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PPT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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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 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 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 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 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 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 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 较好,且价格合理,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 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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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
未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协力、保护、告之、保密)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4、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
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 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 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 将其撤回。
要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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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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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实质内容一 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 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 约人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 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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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26
案例 : 2002年5月3日,被告——某村委会在村里
面贴出公告,其内容是本村集体所有的5个采石场 对外承包,凡有能力承包者均可向本村委会投标, 投标时间定于7月18日,每一投标者应向村委会 交纳定金1万元。原告——王某等20余人均按招 标公告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了定金(但村委会未 开具收据)。然而,原告于7月18日到投标现场 后等了整整一天也未见到村委会人员的影子,原来 被告在此之前已将采石场承包给了他人。于是原告 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诉请村委会返还定金,并依法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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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内容
1、一般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又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是当事人为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人做出 ②承诺须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要约的有效
存须期间) ①承诺期限通常是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间 ②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的,口头要约应立即承
诺,书面等要约在合理期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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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两个情形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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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下午,甲厂将25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厂他们已 决定购买乙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甲厂送来的水泥。甲厂认 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建筑公司向甲、乙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 么行为?甲、乙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建筑公司第二次向 乙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建筑公司与乙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有无 义务接受甲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甲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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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市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钢材 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为15毫米的螺 纹钢5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 购买。”两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该建筑公司 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钢材的价格, 而甲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该建筑公司送去了25吨。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乙厂所产的钢材质量 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乙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 买贵厂50吨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 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厂发函称已 准备
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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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失去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 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 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 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 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销的时间限制:只能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发出前(合同
成立前)做出。 *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要约: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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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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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 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 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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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成立
(一)成立的时间(即承诺的实际生效时间)
情形: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1)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一方当事人最后在 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前 签订确认书
(1)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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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 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 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 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 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 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 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 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 2、性质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 因相对人“承诺”而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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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邀约的区别
(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要 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是希望别人向其发出承诺,因而其必须包含合 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成立主要条 款
的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
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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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要约发生 法律效力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其取
(三)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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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
1、主体
原则上是“合同”当事人。一般是要约人、被要约人、 被撤销合同当事人
2、赔偿范围
合同法无明确规定。一般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 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 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具体:(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交 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 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 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 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 损失。
(3)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 不特定的人
3、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生效。(到达主义) (1)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从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开始 (2)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3)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 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为到达时
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
到达时间。(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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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存续期间
(1)口头要约: ①以规定的承诺期限为准 ②无规定的,应立即做出承诺,否则口头要约失
去法律效力 (2)书面要约: ①以规定的承诺期限为准 ②无规定的,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间 5、要约的拘束力 (1)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
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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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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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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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 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二)合同法的特征 (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 则; (2)通过非强制性规范调整合同关系,贯彻契 约自由原则; (3)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2)未签订的,则以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要约人的时刻 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生效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接受承诺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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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面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
(2)电话口头形式:要约人接收电话承诺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 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 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 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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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新要约 撤回
撤回、撤销 承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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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1、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或者由其授权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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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方式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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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1、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⑴ 由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 ⑵ 内容具体明确 ⑶ 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1、定义 也称要约引诱或要约劝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签字盖章不在一地的,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是合同 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1)收件人的主营业的为合同成立地点
(2)无主营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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