你是我的唯一
立法决策机关的反馈机制
曾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进一步的完善民 主立法
2.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司法听证
水价格
调查统计,
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到2004 年底,全国有二十四个省级 人大常委会共对三十九件地 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三十八 次立法听证
2010年
4月28日
限制机动车数量的增长
8月 出租车应不应该涨价犀利哥反源自哥(1)关于立法听证的范围
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
如 何 去 完 善
4. 我国立法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们的公民不应该只 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 而首先应该是立法的积 极参与者”
二、民主立法的缺陷
一阴一阳之谓“道”
见死不救 道德--法律---
二、民主立法的缺陷
(一)立法决策和制定过程 1.法规审议环节的不民主
加强立法民主 提高立法质量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9 ( 00 0 — 0 2 0 17 — 56 2 1 )4 0 3 - 2
江泽 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 提出了 “ 依法治
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 的治国基本方略 和奋 斗 目标 。 要实现依法治 国, 首先必须有 良法 , 即高质量 的法律 ; 而立
维护人 民的利益 。立法的民主程度是决定法律质量 的主要
参与立法的方式主要还有 : 座谈会、 听证 会、 网络等 。
( ) 二 立法 民主程 序规 范化 、 度 化 制
因素之一。在其他情况相 同的情况下 , 民主性较高的法律比
民主性较低的法律要更科学合理 。立法的 民主程度 主要表
法律是 国家机关制定的 , 是治 国的基本依据 , 是人们最 基本 的行为准则 , 是人 民民主权利 的最有效的保 障 , 因此法 律的制定 、 修改 、 废除是一种 十分 严肃的工作 , 能随随便 不 便进行 ,必须遵循一定 的规范与程序 ,即立法程序要规范 化、 制度化。但是 , 仅在乎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制度化还不能
社 会 的发 展 , 民 民主 法 制 意识 的不 断 增 强 , 们 对 法律 的 民 主 性 与 质量 要 求 越 来越 高 , 强 立 法 的 民 主度 以提 高 法律 质 量 人 人 加
是 民众 的 心理 期 待 与社 会 的要 求 。
关 键 词 : 立法 ; 民主 ; 量 质
中图分类号 : 66 D 1
对 立 法 的影 响 程度 。
我 国是间接行使立法权 ,间接立法权可 以说是 间接 民
主。 间接 民主有其先天的局限 陛: , 首先 问接 民主 只能让少数 人直接 、 自由、 充分地享受民主。立法公开 , 让人们参与立法 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间接 民主的不足 ,增强立法 的民主 性 。立法 的质量 主要体现在法律与人 民意愿的吻合度 、 价值 合理性 、 技术性等。充分发挥 民主 , 让人 民群众参 与立法 , 征
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
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呈现出愈以完善的势头。
在立法的过程中,民主立法的原则备受重视,与此同时,立法民主也越来越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坚持人民民主、发扬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但“民主立法”这个词是在进入21世纪后才正式使用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这样演进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第二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第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表述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迈出新步伐”;第五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的提法。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民主立法,从本质上来说,要求法的内容贯注民主精神,体现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目的。
我国国家的民主性质,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
只有建立在广泛的人民认同基础之上的立法才是正当、合理的立法。
对这种立法的民主思想品质和内在价值,人们目前已达成普遍共识。
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如何体现和把握这一价值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我们的立法理念。
民主立法的本质,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有效汇集起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人民最大限度地有序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
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民主立法的内在要求,是立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重要体现;从微观上来看,这是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不同意志诉求、不同期望值表达的各种声音,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加以汇集,成为立法决策者做出决断的重要依据。
论民主与法制
论民主与法制王惠岩内容提要: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民主应当从整体上来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总是把民主和政治统治联系起来。
当今世界的民主政治从性质上可分为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理论上有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西方民主理论之别,实质上有广大人民的民主和资产阶级的民主。
民主通常有专制的、三权分立的、议行合一的(即民主集中制)三种形式。
“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具有既体现高度民主,又具有高效率,并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点。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制度化、法律化的人民意志是最高意志。
关键词:民主;民主集中制;法制民主是我们很熟悉的词汇。
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从公民个人享有民主权利的角度理解民主,如选举权利、言论自由、游行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或者从一些方针、政策和具体制度的角度理解民主,如“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民主协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作风等。
这些都是从一个侧面、一种角度对民主的认识。
但是,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我们应当从整体上来把握。
一、民主的概念民主一词的原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
它起源于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
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很小,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国家的数量很多。
亚里士多德在对这些城邦国家分类时把执政人数多少作为标准。
他把一个人统治的国家称为君主国,少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贵族国,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民主国。
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说法,就是从这里来的。
但是,现代社会对民主仅仅这样理解就不够了,因为它没有说明多数人是什么样的人,而这多数人在社会整个居民中占多大范围。
从现代科学意义上怎样认识民主?我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民主理论就应当说明这种社会政治现象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它的性质、形式、运转等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认识民主。
民主理论属于社会科学理论。
社会科学理论就是人们用一定的观点、方法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系统说明。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的关系
体现立法活动的科学属性。
突出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
依法立法核心是对立法活动的合属性予以关注,重点解决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主义法律化等问题。
联
