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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管理制度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统计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电力监管统计考评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制度汇编》,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统计工作的开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服务公司发展为宗旨,及时、全面、客观的提供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准确分析、反映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1.3 公司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各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管理 ,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1.4 公司负责人领导并监督公司统计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本办法,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负责。

2.1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的汇总、审核、监督工作.2.2 各分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的填报与分析任务,经运行维护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根据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方式报送至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

2.3 各分公司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负责人.2.4 公司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2.4.1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统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2.4.2 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统计工作标准。

2.4.3 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2.4.4 负责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经营统计工作 ,协调各分公司统计工作。

2.4.5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统计分析和生产指标预测工作2.4.6 负责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

2.5 各分公司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2.5.1 负责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统一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工作制度

统计工作制度

统计工作制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显现,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做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确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确定的规格。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订立制度吗?下面是整理的统计工作制度【5篇】,您确实定与共享是对我最大的激励。

统计工作制度篇一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本钱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准明确化、标准化、规范化,订立本制度。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3职责3.1各部门(科室)负责依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要保证精准,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3.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适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含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进展作出科学的推想、预报;负责帮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

引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精准性;适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3.3电脑管理员负责手记工作量数据,包含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充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4统计分类与内容4.1人事行政统计4.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4.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4.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更改情况(依据需要);4.1.4依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2医疗统计4.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4.2.2开展重点手术、新手术情况;4.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4.2.4担负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4.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点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4.2.6依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统计行业规章制度汇编表

统计行业规章制度汇编表

统计行业规章制度汇编表一、《统计法》《统计法》是我国统计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制、统计事务的范围和责任等。

根据《统计法》,国家统计局是我国的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统计工作,制定统计法规和统计标准,组织全国普查和抽样调查等。

二、《统计局机构设置及职责规定》《统计局机构设置及职责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行政规章,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根据该规定,国家统计局设有总体规划部、财务司、人力资源司、信息中心等部门,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规划、经费管理、人事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

三、《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了统计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职务晋升等事项。

根据该办法,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统计工作原则和行为准则。

四、《统计调查规范》《统计调查规范》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规范了统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该规范,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被调查对象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五、《统计发布标准》《统计发布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统计数据的发布标准和程序。

根据该标准,国家统计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确保数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社会对统计工作的信任度。

六、《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纪律管理制度,规定了对违法违纪统计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办法,对于伪造、篡改、隐瞒统计数据的行为,国家统计局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统计行业标准》《统计行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处理标准、统计报告格式等内容。

根据该标准,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要求,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统计局日常工作制度汇编(最新分享)

统计局日常工作制度汇编(最新分享)

统计局日常工作制度汇编(最新分享)1.办会管理制度2.办文管理制度3.职工会议制度4.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办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办会程序,提高办会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纪律1.按时参会。

应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按要求准时参会,因故不能参会的,需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或申请由他人代会。

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参会或擅自请人代会的,一律视为旷工。

未经会议主持人或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缺席,违者1次按旷工1天处理,在年终考核时兑现。

2.签到点名。

参会人员应提前到场,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请假(干部职工会要向参会的局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时仍未到会的(未签到或点名时未到),视为迟到。

会议开始后15分钟仍未到的,视为缺旷。

会议期间因临时有事、确需离开会场10分钟以上或提前离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早退。

迟到、旷工、早退情况根据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在年终考核时兑现。

3.维护秩序。

进入会场要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或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

4.考勤报备。

会议主持人按时宣布开会,发言人要简明扼要、直奔主题,控制好会议时间,不得无故拖延。

每次会议结束后,由会议召集科室或主持人对无故不到、迟到、早退等情况汇总后,提交局办公室备案,以便年终考核时使用。

5.保守秘密。

凡会上传达或讨论的涉密事项,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外传播扩散。

违者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和责任追究。

6.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对全局的会风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每月定期对违反会议纪律情况进行通报(含随机检查情况及报备情况)。

