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连锁零售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农超对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2号)精神,我市被列为2012年度农超对接试点城市,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总体思路:认真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围绕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以加强产销衔接,打造稳定、高效的流通链条为出发点,以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为着力点,重点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建设改造与农超对接相适应的生鲜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等农产品流通设施,改造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区,形成规模效益,并与农超对接交易额挂钩。
本试点所称农超对接,是指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农产品基地(年总产值2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下同)直接收购鲜活农产品,并组织配送到门店销售的流通方式。
鲜活农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水果类产品。
工作目标:2012年7月至2012年底,选择我市3-5家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通过财政支持,促进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超对接销售规模,使我市以农超对接方式流通的鲜活农产品占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总量的比例超过20%,使农民增收、市民受益。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支持方向:一是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建立直营直供的连锁化社区菜店,发展“两头落地产销一体”的产销模式;二是大型连锁超市搭载蔬菜销售,发展社区超市蔬菜销售专柜,扩大蔬菜营业面积,增加蔬菜销售品种。
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企业建设改造与其农超对接相适应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改造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区。
支持资金与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挂钩,且不得高于试点企业符合支持方向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投资总额。
试点企业支持资金=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我市所有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总额*我市农对接项目总资金。
三、试点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我市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
3、生鲜农产品自营,与3个以上农产品基地建立对接关系。
4、拥有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2个以上的产地集配中心,尚未建成的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
5、企业承诺向对接基地收购农产品,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农超对接交易款项账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应主动承担物流及相关费用。
四、实施步骤
(一)企业申报。
具备试点企业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县商务部门提交“农
超对接试点企业申请书”和“农超对接建设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农超对接情况及证明材料(含合同协议文本、财务凭证),对接基地名称及类型,对接基地2011年总产值及主要产品品种信息等。
实施方案应包括农超对接工作目标(必须量化),重点建设改造任务,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经区县商务部门审核后,于7月27日前向市商务委推荐。
(二)确定试点企业。
在市商务委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商务委对申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在天津商务网公示试点企业,公示无异后,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项目实施。
1、农超对接交易登记及确认。
试点企业向对接基地采购鲜活农产品应签订购销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在交易发生后10日内登录商务部农超对接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农超对接系统”)进行登记。
超过10日的交易不允许登记。
市商务委应指派专人,通过网上比对、实地勘验等方式,对试点企业在农超对接系统内登记的交易进行确认。
确认结果分为属实和不属实,所有被确认属实的交易将被自动累加至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中。
农超对接系统在每个月15日自动生成上月各试点城市交易确认率,交易确认率=已确认的交易/所有已登记交易。
商务部每月对交易确认率低于60%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
2、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
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和《生鲜配送中心建设要求》搞好设施建设,每季度末要向市商务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四)检查验收。
市商务委另行制定项目验收规范性文件,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验收组,于2012年度结束后进行项目验收。
重点检查试点企业是否拥有与其农超对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规划或在建的项目不包括在
内),确定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
(五)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支持资金额,并尽快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试点企业。
五、相关要求
(一)科学决策。
市商务委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业务、财务、纪检等委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小组,强化集体领导。
在确定试点企业时,要从多角度统筹考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慎重稳妥决策。
(二)加强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申请阶段要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条件和项目内容;项目执行过程中会同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农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农超对接产品购进量与销售量是否符合逻辑关系;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事后要认真做好审计监察。
(三)强化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同时,在遇到农产品“卖难买贵”等特殊状况时,试点企业要承担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的社会责任。
(四)目标考核。
2012年度结束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验收结果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
要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广泛关注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附件1: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2:生鲜配送中心建设要求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1 :
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
一、定义
产地集配中心是指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地和生产基地所在地,以实现产地农产品的集散为目的,具备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和信息平台等基本功能的流通基础设施。
一般应拥有500吨以上冷库、1000平米以上集配(收货和配货)场所、加工车间、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信息管理系统及配套办公设施。
二、建设要求
(一)址和布局
产地集配中心应建设在环境条件好,远离医院、养殖场和其他污染源的地方。
场区布局应包括收货区、加工作业区、冷藏区、配货区、交易结算区及其相关区域,设有机动车辆和人员专用通道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主要通道应硬化、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二)冷库
冷库总库容量不少于500吨(按6立方1吨计算)。
冷库和气调库建设应符合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SBJ 16、SBJ 17《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4《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法规要求。
(三)集散配送区
集散配送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一般应建有建筑高度≥5米敞开式框架结构双面斜坡棚,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排水、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配有给排水及供电工程。
(四)初加工车间(分拣包装间)
初加工车间一般应包括包装材料间、清洗间、消毒间、员工更衣室、洗漱间、产品初加工操作台、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间。
初加工车间(分拣包装间)可单独建设,也可与集散配送区或冷库联体建设。
(五)检测室及设备
检测室设计应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检测能力应包括但不限于果蔬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附件2:
生鲜配送中心建设要求
一、场地建设要求
(一)中心建筑面积应与其承载的配送规模和任务相适应,规划选址应位于产地和零售网点之间的合适位置,交通便利,便于配送。
(二)中心附近不得存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存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设施设备要求
(一)中心应采用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的永久性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
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干净平整。
(二)仓储、冷冻、冷藏、分拣、包装、装卸等功能分区合理,功能区标志醒目,功能区之间流程连接顺畅。
(三)冷链系统建设及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按照《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01)、《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1-200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等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和相关储存食品的技术规定及标准建设。
制冷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暂时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中心具备日加工配送鲜活农产品30000公斤以上的能力。
(五)中心自有配送车辆应在5台以上,车辆统一改装、统一标识、统一管理。
三、质量管理要求
(一)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农残检测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记录。
(二)中心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制定不同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等设施设备,不污染周边环境。
(三)中心应建立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中心库存、配送网点商品库存、车辆调度、销售价格、成本分析等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