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曹洋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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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曹洋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1.02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2〕161号
•【施行日期】2012.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曹洋期货公司
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曹洋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申请》(银河期货〔2012〕121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拟任营业部负责人曹洋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曹洋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和北京证监局报备任命文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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