对违反会风会纪的同志,一月出现两次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约谈提醒,累计出现三次的取消当年度参与评优选先资格,累计出现五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临聘人员作解聘处理。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一、综合治理(一)综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3年12月26日中发[2003]16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年6月23日中办发[2000]15号)关于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人事规划、打算与统计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1989年8月22日人计发[1989]10号)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打算治理暂行方法(1990年8月14日人计发[1990]17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治理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人计发[1992]7号)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方法(1995年4月24日人计发[1995]51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打算卡暂行治理方法(1996年6月17日人发[1996]55号)人事统计工作治理暂行方法(试行)(1997年9月4日人发[1997]78号)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方法(2000年6月21日财行[2000]1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职员资治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咨询题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国人部发[2006]26号)二、公务员治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发[2002]7号)全国公布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2000年1月组通字[2000]4号)党政领导干部公布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1月21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6年6月10日中办发[2006]19号)《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布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4年4月8日中办发[2004]13号)《公布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举荐人选表决方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咨询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建议和意见》《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6年2月27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2006年2月27日)《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2000年10月30日人办发[2000]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令第7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年1月17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治理暂行细则》的通知(人发[2001]65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中组发[2007]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18] 2号)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18]6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1999年8月23日人发[1999]100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咨询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8日国人厅发[2005]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2007年2月7日国办发[2007]8号)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2003年11月18日国人部发[2003]48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治理工作有关咨询题的意见(2006年8月20日组通字[200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2007年2月15日司发通[2007]12号三、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一)专家治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咨询题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24日国办发[1994]102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咨询题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人专发[1995]36号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02年5月23日人发[2002]55号)(二)职称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中发[1986]3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28日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方法(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治理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人发[1996]7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人发[1998]54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治理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人发[1999]65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运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2001年12月12日人发[2001]12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11月8日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咨询题的通知(2007年2月27日国人部发[2007]25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咨询题的通知(2007年3月20日国人部发[2007]37号(三)留学人职员作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11月31日国人部发[2003]45号)关于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2005年3月22日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咨询题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国办发[1992]44号)关于鼓舞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5月14日人发[2001]4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治理方法(2001年1月15日人发[2001]7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治理方法(2001年4月6日人发[2001]33号)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2007年2月15日国人部发[2007]26号)关于人事部与地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2002年8月26日人发[2002]84号)(四)连续教育工作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日人核培发[1995]131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9月27日国人部发[2005]73号)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06年11月16日国人部发[2006]122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统计治理方法》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项目备案公布方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国人厅发[2006]202号)(五)博士后工作博士后治理工作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2006年10月30日国人部发[2006]114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全国博士后科研流淌站治理和谐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18日职改字[1987]33号)企业博士后工作治理暂行规定(1997年10月8日博管发[1997]5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1999年9月16日人发[1999]107号)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人发[2000]78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咨询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7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咨询题的讲明(20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2006年8月31日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咨询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50号)五、人才流淌开发与军转干部安置(一)人才流淌与人才市场治理人才市场治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1号令颁布、第4号令修订)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治理暂行规定(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号令颁布、第5号令修订)关于加快进展人才市场的意见(2004年2月16日国人部发[2004]1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治理方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方法》的通知(2005年11月18日国人部发[2005]97号)流淌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人发[1996]118号)(二)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法释[2003]13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咨询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法函[2004]30号)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1999年1月6日人办发[1999]2号)(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于引导和鼓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2005年6月29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6号)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治理使用工作有关咨询题的通知(2002年6月6日人发[2002]60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2006年2月27日国人部发[2006]17号)(四)人事调配工作干部调配工作规定(1991年2月4日人调发[1991]4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咨询题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国发[1989]81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咨询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3日人发[1999]80号)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截了当治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2003年6月23日人办发[2003]55号)(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2001年1月19日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治理若干咨询题的意见(2001年8月24日国转联[2001]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治理方法(2001年12月13日国转联[2001]9号)六、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治理(一)工资福利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13日人发[1999]134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刻的规定》的实施方法(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咨询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人薪发[1994]7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咨询题的规定(1981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二)离退休工作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发[1980]253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咨询题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中组发[1988]9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咨询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咨询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发[1986]26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咨询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10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七、国家工作人员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发[2003]18号)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中办发[1995]7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办发[199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咨询题的通知(2001年8月14日人发[2001]88号)关于人事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1998年4月12日人发[1998]31号)人事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具体范畴的规定(1989年10月24日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具体范畴的补充规定(1992年12月29日人办发[199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统计局规章制度汇编

统计局规章制度汇编

统计局规章制度汇编目录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信访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卫生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二、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统计局工作职能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股(室)队工作职责议事规则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责任制三、统计业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统计资料发布制度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例会制度四、党建廉政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发展党员制度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文明办公规范(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要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在室内大声谈笑、喧哗;(三)请示汇报工作按局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四)接受任务坚决,不讲价钱,完成任务认真,保质保量,对文件、材料要及时处理,做到分类清楚,完整无缺,查找迅速;(五)保持环境卫生,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不乱扔烟头、杂物,不乱放报表资料;(六)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七)下班时要收好文件,锁好柜子,关好门窗。

