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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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反思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反思

摘要: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再次被提上讨论议程,笔者对民间借贷基本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产生的企业、个人进行的经营性贷款、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以及民刑交叉时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反思,期望更好的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打击有关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反思一、民间借贷的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民间借贷不是现当代社会才兴起的,在中国古代就有初具规模的雏形,比如明清时代的钱庄、典当、票号等,就是其最初的原型。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国家自己管控的银行来扶持一些企业,但在民间有个人间互助的小额贷款。

它正式活跃大概是在1980年东南沿海的浙江温州一带,当时成立了私人钱庄、台会、庄会、摇会、标会等民间融资组织,因为这些私人发起的组织较为活跃引起了国家的关注开始严格管控,最后逐渐悄无声息,2010年后再次掀起一股大浪,主要原因是国家政策的导向,2003年国家放开了民间小额借贷的限制,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2005年国家把非公有资本引入金融领域,2010年又把民间资本引入到金融领域,当前我们所提到的民间借贷,已经是经历了几次洗礼后的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有相对确定组织领导的、有一定专业性的民间组织。

关于何为民间借贷,字面含义出发一般把它理解为借款最后还本付息,参考我国学界相关理论以及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的解释,通说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笔者更倾向于对它进行否定性定义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进行融资和盲目投资追求高利润的一种行为,这样定义的目的有点先入为主,但笔者认为以此方式更能认清民间借贷的利弊和本质。

不管是民间小额借贷还是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笔者认为考虑民间借贷的特点需与一般的借贷――银行向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对比,方能知晓其特点。

银行的借贷一般经过经过六个流程,第一递交借贷申请,第二银行要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情况,以企业向银行借贷为例,银行需要查询该企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借款申请前一期)、借款用于投资的项目、相关的保证人、抵押物等等,第三审查借款行为是否合法、安全,第四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等级评估,第五对贷款进行上报分级进行审批,第六,决定是否放贷,确定以后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有可能还会进行一定的跟踪调查:而我们的民间借贷一般是只要有人担保要么你自己有一定资产和地位,以签合同要么不签合同,以借据的方式代表合同取得借款。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曾冬白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期曾冬白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相当程度地影响了银行信贷主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

民间借贷形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

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都不可避免将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

重庆民间高利贷

重庆民间高利贷

重庆民间高利贷重庆民间高利贷指的是在重庆地区非法借贷活动中,贷款方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

这种行为通常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借贷利息的规定,不仅给借款人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重庆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中心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民间借贷市场也随之迅速发展。

在许多情况下,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正规银行获取贷款时,他们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这些贷款往往依赖于高收益的承诺,吸引那些对资金急需的个人或企业。

然而,重庆民间高利贷的出现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首先,高利贷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贷款人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他们无视法律法规对借贷利率的规定,不仅收取高利息,还常常采取暴力催收等不法手段,对借款人进行恶意讨债。

其次,重庆民间高利贷行业普遍缺乏监管和规范。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难度较大,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以滋生。

在这种缺乏监管的环境下,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设立了利益链条,组织了庞大的非法借贷网络,诱骗人们进入债务陷阱。

另外,重庆民间高利贷的利息过高,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权益。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借款人由于债务利息累积过大,无法偿还,最终造成经济崩溃和社会不稳定。

这种现象不仅限于个人贷款,还涉及到了一些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

为了解决重庆民间高利贷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民间高利贷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破坏其不法利益链条。

其次,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金融意识,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金融渠道。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借款人陷入多头借贷和债务陷阱当中。

总之,重庆民间高利贷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权益,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金融教育和建立信用体系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为重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好的环境。

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及其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及其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及其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论文报告题目一:马克思高利贷理论的基本原理马克思高利贷理论认为,高利贷是一种掠夺性的行为,资本家从劳动者手中获得利润,而不是真正的价值,这是一种无产者剥削的表现。

同时,马克思指出,高利贷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现象,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资本积累方式,高利贷的存在会从根本上妨碍经济的发展。

题目二:我国民间高利贷问题的根源我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早在古代时期就存在,这与封建社会缺乏周全的金融体系、法律法规不健全、人们经济意识淡薄等原因密不可分。

