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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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
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
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规定高套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原高套的职务工资可以相应高定。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被评为国家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奖励升级的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在农林第一线的科技人员和在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并已固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在乡镇及山区县工作高定了职务工资、并工作已满5年的人员。
上述人员调动工作后在确定工资时,其奖励晋级、浮动转为固定的工资以及大中专毕业生高定的工资,可相应高定。
五、从省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到我省山区工作的人员,其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可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人事工作和支农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含省外调入我省的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其正常晋级、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仍从调动工作前起算;从企业单位调进的,其考核年限从调入之当年起算。
七、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后,需实行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工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工资低一档执行,试用期满后,其工资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八、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的人员,在我省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前,可按调入单位的工资类区发给地区差,待我省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再一并纳入。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工作人员时,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可将拟确定的工资待遇意见通知本人,如调动人员有不同意见,须在调动工作前处理好。
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定调进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时应填写《广东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审批权限由各市确定。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