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责任——正在形成的霸权主义国际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责任——正在形成的霸权主义国际法
杨永红*
摘要:从肯尼亚、达尔富尔到科特迪瓦、利比亚、也门,保护责任1正在从理论走向实践。
强权国家经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合法的方式采取强制措施推动保护责任,试图累积―一般实践‖,进而将―‖一般实践‖推演成―国际习惯‖。
此过程貌似合法,实质上体现强权国家的单方意志,背离了国际法的基础-主权平等原则,本质上是披上合法外衣的霸权主义。
不同于过去帝国时代的传统霸权主义,新霸权主义国际法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其危害性更甚于传统的霸权主义。
因此,去保护责任之霸权主义国际法化是目前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保护责任,霸权主义国际法,主权,平等,模糊性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Emerging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From Darfur to Cote D’ivorie, Libya, Y emen,the R2P is going to be real. However, it has enforced under the mandate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It seems that the most powerful states are willing to accumulate the general practices on R2P, then, make it international custom. Indeed, the process has been manipulated by the hegemonic states. Therefore, the emerging norm reflects the interests of the hegemony and contradicts with the doctrine of equal sovereignty. Unfortunately, it is deceiving since it is in the form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hegemony. Consequently, it is worse than the traditional hegemony and de-hegemonizing is crucial for the R2P.
Key word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Sovereignty, Equality, Indetermination
从达尔富尔到科特迪瓦、利比亚、也门,保护责任作为一个干预的代名词迅速成长为改变国际秩序的新规则,迎来了保护责任的积极倡导者狂热的欢呼,―保护责任全球中心‖的执行总裁西蒙﹒亚当斯甚至宣称2011年是保护责任之年2。
不幸的是保护责任正在向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瓦格茨(V agts)所定义的新霸权主义国际法模式发展,上述实践无疑显示了强权国家主导着保护责任的适用,保护责任正在被霸权主义国际法化。
一、霸权主义国际法
(一)霸权主义国际法的由来
在传统的霸权主义体制下,处于霸主地位的国家通常不参加条约,拒绝加入争端解决方式,奉行单边主义,通过自身的强大地位主宰国际关系。
霸权主义体制中以庇护者与被庇护者的关系主导而非平等者之间的基于互惠互利缔结条约并遵守之的关系。
在前者的情境下,被庇护者向庇护者效忠以换取领土的安全与经济的发展。
霸权国家通常不愿意加入条约并受其约束,在受到国际习惯的约束的时候否认它的存在,对能够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推动为新的国际法规则充满信心。
因此,霸权主义系建立在霸权国家享有高于其他国家的特权的基础之上。
3众所周知,现代国际法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要求尊重每一个国家的主权。
国际社会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是一个不存在世界政府的平行结构的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国家或权威机构,国际法的立法者亦主要是国家,国际法规则主要反应国家的意志或利益妥协的结果,国际法规则建立在国家愿意接受它的法律拘束力的基础上。
4因此,霸权主义与现代国际法是格格不入的。
不少学者认为,目前的国际社
*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1来自于英文的―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最初翻译的是―保护的责任‖,有时亦用―保护责任‖,二者并无区别,本文中采用―保护责任‖的提法,只为了中文使用的便利。
2Message from the executive director,/about/Welcome.php (上网时间2012年3月12日)
3何塞阿尔瓦雷斯,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蔡从燕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88页。
4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5页。
会没有国家具备足够的实力来支撑霸权主义,即使现在的美国也不能够成为霸主。
5事实证明在现代国际法体制下的多边制度也可成为推行大国的政策工具。
最早意识到霸权国家可以利用集体甚至全球性的组织来推行霸权主义的是哈佛大学的著名国际法学者瓦格茨(V agts),他在2001年提出了―霸权主义国际法‖这一新概念。
他指出美国事实上已经能够通过国际组织的投票制度与其领导地位的巧妙结合,使其权威放大,推行其国家政策。
6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社会的特殊地位与其机制的特点成为美国等西方大国推行其国家政策
的最有影响力的机构。
目前不少学者认为美国通过安理会推行的反恐措施是霸权主义国际法的典型案例,美国已然通过安理会将其国内反恐政策向世界推行。
7
(二)源于安理会的霸权主义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了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安全通过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措施强制执行其决议的权力,使安理会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最有权力的执行机构。
它通常被认为是―创立、巩固以及运用国际社会的权威的主要机构…是秩序与稳定的关键所在,是一种架构-在这个架构中,国际社会的成员就行为规则以及恰当行为的法律规范通过谈判达成一致,以维护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8可见安理会的地位与权威的正当性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
同时由于安理会的运行机制与五大常任理事国的经济、军事等的实力特别是美国的能量决定了安理会易被大国操纵而且一旦达成决议通常能有效地执行决议。
9因此,这样的集体安全机制易成为强大国家推行霸权政策的极佳工具,事实上它已成为美国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国际规则放大其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美国的国内反恐政策已经经由安理会生成为霸权主义国际法,另外美国还通过民主、人权等借口利用安理会干涉弱国内政。
霸权主义国际法已开始动摇现代国际法基础-主权之独立与平等。
防止其产生与发展十分必要。
霸权主义国际法不同于传统的霸权主义,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
1. 霸权主义国际法仍然属于法律。
与传统国际法时代帝国主义的不平等双边条约类似,均是基于强权的压力下以国际法规则的形式出现的。
尽管美国作为世界的唯一超级大国常常尽量避免加入多边条约约束其霸权行为,但是它亦会担心自己的单边行为的合法性,于是寻求安理会将霸权力量与法律融为一体。