此外,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了部分民间借贷人与高利贷的存在。

题目三: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对我国金融体系现代化发展的影响马克思高利贷理论揭示了高利贷的本质及其危害,为国家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供了指导方向。

同时,理论还提醒我们,高利贷问题的根本在于社会经济结构的问题,应该从宏观层面上加强金融监管,建立更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法律法规,使金融市场更加开放,逐步实现金融的现代化。

题目四:政府和金融机构应承担维护金融公平责任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制定贷款政策和制定标准时,应该反映人民的利益,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高利贷的防范。

此外,在贷款和融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借款人的身份鉴定和借贷管理,防止高利贷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存在。

题目五:正确引导劳动者正确看待投资收益和利率问题即便没有高利贷的存在,投资者在投资时也必须注意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强对国民的理财教育,提高民众金融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正确理性对待投资和利率问题的认知。

案例一:女子因借款担保被拘十日这是一名女子因为为他人的借贷行为担保,发生违法行为而被处罚。

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中银行系统的缺陷,也是造成高利贷的原因之一。

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提示,帮助民众避免陷入高利贷困境。

案例二:Suisse自贸区高利贷引发舆论热议这是一起涉及Suisse自贸区公司高利贷的案件。

高利贷案件辩论发言稿范文

高利贷案件辩论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站在这里,将代表原告方就高利贷案件进行辩论。

在此,我首先对高利贷这一社会毒瘤表示强烈的谴责,它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高利贷的定义。

高利贷,是指借款人借入资金后,约定的利率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贷行为。

在此案件中,被告方以高额利息向原告借款,显然属于高利贷范畴。

首先,我方认为,高利贷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利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由此可见,高利贷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高利贷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方以高额利息向原告借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不得不承受高额利息的压力,生活陷入困境。

高利贷的存在,使得债权人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

再次,高利贷破坏了金融秩序。

高利贷的泛滥,使得金融资源错配,资金无法流向实体经济,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高利贷的非法性,使得借贷双方缺乏法律保障,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针对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我方在此进行回应:1. 被告方可能辩称,原告自愿与被告签订高利贷合同。

然而,我方认为,高利贷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受到被告的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

2. 被告方可能辩称,原告知道高利贷的风险,但仍自愿借款。

然而,我方认为,高利贷的风险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风险,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本案中高利贷合同无效,被告方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同时,我方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严惩高利贷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现状、诱因及制度改进

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现状、诱因及制度改进
业更新 固定资产 、 扩大生产经 营 、 进行项 目投 资开发或解决 流动性资金不足等方面。从普适价值观的角度考察 , 民间借 贷是对 民间金融需求的满足 , 民间融资有利 于缓解金融压抑
宽松货币政策 的退 出 , 社会流动性有 所趋紧 , 民间借贷纠纷 息 。 传统的民间借贷 , 一般发生在 亲朋好友之间 , 多用于生活 增 长较 多, 下半年开始全 国各地接二连三爆 出民间借贷资金
律行 为 。
当普遍 . 同时 , 不容忽视 的是民间借贷在部分地 区已经呈现
“ 高利贷化 ” 的特征 。民间借贷不可或缺 , 但我们不能对民间
民间借贷 “ 高利 贷化 ” 是从借 贷成本角度所作 的考量 , 从 经济学 的角度分 析 . 高利 贷就是利率 比较高 的贷款 , 借贷 其 成本畸高 , 有的利率高得 离谱 。 根据 2 0 年 中国人 民银行颁 02
链 条断裂 的个案 。浙江民间借贷 问题 与风波更是备受瞩 目。 21 0 2年 3 1 月 4日.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五次会议 闭幕 后 , 国务 院总理温家宝与 采访 十一届全 国人 大五次会 议的 中外记者 见面并 回答记者提 出的问题。温家宝在谈到吴英案时说 , 应 该引导 , 允许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 领域 , 其规范化 、 使 公开化 , 既鼓励 发展 , 又加强监管。 吴英案之所以能引起 总理 的关注 , 是因为其具有典 型意义 。 吴英因集 资诈骗罪 的罪名被二审判 处死刑 , 类似的 民间借贷现象在 中国民间尤其是江浙一带相
等制度改进对策和建议。

布的《 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 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规定 , 民 间借贷的利率 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 但协商 的利率不得超过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 同期 、 同档 资金借款利率 ( 不