二、使用电话规范(一)说话和气,尽量放低谈话声音,以防打扰其他同志;(二)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必要打时要力求简短,利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电话要按规定登记并交纳电话费。

三、称呼、举止、仪表规范(一)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称呼,提倡互称同志或直呼其名,但不得互起外号;(二)工作人员进入局领导办公室前应敲门,经容许后方可进入;(三)着装整洁、美观、大方。

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穿跨篮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四)举止端庄,姿态良好,工作时间要精神振作,不东倒西歪,躺卧桌椅。

四、外出工作规范(一)工作人员外出要请示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局领导外出要通知办公室;(二)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不摆架子。

《档案管理学》考试试题

《档案管理学》考试试题

《档案管理学》考试试题单项选择题第1题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供系统内各机关、单位鉴定档案价值时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是。

A.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B.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C.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D.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正确答案】C第2题档案提供利用服务与“档案信息开发工作”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工作任务与工作内容方面B.工作任务与工作对象方面C.工作任务与活动宗旨方面D.活动宗旨与工作对象方面【正确答案】A第3题下列关于电子档案鉴定的命题中不正确的是OA.可适当放宽电子微观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B.电子档案中的命令文件的价值和保管期限是根据它所支持的文件所决定的C.鉴定电子档案时,仅对电子文件本身进行鉴定,不涉及与之相关的软件、操作系统等D.鉴定电子档案时要进行无病毒鉴定【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分第4题《中国档案分类法》各分类表的主体部分是OA.基本大类B.主表C.辅助表D.中国民族表【正确答案】B第5题法规文件汇编一般应有O机关编辑出版。

A.法规制定机关B.法规执行机关C.法规监督机关D.各种类型出版社【正确答案】D第6题合署办公的立档单位,如其档案还能分开,应如何确认和区分全宗。

A.组建联合全宗B.形成全宗汇集C.分别构成全宗D.共同构成全宗【正确答案】C第7题下列工作内容中主要存在于档案馆的有()A.全过程整理B.局部整理C.系统排列和编制案卷目录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正确答案】A第8题解决档案寿命有限性与社会需求无限性之间矛盾的关键环节是()A.档案收集B.档案整理C.档案鉴定D.档案保管【正确答案】D第9题档案馆、室根据档案用户的询问和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某种事实在档案中有无记载、如何记载的档案提供利用方式是()A.档案的外借服务B.制发档案复本服务C.制发档案证明服务D.档案目录信息服务【正确答案】C第10题下列关于人事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命题中正确的有A.根据开放档案的政策,人事档案也应充分开放B.严格掌握查阅、借用人事档案者的政治身份C.应允许本人查阅、借用自己和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D.任何人都可以查阅人事档案【正确答案】B第11题宜采用年度一一组织机构分类法进行分类的全宗档案有()A.某省财政厅形成的档案B.某抗日根据地残缺不全的档案C.民国时期某一职责明确、机构设置稳定的政府机关档案D.某企业机构设置稳定,后因违法经营被撤销【正确答案】A第12题解决档案原始性、实体惟一性与社会需求无限性、广泛性矛盾的环节是。

