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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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
题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89]国税所字第22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9.12.23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89)国税所字第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科委,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科委: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加速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鉴于科技活动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
应包括:
1.科研单位独立进行的中间试验:
2.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租赁承包中小企业或与企业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后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应包括:
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