我国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对策

我国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对策

4 高利 贷系统 崩溃 的后 果 : 放贷 家庭 、 、 对 个人 、 企业 带来 重大
损 失 . 至 造 成 社 会 危 机 甚
21 0 1年下 半年 ,关于 民间高利 贷系 统崩溃 以后对放 贷 家庭 、
个 人 等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的 报 道 越 来 越 多 , 围 越 来 越 广 。 度 越 来 范 程
月 息放贷 。
旦 出现某借 贷高 利贷 的个体 出现资金 链破 裂 . 么整个 高 那
利贷 业务 系统 的各 个环 节就 会 出现 全盘 崩溃 倒塌 的 多米 诺骨 牌 效应 。其 原 因分析如下 : 首先. 民间高利 贷 的运行模 式通 常 是 : 款 中介 公司 通过 2 贷 —
每年 测算 出一 个最 高利率 ) 的方式 来 限制高利 贷活 动 ; 一方面 , 另 应对 民间借贷 活动应 加强监 督 , 促 民间借贷 利率严 格按 照 国家 敦 设 定 的最 高利 率进 行 , 超过 国家 最高 借 贷利率 规定 的 , 有具 对 应
体 的警戒 或惩罚 措施 。 4、 企 业 实 施 减 税 , 轻 企 业 负 担 对 减
自 杀 。 些 与 民 间 高 利 贷 问 题 有 关 的极 端 事 件 , 起 了 全 社 会 的 这 引
高 度关 注 。
由于 实 业经 济 的平 均 报 酬率 大 大低 于高 利贷 的报 酬 率 , 因
此 , 何一个 实体企 业都 难 以承担长期 的 高利贷 负担 。长期 的高 任
利 贷往往 最终容易 演变成 “ 拆东墙 补西墙 ” 庞 氏骗局 ” 的“ 。而庞 氏 骗 局的最后 结果肯 定是在 最后 在没有 新 的“ 东墙 ” 以拆 的时候 , 可 整 个资金 体系顿 时崩溃 瓦解 、 泡沫 破裂 。 因此 . 利贷 这种 资金 游戏 天生 的伴 随 着极 大 的风 险 , 高 而且 随着高 利贷 规模 的 不断 扩大 , 其资 金链 变 的越来 越 脆弱 , 要 维 而 持 其脆弱 的资金链 正 常运 转 . 它往往 又需 要借 贷更 多的高 利贷 资 金—— 这导致 其借贷 规模更大— —支 付的利 息更 多。当资金 的规

民间借贷简要辩论意见

民间借贷简要辩论意见

民间借贷简要辩论意见
民间借贷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方
便快捷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一些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人
认为民间借贷存在着高利息、风险大、法律不明确等问题,容易导
致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支持民间借贷的人认为,民间借贷可以为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
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创造
就业机会。

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也能够满足一些
紧急资金需求的情况,比如突发的医疗费用或者意外损失等。

此外,一些支持者认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竞争也可以促使银行改善服务,
降低利率,提高效率。

然而,反对民间借贷的人则认为,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高利息、风险大、法律不明确等问题。

借款人往往因为缺乏金融知识或者处
于弱势地位而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甚至陷入高利息的恶性循环。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套取高额利
息等活动,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既有其便利性和灵活性,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一、案件概述民间借贷案件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法集资或高利贷行为。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高额债务、暴力催收、利益诉求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

二、案件处理心得1. 提高预防意识:在社会宣传中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 加强合法渠道的宣传:引导人们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资金需求,如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避免选择非法借贷。

3. 快速响应和处理:对于接到的民间借贷纠纷,要及时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4. 严格依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贷双方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6. 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贫困人口,特别是在借贷纠纷中无法承担法律费用的人,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7. 进行行业整治: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8.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处理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三、心得体会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我深刻体会到了案件背后所承载的巨大压力和痛苦。

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因为生活所迫或其他原因选择了民间借贷,但却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和债务的压力。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同时,我也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降低社会风险。

四、总结民间借贷案件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和了解,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带来的挑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

2. 案件类型多样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企业借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