系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统一于以光法为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建设具体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立法体系(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的关系:
区
别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地位
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民主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基本途径和关键。
依法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本要求和底线。
核心
尊重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法律体系内在要求。
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
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法律
行政规章
国
家
级
全国人大
宪法,制定修改基
行政法规、规章
地
方
性
地方人大
地方性法律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备注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区别
民主立法的名词解释
民主立法的名词解释民主立法是指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立法的过程和方式。
它要求公民能够就法律和政策制定进行广泛的参与,并通过公开、透明、负责任的决策过程来制定和制定法律。
民主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公民参与、民意表达和政府责任。
一、民主立法的特征民主立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广泛参与:民主立法要求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立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包括对立法议程的提出建议、参与立法草案的拟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等。
2. 公开透明:民主立法强调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众需要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和影响,有权知道立法的过程和结果。
只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公众才能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
3. 政府责任:民主立法要求政府对立法决策负责。
政府应该倾听并尊重公众的意见,制定符合公众意愿的法律和政策,而不是一意孤行。
政府还应就立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效果向公众负责。
二、民主立法的实施方式实施民主立法的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1. 公众参与: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立法决策,如参加听证会、提交意见、签署请愿书等。
政府应当提供多种参与途径,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考虑。
2. 专家咨询:政府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参与立法咨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专家的参与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
3. 立法机构监督: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应扮演监督的角色,确保立法决策符合民意和法治原则。
立法机构可以组织听证会、开展立法调查、提出修订意见等。
4. 社会评估:民主立法可以进行社会评估,即在法律实施前或实施中进行对可能影响社会的立法进行评估。
社会评估旨在预测和评估立法可能带来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应,并提供合理建议。
三、民主立法的优势与挑战民主立法的优势在于它能够真正代表公民的利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通过广泛的参与和透明的决策过程,能够减少政府滥权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民主立法还能够提高法律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度,增强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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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时,又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要求。
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既需要科学、严密的框架设计,更需要每一项立法的高质量。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使命之一是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客观上要求提高立法质量。
法的质量不同于一般精神或物质产品的质量问题。
如果立法质量不高,不仅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治理国家的全部努力都将发生扭曲。
正如宋代王安石所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王文公文集·周公》。
我国近几年来的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但又确有重“量”轻“质”,立法质量不高的倾向。
笔者以为,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反映在立法观念、制度、程序、技术等诸多方面,但根本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的民主意识不强,片面地强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忽略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立法的具体操作上还不够民主、科学、规范。
当然,立法质量的提高必定有一个过程,但是,法是治国的依据,立法质量不高的负面效应深广久远,绝不能把立法方面的问题积攒到一定程度再搞“质量万里行”。
为此,本文拟就提高立法质量与立法民主的关系及如何实施民主立法略陈浅见。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这在我国素有争论。
笔者以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争,实际上就是法是什么之争。
如果连法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依法治国就将成为奢谈。
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法律知识讲座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参见1998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二版。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39页、第184页。
笔者理解,马克思所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指的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为了使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能够反映“事物的法的本质”,马克思还指出:“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③笔者以为,只要全面领会马克思和江泽民的原话,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有二,一是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二是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由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所以,人民的意志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矛盾的。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作为一种简约的说法也是准确的。
恩格斯曾经说过:“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54页。
人民的意志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民的意志是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意愿、共同需求的集中与升华。
当然,任何意志既受制于主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又受制于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但是,绝不能认为国家管理者就是人民意志的天然代表者,更不能认为国家官员的意志自由大于且优于人民的意志自由,似乎只要按照某些官员的意见制定法律就是表达民意了。
尽管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但在立法时仍难免会出现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客观规律不够准确、全面的问题。
这也就是说,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也会出现是否正确、全面了解人民的意志,是否正确、科学地反映人民意志的问题。
