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奖罚条例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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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奖罚条例细则-3
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或者超过授权审批、超预算支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5. 无故不及时收取款项者。

6、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擅自退回投标保证金、退回货款及其他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7.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投资业务、筹资业务,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 因保管不周,遗失重要原始凭据、文件、资料、证照,无法弥补或须花费高昂代价才可弥补者。

2、有本款(二)中5至8条的情形,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 未经允许,私自复印、下载公司重要资料、文件者。

4.代人打卡者。

5. 对于上级有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情节严重者。

6. 直接上级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不报者。

7. 在公司的内部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泄露本人工资或打听、散布他人收入情况者。

9. 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10.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四)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提请降薪、提请降职、提请辞退等方式):
1. 有本款(二)中1至8条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本数)损失者。

2. 无理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情节严重者。

3. 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 当月被处以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次数相加达三次以上者。

5.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特别处罚者。

第四章申诉
第十二条:处罚责任人须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

申诉期维持处理结论。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五章奖罚实施说明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罚款所得全部作为本部门的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部门表现优异的员工,有结余的用于部门活动。

公司单独给予财务管理中心或部门人员的奖励或处以的罚款不列入内。

第十四条:当月同一个人的奖罚可以进行相互抵消,抵消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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