案件类型多样化,使得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

3. 案件标的额较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案件标的额也呈上升趋势。

一些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

4. 证据收集困难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现金交易,当事人之间缺乏书面证据,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部分当事人为了证明借贷关系,不得不提供虚假证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5.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一些案件可能经过多次审理,甚至长达数年。

三、民间借贷案件成因分析1. 监管政策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政策,导致部分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违法借贷行为得以滋生。

2.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相对较少,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陈艳丽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中,较为重大的修改便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上述调整体现了对《民法典》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穗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对民间借贷有关利息规定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贯彻诚信信用原则,维护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但民法典并没有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适用。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该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结合2020年 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新《民间 借款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将高利借贷行为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予以调整,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

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

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
《 经济 ̄)o { i) 1 年第 l 期 l2 } i O
摘 要 : 州 向来 被 视 为 金 融 发 展 的 标 志 温 性 区域 . 间借 贷 由 来 以 久 , 传 统 模 式 主 要 民 其 攀 附 在 亲缘 与 地缘 之 上 的 一 种 民 间借 贷 行 为 。
● 金 融 研 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借 给 某 B, B 又 以 1 %' 0 的 月 息 借 给 某 某 5 o2 0 o
也 得 到 了贷 款 , 信 贷 人 员 的 道德 风 险 不 断加 使 剧 。3) 生 对社 会 的 不稳 定 因 素 。 ( 产 没有 哪 个行 业 能 够 承 受得 起 这 么 高 的借 贷利 息 , 企 业 看 从 如 果 卷入 了高 利借 贷 的 漩 涡 , 可避 免会 增 加 不 倒 闭 的 风 险 。 对 个 人 来说 在 “ 鼓 传 花 ” 的 击 式
c, c 又 以 2 ‰ 3‰ 的 月息 借 给 某 民 间 高 某 5 ~O
利借贷机构 ( 中间也可 以有更 多的环节 ) 然后 , 民间高利借 贷机构 又以更高的利 率借给 某 D, 其 中 中介的人 , 人都是“ 利者” 如 果资金 人 食 , 链 没有断裂 的话 , 每个人都 有可观 的收入 , 市 场也 就会j 常 的繁 荣 ,但一旦 有一个环 节断 # 裂, 别说本金 , 可能连利息也无法保证。 二、 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危害性及对金融 机构的影响 1积 极 的 因素 。温 州 的 民 间融 资 对 企 业 和 . 个人的 资金融通 , 与金融机构产 生了互补的作 用, 弥补 了金融机 构信贷 资金 不足的缺 陷 , 在 定程 度上缓解 了金 融服务 空白 区域 的融资 服务 ,分散 了市场 对金融机构 的资金 需求压 力 。 民 间借 贷 以其 简 便 、 捷 的 方 式 , 资 金 快 为 融通 者提供 了信 贷资金的 支持 ,对 区域 经济 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 了积极的互补作用。 2不利 的因素。( ) . 1 垫资续贷行 为掩 盖 了 银 行 的 贷 款 风 险 。 温 州 “ 贷 长 用 ” 现 象 比 短 的 较普遍 ,少数企业在 贷款到期 时 由于 资金链 紧张 无 法 及 时 归还 贷 款 . 为 一 些 担 保 公 司 、 这 寄售行 等民间融资机 构从事垫 资续贷活动提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许多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和普通家庭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城市的底层社会,由于信用不足、贷款难度大,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主要的融资途径。

由于缺乏监管和法律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高利息、暴力催收、诈骗等。

如何有效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成为了当前金融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民间借贷现状1. 高利息由于缺乏监管,许多民间借贷者会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

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利息甚至高达数百甚至数千倍。

2. 暴力催收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一些民间借贷者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如辱骂、殴打、破坏财产等行为。

这不仅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 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诈骗活动。

他们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手续费或者要求提供抵押品,一旦借款人无法如期还款,则会占据抵押品或者进行暴力威胁。

二、治理对策为了有效治理民间借贷市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监管制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建立起完整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

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他们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降低利息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手段,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低利率的贷款,从而减少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

3.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借款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和曝光,让借款人充分了解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减少不法分子的作恶空间。

4. 加强法律制裁对于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利息过高、暴力催收、诈骗等问题,政府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建立起快速有效的债务解决机制,帮助借款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政府可以通过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更加便捷、低成本的融资途径,减少其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1.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低。

