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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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履行照料、保护、教育和监管未成年人的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五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注重自身修养,提高育儿能力,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心、责任感和教育意识。

第二章未成年人安全监护职责
第六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照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提供适宜的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条件。

(二)督促并指导未成年人按时、合理地完成学业和家务劳动。

(三)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定期检查关心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发展,及时发现并应对相关问题。

(六)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未成年人的活动和交友情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管。

第七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建立科学的家庭教育模式,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和人格品质。

第八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主动与教育机构和社区组织合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三章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照料、保护和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拒绝他人非法干扰或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获取未成年人教育、健康等信息的权利。

(四)参与未成年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五)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依法行使监护权与监护责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虐待、忽视、遗弃、拐卖、剥削、教唆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或欺诈他人。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维护监护权的优先地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妨碍未成年人与其他人建立亲子关系。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享有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终止,但须经过法律程序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由社会、教育机构和政府共同负责。

社会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纠正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享受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因监护职责产生的合理支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

第十八条对于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丧失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及时介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暂扣监护权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对社会和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同时可能被吊销监护权。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应的规定。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保障作用,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对船舶建造工程作业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落实具体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护人的控制办法。

3管理要求
3.1所有涂装作业、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大件吊装作业、立体交叉作业以及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应至少包括下列作业项目:
3.1.1在生活区、机舱、泵房、管弄、物料间、油漆间、电瓶间、桅房及附近易燃物清除不彻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无法拆除的)部位进行的明火作业。

3.1.2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包括预涂)、化学清洗过程中及作业后通风期间(测氧测爆合格之前)。

3.1.3大舱、密闭舱室、驾驶台、烟囱等区域钢管脚手架的搭拆作业。

3.1.4锚链收放作业作业。

3.1.5救生艇、克令吊吊臂、克令吊塔身、发电机、辅机、大型分段、螺旋桨、舵叶、舵杆、机舱内轴系等大型物件在吊运及安装、移位作业。

3.1.6救生艇的脱钩试验、救生艇艇架压重试验、舱盖开关试验。

____克令吊的调试及吊重、自卸设备、输送设备、主机辅机的盘车、锅炉等重要设备的调试。

3.1.8上方作业,下方可能有人员经过,存在物体打击隐患。

3.1.9油舱(油柜)、主机扫气道、曲拐箱内进行清洁作业及配电瓶清洗作业。

3.1.10同一作业场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或不同作业的。

3.2非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可以指派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兼职安全监护人在做好监护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施工。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如下:
1. 安全监护人的定义:安全监护人是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组织中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2. 安全监护人的资质:安全监护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岗位资质和专业知识。

其资质认定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3. 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安全监护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安全技术
培训和教育,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4. 安全监护人的权力:安全监护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5. 安全监护人的责任:安全监护人对所管理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如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同时,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组织也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适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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