档案管理学试卷及答案

档案管理学试卷及答案

档案管理学(A卷)一、单项选择题(10%)1、档案检索效率是指在检索过程中满足利用者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的程度,其中能满足利用者要求的准确程度的是()A、查准率B、查全率C、检索效率D、漏检率2、档案检索工具的种类比较多,将著录条目连续排列并装订成册的检索工具是()A、馆藏性检索工具B、书本式检索工具C、查找性检索工具D、介绍性检索工具3、大事记的种类很多,记载国家或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某一方面的大事记是()A、机关工作大事记B、国家或地区大事记C、专题大事记D、个人生平大事记4、档案展览和陈列的性质主要表现是多方面的,能表现档案内容,能更具吸引力并能受到良好服务效果的是()A、现实性B、思想性C、艺术性D、翔实性5、对档案数量、存在与保管的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登记的形式有多种,其中详细登记每一个全宗情况的形式是()A、全宗名册B、卷内文件目录C、档案登记簿D、全宗单6、统计调查根据统计工作的不同类型,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因某一特定需要而临时组织的统计点调查是()A、综合性调查B、抽样调查C、专门调查D、随机抽样调查7、编写组织沿革可以有多种方法,按年度记述某一机关组织概况的是()A、阶段法B、系列法C、编年法D、系统法8、档案文摘汇编的编辑、出版形式比较灵活,根据社会某一方面问题汇编公布的档案文摘是()A、学术论文文摘B、科技成果文摘C、现行文件文摘D、专题档案文摘9、档案标引步骤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中确定被标引档案主题概念过程的是()A、主题因素B、主题分析C、概念转换D、标引规则10、为了保证标引工作的质量,有三个指标应该掌握,其中能确认档案所有程度的是()A、标引的专指度B、标引的一致度C、标引的网罗度D、标引质量指标二、多项选择题(10%)1、档案提供利用的主要方式有()A、档案阅览服务B、档案的外借服务C、展览与陈列服务D、制发复本服务E、档案咨询服务2、开放档案的依据有()A、用户需要B、理论依据C、法律依据D、实践依据E、开放政策3、档案检索工具在档案管理中具体表现出的作用是()A、桥梁作用B、交流作用C、管理作用D、查询作用E、服务作用4、档案咨询服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A、接受用户咨询B、答复用户咨询C、分析用户咨询问题D、建立咨询档案E、帮助用户查找档案5、组织沿革是系统记载一个机关、地区或专业系统的体制组织机构和人员变革情况的参考资料,其主要的形式有()A、机关组织沿革B、工业组织沿革C、地区组织沿革D、直属机构沿革E、专业系统组织沿革三、名词解释(30%)1、档案统计2、档案著录3、《中国档案主题词表》4、档案利用服务5、专题概要四、简答题(24%)1、什么叫档案馆指南?它包括哪几部分内容?2、简述档案咨询服务的内容和种类。

档案管理学自学考试真题(2004—2006)

档案管理学自学考试真题(2004—2006)

全国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管理学试题课程代码:0051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档案是保存备查的()A.材料B.历史文件C.半现行文件D.资料2.档案的第一价值又称()A.情报价值B.凭证价值C.信息价值D.资料价值3.整个档案工作的内容可以划分为()A.管理工作与开发工作B.技术工作与利用工作C.基础工作与开发工作`D.基础工作与利用工作4.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A.行政管理机构B.科学文化事业机构C.科研设计机构D.机关内部机构5.按照国家规定把档案交给机关档案部门集中保存的过程叫()A.归档B.编目C.分类D.整理6.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基本要求是()A.主观性B.抽象性C.多样性D.逻辑性7.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A.永久保管B.长期保管C.短期保管D.近期保管8.档案库房的编号一般是先编()A.地区号B.建筑物号C.层号D.房间号9.著录时,可以不著录密级项的文件是()A.内部级文件B.机密级文件C.秘密级文件D.国内级文件10.《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发布时间为()A.1990年12月B.1991年12月C.1992年10月D.1987年9月11.以下属于档案文献汇编的是()A.专题档案文摘汇编B.统计数字汇集C.丛刊D.专题概要12.编写大事记的目的和读者对象应写入()A.序言B.编辑说明C.按语D.附录13.对统计调查所得数据进行系统排列、分组、归类,计算所用的工具和表述形式是()A. 情况调查表B. 统计表C. 调查报告D. 统计分析报告14.颁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年代是()A.1988年B.1990年C.1992年D.1994年15.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A.不允许外借B.可以随便外借C.严格办理手续方可外借D.领导人可以不经批准外借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通过颁布的时间是()A.1981年3月1日B.1983年4月5日C.1984年3月17日D.1985年1月21日17.整理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该由()A.档案部门整理B.财会部门整理C.档案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共同整理D.审计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共同整理18.保管照片档案中的底片、库房内昼夜温度变化不应大于()A.±3℃B.±5℃C.±8℃D.±10℃19.磁带录音、录像档案正确的放置方式是()A.横放B.竖放C.斜放D.悬放20.馆藏电子档案抽样检测周期是()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2分,共14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内容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内容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性和措施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性1.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统计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家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统计数据存在造假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国家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的反映。

因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2. 维护国家形象和声誉统计工作是国家重要的工作之一,统计结果反映了国家的发展情况和地位。

如果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将会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也会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地位的认知和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3. 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落实。

只有加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打击和惩治,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二、采取有效的措施1.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统计造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要建立健全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的统计质量控制体系统计质量控制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的统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同时,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