法院在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增加了审理难度。

建议: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标准不统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存在争议。

一些出借人可能会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建议: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

3. 担保和抵押问题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和抵押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能力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建议:在采取担保和抵押措施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和实力,确保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诉讼程序复杂: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导致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5. 监管不足: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我国民间高利贷现象探析_王晓波

我国民间高利贷现象探析_王晓波

2013年第7期总第174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 No.72013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Serial NO.174收稿日期:2013-05-06基金项目:2012年度山东省软科学项目(2012RKB14068)作者简介:王晓波(1970-),男,山东邹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与医事法学;郝洪斌(1972-),男,山东莘县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制史与经济法学。

我国民间高利贷现象探析王晓波1,郝洪斌2(1.滨州医学院医学人文学院,山东烟台264003)(2.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我国民间高利贷的形成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包括:金融双轨制、过山车式的财政政策、普遍的暴利预期、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益链条及过度投机活动等。

高利贷长久以来一直以负面形象出现,需要辩证分析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为化解民间借贷“高利贷化”之困,既要区别对待民间高利贷现象,又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如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与自律机制等。

关键词: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金融秩序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747X (2013)07-0075-04一、民间高利贷内涵的界定早在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放债取利的记载[1],以后历朝历代高利贷现象生生不息,到明、清两代及民国年间更是红火一时。

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现象一度销声匿迹,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又重新兴起。

何为高利贷?在传统语境下,高利贷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被视为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一种手段。

“从源头来看,高利贷发端于世俗的市井语言,是民众因怀有对黄世仁式人物的愤恨而创造出的贬义性词语”[2]。

具体到“高利贷”一词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辞海》解释为:“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榨取高利的剥削活动。

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_原因及对策研究

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_原因及对策研究

46《商场现代化》2011年7月(上旬刊)总第652期一、关于“高利息民间借贷”内涵的理解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

发展到目前,民间借贷已经出现索取利息和无息两种主要类型。

而索取的利息又有高低之分。

通常,民间、甚至一些专家都习惯于把索取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称为“高利贷”。

但是,本文认为,“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并不简单等同于“高利贷”,而且两者都值得关注。

具体理由有两点。

1.判断“高利贷”的标准存在争议。

当前理论界关于“高利贷”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商业银行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

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实践中只能按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精神界定。

由于理论界和现实社会活动中对到底多高的利率算作“高”有不同说法,界定的标准也不完全一致,所以,本文认为不应该只关注“高利贷”行为,应该对所有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民间借贷都加以关注。

2.判断“高利贷”的价值观值得商榷。

现实中,人们对“高利贷”的称谓或多或少带有某种敌视性价值观。

很多人认为,只要索取较高利息的行为,就是不好的。

其实,对于那些利息稍高、但未达到“高利贷”标准的借贷行为,其对社会的影响未必是负面的。

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客观理性地对待所有“索取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

基于以上两点,本文把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都称为“高利息的民间借贷”。

当然,这其中,要数“高利贷”行为在目前最活跃、负面影响最大。

二、高利息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近年,民间借贷愈发盛行,尤其在江浙等发达地区。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方大鹏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7期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家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下,大家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为私人贷款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各种资金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我国的私人贷款进入了活跃阶段。

私人贷款长期存在于城乡社区之间,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由的传统贷款制度,由于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

简而言之,缺乏市场行业标准是中国民间贷款的最主要的问题。

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同时制定了一些可行性措施来应对这个局面。

一、引言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自发式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活跃。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強,对于民间借贷活动也在不断规范之中,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城市大型企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加,为非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投资需求,民间信贷量继续增加,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导致了违约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需要完善民间借贷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加强监管、规范相应收入水平、信用行为合法化的法律体系,利用民间借贷为中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信贷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管控,其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

蒋克超先生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是农村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以外的投资,特别是在城乡经济、个体工业和农村经济中的投资城乡集团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贸易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按照借贷主体不同进行分类:一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贷款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借款人为借款人购置私人住宅或为城市居民建私人住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

民间借贷现状及对策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小型组织之间进行的非银行间的贷款交易。