所以,霸权主义国际法本质上是霸权国家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与机制享有特权地位的结果,充其量只是充分利用现行的国际法体制赋予的特权,通常不直接违反国际法。
10
2. 霸权主义国际法是受限制的霸权主义。
由于安理会强调机制的有效性导致缺乏代表性,五大国的常任地位与否决权造成其特权地位,霸权国家在安理会通过其能量和盟友的帮助威逼利诱其它理事国的认可,在获得其他理事国的同意与默许的前提下进行,使得霸权国的国家利益可以合法的形式轻易通过。
但是安理会作为形成全球性霸权主义国际法的组织仍面临着以往单边霸权主义没有遇到的制约,即便是美国也会担心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的质疑以及其他会员国在其需要帮助时是否会挺身而出,很明显通过安理会形成全球性的霸权主义国际法需要得到安理会的其他国家的同意或默许。
11
3.霸权主义国际法具有选择性。
霸权主义国际法服务于霸权国的国家利益,当规则契合霸权国的国家利益时,该规则会得到适用,但当与其利益不一致时,霸权国便选择性失明,对违反该规则的行为视而不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即不适用。
5Joseph S. Nye Sr.,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 pp. 276-277; Joseph, Jonathan, Hegemony: A Realist Analysis,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6Detlev Vagts,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95 AJIL (2001),p.846
7Antony Anghie,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in Retrospect, in Making Transnational Law Work in the Global Economy (edited by Pieter H. E. Bekker, Rudolf Dolzer, Michael Waib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9-33.
8Gareth Evans and Mohamed Sahnou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81 Foreign Affairs 99, at 106 (November/December 2002)
9何塞阿尔瓦雷斯(美),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蔡从燕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90页。
10Antony Anghie,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in Retrospect, in Making Transnational Law Work in the Global Economy (edited by Pieter H. E. Bekker, Rudolf Dolzer, Michael Waib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9-33
11何塞阿尔瓦雷斯(美),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蔡从燕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13页
4.规则之模糊性是霸权主义国际法的必备条件。
此类规则的内容通常含糊不清,对执行者几乎不加限制或有极少的限制,使得霸权国家能有极大空间操纵该规则,轻易将其国家利益置于其他国家的利益甚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上。
因此,霸权主义国际法允许被授权的执行者自动解释规则,让霸权国能够合法地推行其国家政策。
实践中,霸权国家利用规则的模糊性频频使用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强制手段主导弱国内政事宜。
12
5.霸权主义国际法本质上反映强权国家的单方意图。
为保证安理会能够迅速有效地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安理会的决策机制设计来尽可能容易地通过强制性的决议,以保证迅速做出决策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这表明了安理会机制中的有效性超过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3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制度使安理会有效运作事实取决于五大国的一致。
五大常任理事国只要能取得一致通常便能轻易说服或施压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中的四至六个从而获得9个或以上的可决票,让强权国的意愿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
使经由安理会产生的国际法规则虽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出台,但可实质上体现霸权国家的单方意图,成为经由安理会的霸权主义国际法。
由此可见,霸权主义国际法本质上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侵蚀了国际法的基础-独立、平等的主权。
传统的霸权行为违反了业已存在的国际法规则,历来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而霸权主义国际法因为利用了现有规则的弱点且参与的国家人人有份,国际社会通常难以对它表示反对。
因此导致霸权主义国际法比传统的霸权主义更具潜在的危害性,14纠正霸权主义国际法将是十分困难的。
安理会最近在中东、北非数国的骚乱中的举措表明保护责任正在成为西方大国推行其价值观追逐其国家利益的手段,保护责任在规范化的过程中就打上了霸权主义国际法的烙印,然而国际社会却并未意识到其危险性。
二、从概念到实践的保护责任
(一)模糊的新概念
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的军事干预提出了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冲突进行军事干预合法性的重大问题。
从此,国际社会强烈意识到对于人道主义干预加以规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加拿大组织的关于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在2001年推出了保护责任的概念,希望将其发展为一个在面临人道灾难时可以据之采取有效合法措施的新规范。
152004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表示赞同该新的规范。
162005 年9月各国领导人在世界首脑会议上一致申明,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当一个国家不能或不愿承担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有责任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保护,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将此集体行动交由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 安理会可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
17在2009年潘基文秘书长发布了保护责任执行报告,18联合国大会对此展开了讨论,各国对如何平衡保护责任与主权之间的关系难以取得共识,建立保护责任规范的进程相当缓慢。
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并未能明确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执行机制,保护责任亦未载入有普遍拘束力的条约。
只有非
12Detlev Vagts,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95 AJIL (2001), p.843
13John Quigley,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Promethean Protector or Helpless Hostage? 35 Tex. Int’l L. J. 129, 2000.