3. 加强现代科技的应用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了新的手段。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破坏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不仅影响了政府决策的准确性,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为了严肃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重要文件的汇编,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供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一旦发现有统计造假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严肃统计造假行为的通告》国家统计局发布通告,要求各级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加强自律,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

通告提出,一旦发现有统计造假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以警示广大统计工作者。

3、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数据真实性核查办法》为了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数据真实性核查办法》,明确了核查的程序和标准。

一旦发现统计数据不真实,将进行核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地方政府也发布了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

这些文件指导各级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加强自律,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5、《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规定了统计数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才能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统计工作纪律制度范文(8篇)

统计工作纪律制度范文(8篇)

统计工作纪律制度范文一、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二、任何人对上级颁发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三、医院统计资料由各科室、职能部门提供,各职能部门要每季度向统计室报送各种统计数字。

统计室要催报。

四、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准确、保密,各部门出具统计数字,必须以信息科综合统计数字为准。

统计分类与内容如下(医院统计工作包括劳动人事统计、医疗统计、教学统计、科研统计、设备与物资统计、基本建设统计、财务统计等):1.劳动人事统计全院职工总数,医院在职职工数,离退休人数,每季度人员变动情况,各人员的分类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等。

2.医疗统计全院医疗统计报表,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3.教学统计各类实习学生成绩、实习情况,各专业教学人员情况。

4.设备与物资统计(1)设备统计。

教学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等。

(2)物资统计。

主要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5.基本建设统计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6.财务统计医院资金投资情况、年度预决算、月报表、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统计工作纪律制度范文(2)以下是一个工作纪律制度的范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一、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1. 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和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缺勤。

2. 上班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公司的规定执行。

3. 考勤方式为刷卡制,员工必须按要求刷卡进行考勤记录,不能代打卡,不能传递卡片给他人使用。

二、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从事相同岗位的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减少或调整任务。

2. 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jjg 67-2003

jjg 67-2003

jjg 67-2003
《金融统计制度汇编》(JJG 67-2003)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部重要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

该汇编主要收录了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至2003年间,金融统计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对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JJG 67-2003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 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机构统计制度、金融市场统计制度、金融监管统计制度等。

3. 金融统计分类与编码:包括金融业务分类、金融机构编码、金融市场编码等。

4. 金融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金融机构报表制度、金融市场报表制度等。

5. 金融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发布等方面的规定。

6. 金融统计信息化建设:包括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7. 金融统计人员培训和考核:包括金融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内容、考核指标等。

8. 金融统计监督检查:包括金融统计执法检查、整改要求等。

9. 金融统计奖惩制度:包括金融统计优秀个人、单位表彰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汇编,JJG 67-2003为我国金融统计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规依据,有助于提高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统计工作要求

统计工作要求

统计工作要求
《统计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做好统计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和核实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统计报表的核对归档工作。

3、定期对机构、个人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处理后建立档案,完成把查询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4、根据政府或相关机构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工作,有效利用各种统计软件,了解统计业务流程及应用技能。

二、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收集的统计数据,并及时、准确的处理整理统计数据以及文件资料;
2、进行数据分析、汇编和编写统计报告,及时准确汇总有关的数据信息;
3、统计信息的收集,统计报表的编制和验收,数据监控、分类整理和信息报送;
4、及时准确汇总有关数据报表,定期对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考核;
5、对可能影响统计数据变动及特殊情况的分析、处理和及时上报;
6、协助完成其他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完成
有关任务。

三、素质要求
1、具备优秀的数据分析能力、文字组织能力及沟通能力;
2、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做好专业统计工作;
3、能够熟练操作Excel等统计软件;
4、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5、对统计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准确考虑和处理问题。

医院统计工作制度

医院统计工作制度

医院统计工作制度
一、根据医院和上级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的需要,规定医院报表的种类、格式、上报程序及期限;
二、对报表中名词的含义及指标计算公式,除上级已经规定以外,可作补充规定;
三、拟定主要医疗文件格式,登记簿及通知单等,集合医疗工作程序,规定填报、统计和归档程序;
四、负责登记、统计及报表的检查、审查;
五、执行《统计台帐》、《统计简报》、《统计汇编》制度;
六、建立统计资料管理、使用、借阅制度;
七、定期做好历史资料和年度资料的整理、积累和汇编工作,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八、统计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要强,具有上进心,能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进行学习,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现代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计算机拷贝或刻录医院统计数据,特殊情况需经院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接待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的统计调查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卫生统计数据对外提供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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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法规文件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0)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1)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4)5、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臵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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