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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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7
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12
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13
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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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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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2
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 命名 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事关系。 它的特 征有 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 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而 建立的。
系
的规定
相同 政强制 合 性规定
⑴调整对 调整范 ⑴法律地 ⑴法律 ⑴法律 ⑴法律 ⑴内容宽
象⑵调节 围大不 位
规范的 规范的 规范的 严
区 机制⑶利 相同 益追求
别 ⑷法律规
范性质和
⑵法律效 性质 性质 性质 ⑵适用效
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⑵调整 ⑵调整 ⑵调整 力
方法 方法 程度
特征
15
第五节 商法的体系
一、商法体系化的意义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17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五)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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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商法的渊源 一、商法渊源的含义
是指商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他是 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 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 (二)商事习惯法 (三)商事自治法 (四)商事判例 (五)商事法理、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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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和基本特征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权利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一)商法的兼容性 (二)商法的技术性 (三)商法的营利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 (五)商法的协调性 (六)商法的易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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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民商立法体例的回顾 民商合一体例,是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 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 法典之中,或以单行法规颁行的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体制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 于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 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的立法模式。 二、主张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各种观念概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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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商法产生的物质条件,而商 品经济的独立存在和发展,则是构成独立商法体系的 客观基础。
7、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有助于提高商法学 者研究商法的热情和全社会商的意识。
民商 分立
激进派
应该在民法典之外在制定商
法典。
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商 温和派 法通则或者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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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应该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实际上是一个民 法和商法的关系定位问题。如果在民法典之 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意味着商法是一个和民 法同级平行的部门法;如果主张民商合一, 则意味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 性——营利性,但本质上并没有脱离民事关 系的平等性,应该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由于缺乏独立的调整
(一)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 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二)商法的体系化是指作为商法组成部分的各 种商事法律制度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相 互协调、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冲突。
二、我国商法的体系
我国商法的体系包括可以作为商事通则的 商法的一般规则,主要是商法的原则、商主体、 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帐簿等,以及目前已 经制定的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 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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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
与经 济法
商法 与劳 动法
商法 与宪 法
商法 商法 与民 与行 事诉 政法 讼法
商法 与刑 法
商法与 国际法
在调整内 内容上 内容规定 在调整 商法内 内容规 存在内容
容上有一 都有关 上的部分 内容上 容包含 定上的 上的交叉。
联 定相同 于雇工 重合
有一定 一定行 部分重
三、不同渊源的商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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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条约和商事国际惯例(我国声明保 留的除外)→ 商事特别法/商事单行法 → 商法典/商事一般法 → 商事自治法规 → 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 商事判例 → 商事法理 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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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因而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只能是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两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1、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的 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坚持民商分立呢?
(提示):并非如此,我们主张商法是民 法的特别法和民商合一,是指反对在民法典 之外再制定一部平行的商法典。既然主张商 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就说明商法还是有其自 身的特殊性的。
第一章 商法导论
1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
“商”(commerce)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词, 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 下四种: 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二、商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中在 民法典以外专门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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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 1、现在社会已不存在独立的商人阶层,商 事活动已经变成一般民事活动。 2、民商合一似已成为发展趋势。如,采民 商分立的法国和德国,由于大量的商事单行 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商法典的内容。 3、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会引起法律适用 上的困难和混乱。 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严格 界限。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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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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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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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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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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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2
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 命名 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事关系。 它的特 征有 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 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而 建立的。
系
的规定
相同 政强制 合 性规定
⑴调整对 调整范 ⑴法律地 ⑴法律 ⑴法律 ⑴法律 ⑴内容宽
象⑵调节 围大不 位
规范的 规范的 规范的 严
区 机制⑶利 相同 益追求
别 ⑷法律规
范性质和
⑵法律效 性质 性质 性质 ⑵适用效
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⑵调整 ⑵调整 ⑵调整 力
方法 方法 程度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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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体系
一、商法体系化的意义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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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五)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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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商法的渊源 一、商法渊源的含义
是指商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他是 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 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 (二)商事习惯法 (三)商事自治法 (四)商事判例 (五)商事法理、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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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和基本特征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权利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一)商法的兼容性 (二)商法的技术性 (三)商法的营利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 (五)商法的协调性 (六)商法的易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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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民商立法体例的回顾 民商合一体例,是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 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 法典之中,或以单行法规颁行的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体制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 于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 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的立法模式。 二、主张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各种观念概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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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商法产生的物质条件,而商 品经济的独立存在和发展,则是构成独立商法体系的 客观基础。
7、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有助于提高商法学 者研究商法的热情和全社会商的意识。
民商 分立
激进派
应该在民法典之外在制定商
法典。
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商 温和派 法通则或者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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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应该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实际上是一个民 法和商法的关系定位问题。如果在民法典之 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意味着商法是一个和民 法同级平行的部门法;如果主张民商合一, 则意味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 性——营利性,但本质上并没有脱离民事关 系的平等性,应该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由于缺乏独立的调整
(一)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 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二)商法的体系化是指作为商法组成部分的各 种商事法律制度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相 互协调、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冲突。
二、我国商法的体系
我国商法的体系包括可以作为商事通则的 商法的一般规则,主要是商法的原则、商主体、 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帐簿等,以及目前已 经制定的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 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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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
与经 济法
商法 与劳 动法
商法 与宪 法
商法 商法 与民 与行 事诉 政法 讼法
商法 与刑 法
商法与 国际法
在调整内 内容上 内容规定 在调整 商法内 内容规 存在内容
容上有一 都有关 上的部分 内容上 容包含 定上的 上的交叉。
联 定相同 于雇工 重合
有一定 一定行 部分重
三、不同渊源的商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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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条约和商事国际惯例(我国声明保 留的除外)→ 商事特别法/商事单行法 → 商法典/商事一般法 → 商事自治法规 → 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 商事判例 → 商事法理 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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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因而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只能是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两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1、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的 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坚持民商分立呢?
(提示):并非如此,我们主张商法是民 法的特别法和民商合一,是指反对在民法典 之外再制定一部平行的商法典。既然主张商 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就说明商法还是有其自 身的特殊性的。
第一章 商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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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
“商”(commerce)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词, 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 下四种: 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二、商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中在 民法典以外专门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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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 1、现在社会已不存在独立的商人阶层,商 事活动已经变成一般民事活动。 2、民商合一似已成为发展趋势。如,采民 商分立的法国和德国,由于大量的商事单行 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商法典的内容。 3、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会引起法律适用 上的困难和混乱。 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严格 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