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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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关于在全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吉发〔200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和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落实了安置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是否落实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
(四)可控性评估。
征收项目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防范、化解和应急
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
(二)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公告或公示,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采取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三)分析预测风险。
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
(四)形成评估意见。
综合各方意见及分析预测,形成评估意见,同时作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房屋征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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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抄送同级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公安等各相关部门。
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企事业单位状况及其房屋和土地权属状况,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相关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矛盾问题,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六)风险评估预期及评估结论。
第十条评估结论为可实施的征收项目,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项目,政府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防范和化解的工作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会议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后果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按照化解方案或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四)各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维稳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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