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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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0年 6
浅议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
口郭 艳 石 瑶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本文简单介 绍了一 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要件和我 国的现有规定, 着重论述 了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脾益。
一
、
任。
我国 《 同法》 4 条 确立 了缔约 过 失责任制 度 , 合 第 2 该条 规定 : ”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一) ( 假借 订立 合 同, 意进行 磋商 ;二) 恶 ( 故意 隐瞒与订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 或者提 供虚假 情况 : 有其 他违 ( 三) 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行 为 。” 该条 规 定 了需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几 种情形。 根据 《 同法》 合 第五十 四条 、 第五 十 八条的规 定 , 合 同无 效或 在 者 被撤 销后 需追 究过错 方 的责任 ,追究 是谁 的责任 导致 合同无 效 或 者被撤 销 , 这种过 错 当然包括 当事人 在缔 约过程 中存 在的过 失 。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范 围 中,目前 理论 界和 司法界所 争论 的 焦点主 要是 : 财产 损 害与非 财产损 害 、 信赖利 益与 固有利 益, 直 接损 失与 问接损 失 中哪些 是应 该赔偿 的,而哪些 又是不 应该赔 偿 的 问题 , 以及赔 偿范 围应 如何确 定等 几个 相关 问题 。 本文 仅就 缔约过 失 的赔偿 范 围予 以探 讨 , 发表一 下个人 简 并 介: ( ) 一 财产损 害与 非财 产损 害 缔约 过失 责任规 定在 《 同法》 主要 是调 整财产 关系 的法 合 中, 律 。 约过 失责 任赔偿 的就 是 因缔约 过程 中一方 当事人 违反诚 实 缔 信 用 原则 而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的财 产损 害 。笔 者认 为,缔约 过 失 中的信赖 利益 损害 不应 该包括 非财 产损 害 。因为 , 财产损 害 非 是 义务人所无 法预 见 的, 以合理确 定其 范围 的, 民事 合同行 为 难 是 所无 法涉及 的 , 形 的、 观的和 缺乏 客观 依据 的。因 此, 无 主 非财 产 损 害不 是信赖 利 益损 失的赔 偿范 围 。 当然 , 财产损 害虽 不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而 要求赔偿 的 , 是 非 但 其 完全( ) 二 信赖 利益 与 固有 利 益 信 赖利益 基 于合理 信赖 而产 生 , 护信赖 利益 的结果 是将信 保 赖 利益 回复至 缔 约前 的状态 。信赖 利益 损失是 包括 财产损 失和机 会 损 失,实 际上是财 产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因无法 回复 而导致 的无意 义 消耗 。 固有 利益 ,是 指任何 人 的人身 或财产 不受 他人侵 害所享 有 的利 益 。 本人 认为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失应 限于 信赖利 益 的损 失 , 不应 包 括 固有 利益 的损 失 。为什 么昵 ?回 答这个 问题 ,先来理 解一下 缔 约过 失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 区别 : 1二 者产 生 的前 提 条件 不同 。缔约过 失责任 产生 需要具 备两 . 个前 提条件 : 是缔约 双方 为 了缔约而进 行 了接 触 : 一 二是这 一接 触 使双 方产 生 了一种特 殊的信 赖关 系 , 即缔约过 失责任 具有相对 性 。 