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照明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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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业生产安全,提高照明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业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工业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合理,节能环保;
(三)责任明确,管理规范;
(四)持续改进,确保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照明管理职责,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足够的亮度,满足生产作业需求;
(二)具有良好的照度均匀性;
(三)光源寿命长,节能环保;
(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照明设施安装、维修、更换等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照明设施损坏、故障应及时修复,防止因照明设施故障导致生产事故。

第十条照明设施报废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章照明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照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照明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照明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照明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无影响照明作业的疾病。

第十三条照明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照明作业前,应检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照明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照明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照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照明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照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企业应制定照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照明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照明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培训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照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照明作业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照明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照明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照明安全管理措施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配置照明设施或者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照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照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照明事故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照明”,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科研、试验、办公、生活等场所的照明。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灯具、光源、线路、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照明作业”,是指对照明设施进行安装、维修、更换、检查等作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照明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照明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业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照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节能环保,技术进步;
(三)科学合理,经济适用;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四条工业照明管理应当实行企业内部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照明管理制度,加强工业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照明设计
第五条工业照明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照明质量满足生产、生活和视觉需求。

第六条工业照明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工艺特点;
(二)照明水平;
(三)照明均匀度;
(四)照度分布;
(五)照度稳定性;
(六)眩光控制;
(七)节能环保要求。

第七条工业照明设计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光源和灯具,优先选用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要求的照明产品。

第八条工业照明设计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照明控制方式,提高照明效率。

第三章照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照明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照明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条工业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明设备、灯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照明线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具备足够的绝缘性能和载流量;
(三)照明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照明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四)照明设施应当具备应急照明功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满足人员疏散和救援需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工业照明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
(一)一般照明设施;
(二)特殊照明设施;
(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照明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照明运行与维护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照明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照明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明设备、灯具应当保持清洁,无积尘、积污;
(二)照明线路应当定期检查,确保线路无破损、老化现象;
(三)照明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照明质量;
(四)照明设施运行数据应当记录,便于分析和改进。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
(一)定期检查照明设备、灯具;
(二)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备、灯具;
(三)对照明线路进行巡视、检查;
(四)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擦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工业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照明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照明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照明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业照明设计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照明设备、灯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照明设施运行管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照明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生产安全,提高照明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业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工业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合理布局,经济实用;
(三)技术先进,节能环保;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照明管理制度,明确照明管理的责任,加强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环境,合理选择照明光源和灯具,确保满足生产、生活和安全需要。

第六条照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寿命等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防尘防水等级、防触电等级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照明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四)照明设施应具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第七条照明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二)照明设施的选型,应考虑光源、灯具、线路等各部分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等因素;
(三)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四)照明设施的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调试单位进行;
(五)照明设施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验收单位进行。

第八条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周期应根据照
明设施的使用环境和条件确定。

第三章照明环境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环境,合理设置照明等级,确保作业场所的
照明质量。

第十条照明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作业场所的照明应均匀分布,避免产生眩光、光斑等不良现象;
(三)作业场所的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视觉舒适度和生产效率的要求;
(四)作业场所的照明应适应昼夜变化和季节变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照明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照明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
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照明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照明安
全意识。

第十五条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照明设施、照明环境和照明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一)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照明设施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
(三)照明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未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制度或未落实照明安全管理责任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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