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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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保障物业××项目区域范围内整体公共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过程中,以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维修基金,确保集团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从而保障物业项目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二.维修基金续筹依据
1、《××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采用分期交纳的方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由业主一次性交纳。
业主中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2、《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2%的标准补建或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高于上述标准筹集以及一次性筹集的除外。
三.续筹的形式:
1、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按户交纳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
2、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一次性筹集维修资金。
3、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时,需将其房屋的维修资金补足。
注:再次筹集的足额标准,有电梯的不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无电梯的不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