14Jack Snyder, Imperial Temptation, 71 The National Interest 29 (2003)
15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preventgenocide/adviser/responsibility.shtml (上网时间:2012年3月24日)
16The report of 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 - entitled "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secureworld/(上网时间:2012年3月26日)
17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 paras. 138-140,
/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0/1(上网时间:2012年3月10日)
18Ban Ki-moon,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pdf/SGR2PEng.pdf (上网时间:2012年3月9日)
洲联盟(以下简称非盟)宪章将保护责任赋予了法律拘束力,19由于非盟宪章只是区域性的条约仅对非盟的成员国有拘束力,加上非盟自身的实力导致其对保护责任的推动作用有限。
同时因缺乏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保护责任尚未演变成国际习惯。
因此,目前保护责任还只是一个概念,20不具备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的条件,其内容不确定,又无具体的执行机制,更缺乏制衡机制21,易成为霸权主义国际法的目标。
(二)保护责任的实践
尽管各国未对保护责任的内容达成一致,但是在美国等西方大国的推动下经由安理会在2005年后开始了保护责任的实践。
2006年4月,安理会通过的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第1674号决议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第138、139段有关保护平民免于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责任的规定。
•2006年8月安理会就达尔富尔问题通过的第1706号决议,与2009年11月安理会通过的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第1894决议,均将《成果文件》的第138、139段作为依据。
22联合国安理会在达尔富尔、肯尼亚、几内亚等地陆续开始了保护责任的实践。
232011年,安理会以科特迪瓦、利比亚、也门等国无力保护人民免遭暴行为由决定适用保护责任动用包括武力措施在内强制手段。
24特别是对利比亚的干预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责任的激烈争论。
在利比亚干预之后,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以下简称―BRICS‖)为代表的部分国家主张限制和谨慎使用保护责任,坚决反对推动政权更迭的保护责任;而美英法三国则辩称在利比亚只有推翻卡扎菲政权才能保护人民,安理会不可能手持长达1000英里的长棍监控在利的军事行动,这只能使利比亚内战耗时更长更混乱。
25两大阵营的分歧难以调和。
巴西在2011年11月请求联大对保护责任进行非正式的公开辩论,针对北约在利比亚滥用保护责任的行为,提出了―保护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简称―RWP‖)的概念,呼吁对保护责任具体化以实现其保护人民的本来目的,建议一为设立一个对执行保护责任进行监督和事后审查机制防止越权行动与滥用保护责任,明确只有安理会有权对决议进行的解释并监督控制执行行动,对行动后果进行评估;建议二是对执行措施特别是武力措施的使用设立一系列标准,如军事手段的最终性、必要性、相称性、与后果的平衡等。
26―保护中的责任‖的概念强调通过将保护责任规范化来防止保护责任被大国滥用避免平民的利益遭到更大损害,主张对保护责任加以限制,试图在两大集团之间获得妥协。
目前―保护中的责任‖仍在讨论中。
27保护责任无法在叙利亚的继续推行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保护责任上的分歧难以调和。
三、正在霸权主义国际法化的保护责任
19非盟宪章的第4条第h项规定,非盟在战争罪、灭种罪、反人道罪及种族清洗等罪行发生时有权根据大会的决议对成员国进行干预。
20Aidan Hehir, Cunliffe, Philip, ed. (2011), "Chapter 7,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international law",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terrogating Theory, Practice, New York, NY: Taylor and Francis e-Library, pp. 84-100.