由于人民意志与客观规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违背人民的意志,必然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只要是人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就必定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
故此,法亦有善法(良法)、恶法(劣法)之分。
真正的善法一定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恶法则恰恰相反。
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就总体而言是善法,但仍存在对其善的程度评价问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也毫无疑义地是检验立法质量的惟一标准。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立法者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也很可能出现“非恶亦不够善”的立法,即该法从总体上看并没有歪曲或背离人民的意志,但却未能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在本质上亦未能准确、全面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就对我国立法现实的反思而言,被称为“立法腐败”的现象已非罕见,主要是某些权力部门乘立法之机挟藏私货,将地方保护主义或有利于其部门利益的内容写进法律、法规。
对于这样的法律、法规,人们不禁要问:立法机关提供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法?这样的法究竟是代表大多数人意志还是只反映少数人的意志?依据这样的法究竟是治国还是治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我们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很可能被内在规律的某些浅层次表象所迷惑,凭借囿见或偏见的立法自然就“非恶亦不够善”了。
如果容忍腐败之风侵入立法活动,无疑就是强制全社会都使用伪劣产品。
当然,人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永远也不会穷尽的,任何时代的立法也只能反映统治阶级在该时代对客观规律的一定认识程度,立法中的漏洞在所难免。
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质量。
我们不能苛求社会主义的立法尽善尽美,但要求社会主义的法能反映人民中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却是完全应当的。
如果大量法律、法规被一批又一批地表决通过,却连比较全面、准确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个基本标准都达不到的话,这种立法也就没有质量可言了。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近几年的立法数量惊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约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的速度之快也已到了被人称为“批量生产”的程度。
但是,如此快速的立法进程,只仅仅标志我国“无法可依”时代的结束,而并不能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保证。
立法质量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有目共睹,提高立法质量已是当务之急。
这些年来有关“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议论颇多,事实上“近权楼台先立法”的现象业已存在。
究其原由是有的国家官员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又可以分解为若干个国家机关的意志,而我至少可以代表某一国家机关的意志。
于是在行动上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扮演“替民做主”的角色,反映在立法活动中便以长官意志代替人民意志。
按照物质、精神生产的共同原理,要想提高产品质量,首先要制定上下一体遵循的质量标准。
就立法而言,准确全面地体现工人阶级领导包括多元利益主体在内的人民意志,正确完备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是基本的质量标准。
二、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准确反映人民的意志我们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的答案是用法律的形式准确、全面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并使之成为治国的依据。
按照依法治国的理论,立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良性运行,更不是专门去管老百姓,而是使国家从法律之上走到法律之下,使政府在依照法律管理社会的同时改造自身,并接受法律对其权力的制约。
立法是国家行为,在立法活动中国家官员的所思所求、所作所为对立法质量的影响最为关键。
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而法律总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
由此看来,法律既出自统治阶级之手,又要居于统治阶级之上并有效地约束统治权力,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悖论。
对此,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
”参见1998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二版。
显然,立法并不是为了“管民”,而是通过为执政党、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公平地设定权利义务的途径达到治国的目的。
对于制约国家官员的权力这种“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事,惟有立法者具有正确的法治观念才能完成。
如果具有立法操作权的国家官员在内心并不希望有一整套管束自己的严密法律法系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就不可能真心实意地在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立法质量的提高将是一句空话。
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由某些官员来“替民做主”。
由此看来,依法治国的“启动”环节是居于领导层的国家官员实现法理念的变革。
当然,静态启动时的阻力总是最大的,但是,倘若此环节不能启动,立法质量就不可能有质的提高。
舍此之外,别无他计。
就立法而言,凡是参与其中的人员无论是提出立法项目、拟写法律草案、参与审议或是参加表决,都必须以正义、公平、公正等理性观念为指导,都必然是把自己的理念和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并赋予国家强制力。
这就是说,立法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是参与立法者将各自的正确观念和良好道德准则“熔铸”成为法律规范。
只有具有法治观念和良好道德规范的人才能创制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之法,只有信仰法治的人才能言行一致地贯彻立法民主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的应立之法迟迟未能问世,而有些设定国家机器权力而又缺乏制约或仅作笼统制约的法律法规却顺利出台的状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提高国家官员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说得直率一点,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优先制定一大批“管官”的法。
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内容直接表现为“管官”或“管民”的法总会各占一定比重。
如果“管官”的法出台迟缓、寥若晨星、空泛无力,而“管民”的法严密、具体、颇具力度,就会在本质上偏离法治的轨道。
如果我们确认依法治国的突破口是“依法治吏”,就要用百倍的努力,采用最有力的措施提高领导国家官员的法治观念。
有人曾提议,用多吸收一些法学家进入立法机构的办法提高立法质量。
笔者以为,此议难以治本。
在立法过程中权力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如果国家官员不从根本上建立民主意识,哪怕法学家介入立法的范围再广些、次数再多些,我国的立法质量也难以有明显的提高。
三、立法体制必须符合法治、民主、科学原则所谓体制是指,主体内部各要素的构成状态,推动其运转的基本动力,以及处理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体制问题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听谁的”,例如君主制、家长制等。
笔者认为,欲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首先消除现行立法体制的弊端。
否则的话,立法机关既要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又要准确反映人民意志,就实在是为难他们了。
具体地说,立法体制涉及到立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人员构成、权限划分、运作程序、监督设置等诸多问题,限于篇幅,在此只略述立法体制必须符合法治、民主、科学原则。
(一)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既是一种方法、道路,又是一种方针、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和意识。
如果把依法治国视为一种方法或道路,是只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浅层含义,即在治理国家的诸种方法中,依据法律而治之是最先进的方法。
如果把依法治国当作方针、原则,是在较深层次上把握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即依法治国的道路是已经为实践证明了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