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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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1、原则上尽量减少使用口头医嘱。
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只有在抢救、手术等紧急情况下医师、麻醉师可以下达口头医嘱。
2、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医嘱内容,经下达医嘱医师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4、执行口头医嘱时双人核对。
5、执行后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确认。
6、在抢救或手术结束后由下达口头医嘱的医师及时据实补记医嘱,再由护士补写其中的执行时间和签名。
7、执行口头医嘱的注射医嘱时不要把液体瓶、安甑遗弃,以作为核对口头医嘱时使用。
附:电话医嘱执行规定
护士原则上不执行医师下达的电话医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允许。
接电话护士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①首先确认是该病人的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
②复述医嘱的内容并记录后再次确认;
③有二位护士值班的情况下务必请另一位护士再次与下电话医嘱的医师确认医嘱内容;
④确认后的医嘱按以上口头医嘱执行制度程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