这种贷款方式已经在中国社会存在了很长时间,一方面满足了部分人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以及对策,以期为相关人群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间借贷现状1.普遍存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在中国社会已经相当普遍。

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人们都可以轻易找到愿意出借资金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轻易找到需要借款的人。

据统计,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达到了数万亿的人民币,成为了银行以外的主要资金来源。

2.利率较高相比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较高。

由于缺乏监管和风险较大,出借人常常要求较高的借款利率来弥补可能的损失。

而有些需要借款的人又迫于资金需求,只能接受这种高利率。

这种情况下,对借款人来说还款负担较重,容易陷入债务漩涡。

3.风险较大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够透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往往不明朗。

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就会给双方带来损失。

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甚至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导致出借人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二、民间借贷的对策1.加强监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民间借贷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则,加强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严格限制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2.鼓励创新政府部门可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通过引入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以智能信贷、区块链等技术创新手段,提高民间借贷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成本,优化风控,为民间借贷市场注入更多活力。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宣传教育,引导出借人和借款人理性参与民间借贷市场。

也要提醒出借人和借款人,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降低风险。

4.提高风险意识在民间借贷市场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

关于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思考

关于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思考

部 门调 查 , 江西 一些 地 方 , 在 平均 每 百户 农 民中 , 就有 8 O户 以上 直接 或 间接 地 介入 了高利 贷 活
收 稿 日期 : 0 1 2 0 2 0 —1 — 5
作 者 简 介 : 正 (9 5 ) 男 . 西 西 安 人 , 度 国 际 人 口学 院人 口学 硕 士 。 研 究 方 向 : 会 人 口统 计 与 统 计 分 析 方 法 。 陈 16 一 , 陕 印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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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7卷 总 第 5 4期
2 0 年 7月 02
统 计 与 信 息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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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与 金 融】 财
济 高速 发 展 , 别 是 民营经 济 、 体经 济 的快速 发 展 以及 农 村 家庭 联 产 承 包 制 的发 展 , 我 国 特 个 在
广大 地 区 , 特别 是 农 村地 区民 间借贷 现 象极 为普遍 。 是 由于 我 国金 融体 制 改 革 的相 对滞 后 以 但
及 民 间借贷 本 身所 具 有 的一 些特 性 , 之 各地 区的 资本 供 求关 系 的不 同 , 加 民间 借贷 中出现 了非 法 的高 利借 贷 行 为 。这 种 已消声 匿迹 的高 利贷 现 象 已 在地 下 悄然 滋 生 了 。

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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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 与金融]

正: 关于 民间借 贷与高利贷的思考
动; 黑龙 江 省对 某 地 做 过一 次调 查发 现 , 民生 产资 金 8 来 自私 人高 利贷 。 农 0
二 、高利 贷 的 主要 形 式

借贷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借贷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借贷行为日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借贷风险也日益凸显,许多人因为缺乏对借贷知识的了解,陷入了债务困境。

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借贷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对借贷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借贷风险的普遍性在活动中,我了解到借贷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因为借贷不当而陷入困境。

个人借贷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卡透支、网络借贷、高利贷等方面;企业借贷风险则主要表现在过度负债、资金链断裂等方面。

这些风险不仅会影响个人的生活质量,还会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二、借贷风险的危害性借贷风险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首先,借贷风险会导致个人债务累累,甚至破产。

许多人在面对借贷诱惑时,缺乏自制力,盲目借贷,最终导致债务缠身,无法偿还。

其次,借贷风险会引发家庭矛盾。

当家庭成员因借贷问题产生纠纷时,家庭和睦氛围会受到破坏。

最后,借贷风险会影响社会稳定。

大量债务违约事件的发生,会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加剧,甚至引发经济危机。

三、借贷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为了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

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防范措施:1. 提高金融素养。

通过学习金融知识,了解借贷的基本规则,掌握借贷风险的相关信息,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

2. 合理规划消费。

在消费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合理安排消费,避免过度消费。

3. 严把信用卡关。

信用卡虽然方便,但也要谨慎使用。

避免因信用卡透支而陷入债务困境。

4. 选择正规借贷渠道。

在借贷过程中,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避免接触高利贷等非法借贷。

5. 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对借贷有着重要影响,要珍惜自己的信用,按时还款。

四、借贷警示教育的意义通过参加借贷警示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以下意义:1. 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借贷警示教育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借贷风险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增强金融监管。

