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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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 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3. 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功能 4. 影响刑罚裁量的功能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1. 哲学上因果关系与刑法上因果关系 2. 刑法上因果关系 ( 1 )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能否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

的、行为人在其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活动。任何 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
(一)客观性
•(二)危害性
•(三)多样性
•(四)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必要因素 危害行为是成立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二)选择因素 ( 1 )危害结果。 ( 2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 3 )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者手段。 ( 4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或者场合。
第二,分析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原因力大 小,即分析危害行为对行为对象施加了多大程度的作用 力 ,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多大的原因力。
第三,对危害行为原因力有无和大小的分析,并不是 相互分离、毫无联系的两种认识活动。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
( 2 )即便在犯罪成立之前分析何者引起危害结果发 生,也不是所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可成立犯 罪。
( 3 )刑法上所关注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但只有危害 行为因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强烈否定,属于犯 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2. 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有多种含义:
( 1 )泛指人的行为活动,并不考虑其具体的刑法意义。 ( 2 )人有意实施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不
是在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 3 )人有意实施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 在保护合法利益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 4 )行为人在危害社会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可能成立犯罪 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 5 )与“犯罪”同义。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属于犯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危害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在自我意识、意志
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否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有: 1. 人为性,即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刑法典规定的单位所实施的行为。 2. 有意性,即危害行为受人的意识、意志所支配。 下列情形都不属于危害行为: ( 1 )反射动作。 ( 2 )睡梦中的动作。 ( 3 )精神病人的行为。 ( 4 )由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的行为。 ( 5 )身体受暴力强制的行为。 3. 有体性,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4. 有害性。
【问题与思 考】
1. 何为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危害行为是否包括事后不 可罚的行为?
2. 如何正确理解不作为的行为属性? 3. 危险犯中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 4. 如何正确理解客观归责理论? 5. 试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犯罪构成意义。
( 1 )不要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 分相混淆。
( 2 )正确认识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
( 3 )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 4 )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 意义。
三、关于持有
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典将行为人非法持有特定物品的 行为规定为犯罪。
首先,应分析持有型犯罪中法律禁止占有之物品的来 源与去向。
其次,应分析持有法律禁止占有之物品所违反的刑法 规范的性质。
持有型的危害行为实际上属于作为,而非独立的危害 行为形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就是从不同程度上反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或者法益受到客观侵害的行为对象的客观变化。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 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2. 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3. 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4. 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5. 危害结果的法定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根据行为对象受到作用和影响后的客观变化形态划分
。 (二)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根据危害结果同危害行为的联系程度划分。 (三)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根据危害结果是否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划分。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和意义 (一)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 3. 不作为中的义务来源 ( 1 )法定义务,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2 )职业义务,即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 不作为犯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罪的两种 形式。
5. 作为与不作为的认定
(三)作为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作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作为 的因果关系;不作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具有不作为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一,分析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和被引 起的关系,即分析危害行为是否对行为对象施加了作用 力 ,导致行为对象发生了客观变化。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一)作为 1. 作为的概念 作为具体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
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1 )积极动作性。 ( 2 )举动组合性。 ( 3 )违反刑法禁止规范。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 1. 行为理论 ( 1 )自然行为论。 ( 2 )因果行为论。 ( 3 )目的行为论。 ( 4 )社会行为论。 ( 5 )人格行为论。
( 1 )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 2 )利用他人的作为。 ( 3 )利用工具的作为。
(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 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予履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表现比较特 别的一种形态。
2.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 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 3 )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特定的积极行为义务。 ( 4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积极义务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种类
(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1. 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哲学根据
2. 刑法上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二)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作为唯一的原因引起 危 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危害行为并非导致和引起危 害 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在行为时已经存在其他因素, 或者 在行为过程中突然有其他因素介入,从而与危害行 为共同 作用于行为对象,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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