21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Ele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a Concept,
http://www.un.int/brazil/speech/Concept-Paper-%20RwP.pdf(上网时间2012年3月25日)
22Protection of Civilians in Armed Conflicts, Resolution 1674 (2006) adopted on April 28 , 2006 , S/ RES/ 1674 (2006) , p2;Resolution 1894 (2009) , S/ RES/ 1894 (2009) , 11 November 2009 , p1; Resolution 1706 (2006) , S/ RES/ 1706 (2006) , 31 August 2006 , p1;
23Impact of Action in Libya 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toP%20in%20Light%20of%20Libya%20FINAL.pdf(上网时间:2012年5月3日)
24S/RES/1975 (2011),/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1975(2011) 2012年5月3日访问。
25Gareth Evans,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commentary/responsibility-while-protecting (上网时间:2012年3月30日)26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ele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a concept,
http://www.un.int/brazil/speech/Concept-Paper-%20RwP.pdf(上网时间2012年3月25日)
27Informal UN General Assembly Discu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resources/RwP.php(上网时间2012年4月2日)
在保护责任尚为成为国际法规则的情形下,美国等大国通过安理会采取强制手段累积保护责任的―一般的实践‖,这种事实上的造法行动显示了行动中的霸权主义国际法。
28(一)保护责任的模糊性
如前所述,保护责任目前还只是一个概念,不具备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的条件,其内容不确定,又无具体的执行机制,更缺乏制衡机制,因此易被大国操纵。
安理会在保护责任的实践中亦未对保护责任清晰化,含糊不清的字眼继续保持保护责任的模糊性。
1973号决议规定:―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包括班加西,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
29从该规定的字面上分析,不能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占领成了对多国部队军事行动的唯一限制。
它给予了执行者极大的权力来决定是否采取军事行动、何时采取、行动的内容等,更无监督者。
没有约束的执行权力让执行者毫不费力地将安理会的决议转化为追逐其国家利益的工具。
(二)保护责任之选择性
保护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侵害,并非属于对等权利义务,无疑系对所有人的义务,当国家不能阻止国内的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发生时,国际社会即应合作起来制止这些活动。
保护责任保护的不是某个国家的利益,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30但是,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国际法实施机制,国际法的适用与执行依靠国家的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实现。
31《成果文件》明确国际社会之保护责任不能由任何一个或几个国家来承担,应当在联合国的框架下运作,以避免出现北约绕过联合国对科索沃进行非法干预的情势。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在威胁世界和平情势下采取武器禁运、旅行限制、资产冻结、经济制裁、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以及在极端情况下进行军事干预等强制性措施。
因此,将国家无力或不愿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族裔清洗、反人道罪、战争罪的暴行视为威胁世界和平的情势,安理会则顺理成章地代表国际社会承担保护责任。
32而安理会采取集体行动的决议又取决于理事国特别是常任理事国的政治合意,于是政治合意成为保护责任适用的基础。
因此导致了安理会理事国的国家利益是否趋同主导保护责任的适用。
在巴林、也门、利比亚和叙利亚均出现国内武装冲突、平民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安理会仅迅速通过决议为保护的目的对利比亚采取严厉的行动,无视巴林、也门、叙利亚等国内局势的动荡,凸显保护责任适用上的国家利益驱动,保护责任与过去的人道主义干预一样难逃选择性的特点。
33
(三)保护责任的适用受到国家的默示或明示接受的限制。
首先,保护责任的实践是以《成果文件》为基础的,《成果文件》无疑已被联合国各会员国接受;其次,保护责任适用的情形通过《成果文件》解释为安理会权限下的―和平之威胁与破坏‖,将保护责任的适用置于安理会的权力范围内。
由此,保护责任被霸权国家利用还需要安理会其他理事国的同意与默许。
在联合国会员国的同意与默许的前提下通过软法(成果文件)与对现有条约的扩大解释让保护责任可经安理会成为霸权主义国际法,一旦获得安理会理事国的同意与默许,保护责任即可发展为霸权主义国际法。
在利比亚、达尔富尔、科特迪瓦等国,美国及其盟友获得了其他理事国的同意与默许,保护责任变成霸权国贯彻其国家意志的合法工具。
但是,在叙利亚问题上美国则无法获得其他国家的默许。
由于叙利亚深处阿以争端的漩涡之中,对于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及敏感的中东民族问题举足轻重,因此
2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习惯是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的累积。
当保护责任
不能以条约形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情形下,将它习惯法化则是实际可行的方法。
29联合国安理会1973(2011)号决议第4段
30杨永红,论保护责任对利比亚之适用,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第122页。
31John 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edited by Wilfride E. Rumble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 p.123.