通过借贷警示教育,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借贷市场状况,加强对借贷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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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的思考作者:周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超出正常利率范围的高利借贷行为对国家金融体系、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治安都产生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

因高利贷不属于法律直接处罚打击的对象,现行法律对它基本持放任自流态度。

要规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需要集合立法、金融、税务、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力量,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尊重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疏导,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以此破解高利贷社会难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治理思路作者简介:周娆,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2-02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为法院逐年增长的收案量作出了不少“贡献”,并呈现出审理难度加大、涉及纠纷复杂化的特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高利贷行为,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审执工作压力,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实体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一大诱因。

高利贷不属于刑法打击对象,现行法律对它也基本持放任自流态度。

加之高利贷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在事实判定上具有一定难度,法官只能凭借司法经验及当事人的私下认可对此产生合理怀疑或内心确认,在正式的统计报表中难以体现,不能形成科学的统计数据,因此高利贷的调研工作常常被忽视。

一、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涉高利贷常见现象的分析(一)高利贷定义之析无论是我国民法还是刑法都未给高利贷一词作出准确的定义,甚至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

司法实务中,通常以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界定高利贷的依据。

这一理解来源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后,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作为认定高利贷的标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得以延续。

司法实践中,超出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下文也以该通行标准为基础进行分析。

(二)高利贷纠纷在诉讼阶段的识别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高利贷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但在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还是呈现一些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的外在特征。

1.借款合同或欠条以格式化的形式出现。

在格式化的书面凭据上,双方不约定借款利息或约定较低的借款利息,出借人一栏有时为空白,借款人往往只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合同内容由出借人填写。

单从书面凭据上,很难看出“高利贷”的痕迹,但多次使用的统一格式化凭据并不符合普通民间借贷偶然发生的互助性特征。

高利贷出借人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不写名字正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不愿暴露多次放贷的行为,同时便于通过诉讼手段催讨欠款,因为依法任何持有书面凭据的人将被推定为出借人。

笔者所在法院就曾发现由此产生的虚假诉讼案件,实际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时,因怕同村了解底细的担保人家属告发自己,而委托第三人代为起诉并在欠条出借人一栏补写第三人的名字,最终被法院发现以虚假诉讼处理。

2.同一出借人多次起诉不同的借款人。

正常的借贷行为是为了满足借款人的不时之需,是一种偶然性的行为。

而以高息放贷牟利的人,则会多次向不特定的对象放贷,在融资需求比较旺盛的地方高利贷甚至发展为一种繁荣的行业,放贷者成立专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公司等,雇佣员工从事具体工作,当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时,由此产生大量纠纷,出现一批同一原告多次起诉不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这些原告成为经常出现在法院里的“熟客”。

3. 还款期限短。

高利贷的一大优势就是手续便利、资金到位快、流转快,因此当借款人仅为缓解燃眉之急时,约定的还款期限可能极短,有的短至半个月、一个月。

在多次借款的情况下,会出现前款未还再次借款的现象,且两笔借款之间相隔时间较短,体现出高利贷高风险性的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具紧密的社会关系和相互信任基础。

4.债务人或家属提出高利贷的抗辩。

当高利贷进入诉讼程序时,债务人或者下落不明债务人的家属会提出债务是高利贷的抗辩,已支付了大笔的利息,要求减少支付本金数额等等。

债务人的抗辩理由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但通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仔细追问、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发问,甚至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表现,可以判断此类抗辩多数并非空穴来风。

二、高利贷存在的原因之析(一)社会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民间借贷的一个极为突出特征是借贷活动通常要以亲戚、朋友等人伦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个或远或近的人伦社会关系范围内进行。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借贷双方日益脱离出亲朋好友的范围,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传统价位观念毫不留情地摧毁和瓦解,也使过去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借贷双方就更多地从经济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机会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等不再是避讳的话题。

作为借贷资金价格的利率,自然要反映出这种趋向。

因此利率一路走高,使人情借贷转变为高利贷。

(二)心理基础——漠视资金难以归还风险高利贷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门槛低等特点,对于一些急需资金短暂调头的人,能够更快满足需要。

