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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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2.11
•【文号】国税函[2006]118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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