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米亚公投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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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米亚公投的法律分析
克里米亚在3月16日举行了公投,参加投票的克里米亚居民以压倒性的多数(约97%)赞成脱离乌克兰,并申请加入俄罗斯联邦。

随着公投结果的公布,世界各国纷纷对克里米亚公投事件作出了表态。

俄罗斯认为克里米亚公投是合法有效的;而欧美等国家,包括乌克兰则是认为克里米亚公投是违法无效的。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克里米亚公投事件。

一、克里米亚公投事件的焦点问题
克里米亚公投事件的焦点问题是:公投是否合法、有效?
随着克里米亚公投结果一出,各国便纷纷表态,但意见不一,有赞同的,认为符合国际法,是有效的;但也有反对的,认为其违反国际法,所以无效。

如:普京指责乌克兰现当局“无能且不愿遏制本土猖獗的极端民族主义和激进组织,这些人破坏局势稳定、恐吓平民,其中包括俄语居民及俄罗斯同胞”,鉴于此,关于克里米亚16日举行的全民公投,普京重申,公投的举行完全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尤其是历史上已有了科索沃的先例。

因此,克里米亚半岛居民的自由意志和自决权应当得到保障。

而欧美等国家则认为是违反国际法和乌克兰宪法的,所以无效,他们不承认。

如:美国,不承认乌克兰议会决定合法性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定于2014年3月16日就其地位举行全民公投。

卡尼说:“根据乌克兰宪法,全民公投将是非法的,相应地不会被美国以及我们的盟友和伙伴承认。

”乌克兰,乌克兰法官委员会主席瓦西里·阿诺朋克于2014年2月27日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举行全民公投违法。

阿诺朋克表示,只有一部在全乌克兰范围内举行全民公投的法律,所以对于单独地方来说,该法律不适用。

从上述各国的表态,我们可以得出,克里米亚公投事件的焦点问题是:公投是否合法、有效。

二、克里米亚公投的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特殊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未经冲突规范的指定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能被称为准据法。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克里米亚公投不涉及准据法问题。

从普京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知道,克里米亚公投是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来进行的。

而在乌克兰的宪法中规定,克里米亚公投是违法无效的。

所以克里米亚公投事件不符合准据法的特点所以不涉及。

三、用国内法分析
根据乌克兰宪法规定,乌克兰境内领土归属应由乌克兰全体公民表决。

而克里米亚公投只是由克里米亚的民众进行表决,这显然与乌克兰的宪法相悖。

从我国的法律来看:我们当然不会任由国内的独立分子肆意的用“公投”的方式分裂国家,对此我们可以用国内法来对“公投“及其他国际法管不了的分裂行为进行约束,比如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其中规定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样就以国内法的形式否定了包括“公投”在内的任何方式实行“台独”。

所以无论是从乌克兰的法律还是我国的法律来看,克里米亚公投都是违法的。

四、用国际法分析
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克里米亚公投的符合《国际法原则宣言》的。

第一,克里米亚“公投”是一种行使自决权的行为。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两公约)共同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总结起来就是,“自决权是一种可以让人民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本身虽然多次提到了“自决原则”但既未对其下定义也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说明,既然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无法说“‘公投’违反《宪章》”。

有人说根据《宪章》“公投”破坏了乌克兰的领土完整。

首先还是之前的问题,《宪章》并没有说明何为“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其次,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在“公投”前既非完全独立主权国家也不是会员国,《宪章》约束不了它,而俄罗斯理论上来说并没有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入侵”克里米亚,所以《宪章》也无法向俄罗斯问罪。

第二,根据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这样看来“公投”也是符合《国际法原则宣言》的。

五、从法理角度分析
依照克里米亚现行宪法,克里米亚属乌克兰主权下的自治共和国,克里米亚议会此前于3月6日决定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这一决议在法律程序上是有缺陷的。

并入他国,合二为一,应是两个独立主权国家之事,一方求加入,另一方则表示邀请加入,达成合意,光一方嚷着要加入某国,未必某国会接受。

在克里米亚于现行法律上仍属“自治共和国”之时,克里米亚并无资格与俄谈“并入”。

这样一来,3月11日克议会之举动,可视为对3月6日决议的程序性补救,先有独立,才有加入他国之后续跟进。

3月11日以及3月6日议会决议的效力,会随着3月16日克里米亚公投的通过而在国际法上得到进一步的支持。

六、利益分析
第一,从克里米亚公投结果来看,俄罗斯暂时成为了赢家。

公投结果将再次强化俄罗斯对克里米亚的控制——如此一边倒的公投结果,基本上决定了乌克兰
将失去克里米亚的命运。

即使有美国与欧盟的强烈反对和制裁措施,也难以逆转克里米亚的形势。

第二,俄罗斯不可能扭转整个乌克兰的局势,除克里米亚之外的乌克兰,将不可避免地加入欧盟。

俄罗斯将不得不放弃对整个乌克兰的企图心。

第三,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美欧与俄罗斯“瓜分”乌克兰——克里米亚最终脱离乌克兰并加入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将继续保持在克里米亚的塞瓦斯托波尔军港;而欧美将得到乌克兰加入欧盟。

第四,中国在乌克兰并无直接的地缘政治利益,看似没有直接关系,但在全球化的这盘大棋中,中国将会得到很多间接的好处。

乌克兰危机可以让中国得到的好处大概包括:1、由于美欧对俄罗斯可能实施经济制裁,中国这个经济伙伴对俄罗斯的重要性将会大增,而中国将获得更多的俄罗斯市场;2、美国与欧盟的经济制裁将使俄罗斯更多地考虑利用中国的金融渠道;3、俄罗斯贸易和人民币升值的因素,将使得中国获得的能源价格更为便宜;4、西方国家将失去俄罗斯的市场。

短期看,克里米亚公投使俄罗斯短期得益,美欧短期受损,但俄罗斯不会成为长期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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