一些从事实体经济的人,为保全自己声誉,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资金紧张。

更有一些游弋于合法性外,从事赌博、吸毒等不法活动的资金使用者,难以通过金融机构或亲朋好友获得资金资助,只能铤而走险通过高利贷这样一种简便秘密的方式获取资金。

笔者所在法院还发现一种现象,就是一些90后年轻人为满足虚荣心,高利借贷大笔款项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到期不能还款就一走了之,外出躲债,到了诉讼阶段由条件允许的父母代为还款。

(三)经济基础——民间资本的逐利本能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资金需求不断增长,自2008年我国实行从紧货币政策,信贷资金趋于紧张,不少急需资金周转的经营者因金融贷款难,转向民间求贷。

我国2011年以来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突出①。

与此同时,通过前期积累形成的雄厚的民间资本,需要寻找良好的投资途径,高利贷极高的利润空间正符合资金趋利性的天然特征,于是充裕的民间资本通过高利贷的出路进行释放也就不难理解。

②(四)生存空间——法律缺失带来的操作空隙我国不论行政法还是刑法均未对高利贷现象明确予以禁止。

2002年1月31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明文禁止了民间高利贷行为,但发布者并不具有制定国家金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所颁布的文件仅系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

相应地,高利贷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包装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借助法院对债务的合法性进行认可和催讨执行。

即使能够收集证据证明出借方构成高利放贷,那也仅是对出借方收取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只有因高利放贷衍生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以所犯罪名入罪科以刑罚,比如放贷资金来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讨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等。

由于法律的空白及事实的难以认定,高利贷行为不仅不灭,反而生命力顽强。

③(五)现有司法保障——合法包装后获得的法律救济对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打击,促使放贷者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债务。

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了对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职业放贷人不敢像以前那样名目张胆采取威胁借款人人身安全、扰乱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极端手段进行催讨,转而将高利贷进行合法包装,无法收回本息时,堂而皇之通过诉讼进行催讨。

以某基层法院一派出法庭统计数据为例,2011年、2012年、2013年审理的419件、739件、832件民间借贷纠纷中疑似高利贷的案件分别有130余件、150余件、160余件。

三、化“堵”为“疏”——高利贷现象的治理思路高利贷行为并非简单的个体行为,而是一个涉及到财政、金融、行政、法律等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经济现象。

要规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需要集合立法、金融、税务、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力量,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疏导,来压缩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生存空间,共同破解难题。

(一)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高利贷的治本之策在于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

现有相关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针对“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规范更是凤毛麟角。

由此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等不规范行为大量游走于国家监管和法律规制之外,民间借贷领域无序的状态容易产生难以监控的风险,甚至成为滋生洗钱、非法融资、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温床。

必须通过引导规范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因此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已是刻不容缓,相关立法应当重点解决好两大问题:1.个人放贷合法化。

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通过资格准入的个人将被允许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最终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

④以此丰富金融市场上的主体,满足日益增长的民间借贷市场的需要。

2.民间借贷利率范围的合理化。

允许民间借贷高于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但不得违反高利贷的有关规定,从现有规定来看民间借贷的利息必须低于四倍的规定,从现实需要来看民间借贷应该可以突破四倍的限定。

建议制定比较灵活的范围,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

(二)税务部门应把职业放贷人列为纳税对象税务部门应展开调查,对已形成的职业民间借贷大户进行调查,建立税务登记关系,对组织按从事金融业务收取营业税,对放贷人所获利息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

(三)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管理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脱离监管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对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借贷中介业务的予以查处,并视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重点是加强对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等经营机构的管理,严禁以物资寄卖、调剂为名,利用房地产、车辆抵押或其他财产权利质押进行高利贷活动。

(四)司法机关协同处理好涉高利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力度,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所借款项的来源等能够反映借贷关系的事实,必要时可依职权调取证据,核实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高利贷的,要依法剥夺其非法部分的收益。

对有高利贷嫌疑的,要向有市场管理权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通报,对放贷行为中涉及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有刑事侦查权的公安部调查事实真相。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为赌博犯罪提供场所和发放高利贷的活动,加强对棋牌室、茶室等公共场所的暗访和监管,加强对地下赌场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和掌握,对经常出现在赌场并从事高利贷发放的人员依法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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