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环境保护中的软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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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环境保护中的软法治理
摘要:环境法发展⽇新⽉异,⽽环境保护的效果却越来越让⼈担忧。

这也许是环境法学者始料不及的。

传统的环境保护采取的硬法治理模式,在⽇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前⽇益暴露出弊端,⽽软法治理模式强调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有助于⾼效应对环境问题,并能够实现更⼴泛的公众参与。

正如回答4的平⽅根是±2⽽你是2⼀样,对环境保护中的软法的研究也许可以为环境保护⽬前的困境提供⼀丝线索。

关键词:软法;硬法;环境保护我国的环境⽴法越来越完善,环境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中国的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峻。

事实上,要提升环境保护的效能,不是⼀蹴⽽就的,它有赖于环境保护治理理念的变⾰。

传统的硬法治理⾄少造成了以下⼏点恶果:1、硬法治理模式⽆法适应⾃然环境的变化。

硬法始终强调政府组织是⾏使国家环境保护的唯⼀权⼒中⼼。

但随着⼈们认识⾃然、改造⾃然能⼒的增加,⼈与⾃然的关系变得⽇益复杂。

为了解决源源不断的环境问题,国家机关尽管超负荷疲劳运转,但仍然⼒不从⼼。

2、为了确保国家管理的统⼀性和权威性,硬法治理过程惯向于内敛和封闭,形成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元对⽴,这就抽除了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的前提与基础,同时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主体单⼀,环境管理⾃然捉襟见肘。

3、封闭性的硬法治理模式⽆法提升公民环境价值的诉求。

公民的权益诉求不可能是⼀成不变的,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涨船⾼,⽐如近年来公众要求的环境权及众多程序性权利,硬法治理不能从实体上回应这种提升权益的诉求。

4、硬法治理的⼿段单⼀,主要采取⾏政强制措施,⾏政指导与⾏政合同等仅是个例,使环境领域的⽭盾更加容易激化。

与之形成鲜明对⽐的是软法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主张国家机关与社会⾃治组织或混合组织都是平等的环境治理主体,要求各类治理主体本⾝权责⼀致,实现权⼒监督与权利救济的统⼀;强调共同治理,⾮常依赖软性协商⼿段,只在必要时选择单⽅性、强制性管理⽅式,整个治理过程以全⾯开放为原则。

我们有理由相信,软法治理模式能够克服硬法治理模式的种种弊端,将会发展成为现代环境保护治理的基本模式。

⼀软法的基本内涵作为⼈类社会⾏为规范的⼀种表现形式,软法在世界各国早已存在。

特别是最近⼆⼗年,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体化的推进,软法现象⽇益引起了学者的热切关注。

迄今最为权威也是为诸多学者频繁引⽤的是Synder对软法的定义,即软法总的来说是不具有法律约束⼒但可能产⽣实际效果的⾏为规则。

”⽽国内软法研究权威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个概括性的词语,被⽤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种事实上存在的有效约束⼈们⾏动的⾏为规则,它们的实施未必依赖于国家强制⼒的保障。

软法有以下⼏个特征:1、从主体上看,软法规则的形成主体具有多样性。

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社会⾃治组织或混合组织等,后两者形成的规则需要得到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认可。

2、从形式上看,软法的表现形式不拘⼀格,既可能以⽂本形式存在,也可能是某些具有规范作⽤的惯例。

3、从内容上看,软法⼀般不规定罚则。

软法通常不具有像硬法那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依靠⾃律和激励性的规定。

4、从效⼒上看,软法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

虽然软法背后没有国家机关的强制⼒量作保障,违反了软法通常不能起诉到法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国家强制,但软法并⾮没有约束⼒,⽽是与硬法相⽐,其约束⼒是柔性的,凭借制度、舆论导向、⽂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等保障实施,依靠⼈们内⼼的⾃律和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发挥作⽤。

⼆环境保护中软法治理的价值1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软法在环境法中有着⼴泛的⽤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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