32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 para. 138-140,
/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0/1(上网时间:2012年3月10日)
33Alex J. Bellamy,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Five Years On,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 24, no. 2 (2010), p.157.
在中东地区与阿拉伯世界中居至关重要的地位,阿盟对干预叙利亚优柔寡断难以取得共识,34叙利亚又是俄罗斯在中东地区的重要盟友,主要的武器购买者,俄在叙的现实利益让俄罗斯反对推翻现政权,35中国在叙利亚虽无利益诉求,但反对外来势力推动政权更迭是中国的一贯立场36,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叙视为恐怖主义的支持国家、邪恶轴心的边缘国家,希望通过保护责任推翻阿萨德政权。
37这些国家的利益分裂导致安理会在叙利亚危机面前完全瘫痪,在叙利亚爆发骚乱后一年多后,安理会无法针对叙利亚危机达成任何有效的决议。
这表明保护责任的适用不能由强权国家完全主导,安理会的理事国特别是常任理事国的同意与默许是其适用的前提。
(四)保护责任适用之单边性
保护责任保护的不是某个国家的利益,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本不应为单方行为。
安理会被会员国确认为代表国际社会承担保护责任,亦理应代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然而,美国与其盟友操纵安理会推行保护责任实质上是借保护责任之名推动政权更迭,与保护责任本身的宗旨背道而驰。
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国际法实施机制,保护责任的适用与执行依靠国家的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实现。
38在利比亚,由美英法等国的军队作为执行者强制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其行动却不受制于联合国,而保护责任本身的空洞无物,加之安理会决议的模糊不清,导致保护责任的实践必然取决于派出部队的美英法等大国的意志,其国家利益便会凌驾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上,使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本质上变成了强权国家的单边行动。
在利比亚保护平民只出现在决议的文字中,政权更迭实为多国部队的主要目标。
尽管中国、俄罗斯、巴西、南非等会员国强烈反对多国部队在利比亚推动政权更迭,要求执行国遵守安理会决议,但是美英法等无视其他国家的反对39,坚持其颠覆政权的行动,强权国家利用安理会推行其利益的单边性暴露无遗。
利比亚模式表明保护责任虽代表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但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共同利益的代表者或执行者,保护责任易被强权国家利用成为追求其单方利益的工具。
(五)保护责任之实践进一步扩大了安理会的权限。
保护责任的实践将国内冲突的情势纳入了安理会权限之―构成和平威胁与破坏‖,甚至给予了安理会准司法权。
安理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本无权确定国际罪行的成立与否。
但是,安理会为适用保护责任,在其决议中明确表明在达尔富尔、科特迪瓦、利比亚等国发生的攻击平民的行为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40还有权将其认为构成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清洗罪的国家领导人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将安理会本已很大的权力通过保护责任的实践进一步扩大,这无疑会更有利于经由安理会的霸权主义国际法的发展。
(六)霸权主义国际法化的保护责任之危险性
人道主义干预因其单边性与现代国际法的不相容而被国际社会所抛弃。
不同于人道主义干预,保护责任的适用均以合法的形式出现。
无论是利比亚,还是科特迪瓦,或达尔富尔、也门等,保护责任均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推行,强权国家的意志获得安理会
34Real triumph of Arab League summit: That it happened at all,
/World/Middle-East/2012/0330/Real-triumph-of-Arab-League-summit-That-it-happene d-at-all(上网时间:2012年4月4日)
35John Podesta and Ken Gude, NATO Lessons From Libya Mission One Year On,The Moscow Times, 2012.3.12,
/opinion/article/nato-lessons-from-libya-mission-one-year-on/454626.html(上网时间:2012年4月9日)
36Beijing opposes regime change in Syria: UN representative,
/news-subclass-cnt.aspx?id=20120308000069&cid=1101&MainCatID=11(上网时间:2012年3月30日);蔡从燕,联合国履行R2P 的责任性质: 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法学家,2011 年第4 期,第143页
37陈双庆,叙利亚:这是怎样一个国家,《世界知识》2011年第10期,第33-35页
38John 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edited by Wilfride E. Rumble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 p.123.
39Gareth Evans,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commentary/responsibility-while-protecting (上网时间:2012年3月30日)40Resolution 1975 (2011),
/doc/UNDOC/GEN/N11/284/76/PDF/N1128476.pdf?OpenElement;Resolution 1973 (2011),/doc/UNDOC/GEN/N11/268/39/PDF/N1126839.pdf?OpenElement(上网时间20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