而对 于侵 权行 为 , 不需 要 当事人之 间 存在某 种关 系 。 并 2 违 反 的义务 不 同。缔约过 失 责任违 反 的是依诚 实信 用原则 . 而 产生 的先合 同义 务 。侵 权责任 则 违反 了不得 侵害 他人人 身和财 产 的一般 义务 , 这种 义务 是无 处不 在、 时不在 的 , 无 并为任 何人所 负有 的, 以, 所 侵权 法所规 定的一般 义务较之 先合 同义 务更为广泛 。 通过 以上 的分析 可 以看 出, 首先 , 固有利 益的损 害完全 可以依 据 《 权 行为 法》 求另 一方赔 偿 。而不必 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 要求 侵 要 行 为人赔 偿信 赖利益 的损 失 。如果 将对 固有利益 的损 害赔偿 也通 过缔 约过 失责任 加 以解决 ,势必 混淆 缔约过 失 责任 与侵 权责任 的 界限。 次, 其 固有利益 并非 信赖 利益所 包容 , 且与信赖 利益 是分 而 属两 个不 同 的利益范 畴 , 里所 讲 的信赖 利益 应该仅 是指财 产利 这 益 的损 失。固有 利益 不仅包 括财 产损 害 , 且也 包括人 身损 害, 而 依 据侵 权行 为法保 护固有 利益 的损 害可 以更全面 的保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 于特 殊情 况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赔 偿 , 对 能够更 好的保护 受害 人 的利 益损 失 。而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不 涉及 精神 损 害赔偿 。再 次 , 就 是举证 责任 的承担 不 同 , 约过 失责任 要求 的是 在合 同的订立 缔 过程 中。提 出主张 的 当事 人 必须证 明这 一点 ,而主张 侵权 责任 的 方 当事 人不 需要证 明这 一 点。 因此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害 仅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 , 应包括 不
关键词: 缔约过 失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 范围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产 生及其 概 念简析 缔 约过 失责任 理 论 , 德 国著名法 学家 耶林 创立 的 。耶 林在 是 其 发表 的 《 约上 过失 、 缔 契约无 效 与末臻 完全 时 的损 害 赔偿》 文 一 中比较 系统地 提 出 了缔 约上过 失 责任理 论 。使得 因对方 违反先 合 同义 务 的另一 方 当事人 可 以依 法请 求赔 偿其 所受 损失 ,从而使 其 恢 复到合 同成 立前 的状态 。 里理 论弥 补 了民事责 任制度 上 的不 这 足 。一定 意义上 上讲 , 约责任 救济 的是 合 同的履 行利益 , 违 而缔 约 过 失责任 救济 的是 法律 肯定 的信赖 利益 。所 以 ,耶林这一 理论 被 誉 为” 学上 的新 发现 ”对 此后 世界 各 国的 民事 立法 , 法 , 尤其 是合 同 法 的立法 影 响深远 。 在订 立合 同的 过程 中 , 时仅 依靠违 约责任 和 侵权责 任是 不 有 能 周密 的保护 缔约 当事人 的权 益 的,缔 约过 失责任 正是基 于弥 补 合 同法和 侵权 行为法 功 能上 的欠缺 而成立 的制度 。 可见缔 约过 失责任 实质 上是诚 实信 用原 则 ( 即信 赖利益 ) 在缔 约过程 中 的体现 , 是当 事人在 订立 合 同过 程 中, 因过错 违反 依诚 实 信用原则 负有 的先合 同义 务 , 导致 合同不成 立, 或者合 同虽然成立 , 但不 符合法 定 的生效 条件而 被确 认无效 、 被变 更或被 撤销 , 对方 给 造 成 损失 时所应 承担 的 民事责 任 。这 里 的” 合 同义务 ” 先 是指 法律 基 于 诚实信 用 原则为 维持 交易 安全 ,保护 缔约 当事人 在缔约 阶段 不受 因缔约行 为 而致 的损害 而设 定, 这种 义务 无须 当事人约 定 , 也 不得 由 当事人约 定排 除 , 法律 强加 给 当事人 的义务 。 系 二 、 约过 失责任 的构 成要件 及 在我 国的相 关规 定 缔 缔约 过失责 任是 一种 过错 责任 , 缔约 过失 责任 中的” 过失”实 , 质上 应包 括故 意和过 失两 个部 分 , 种过 失表现 为对 诚信原 则 的 这 违 反 。 以其 构成要 件应 当包括 客观 要件和 主观 要件这 两个 方面 。 所 具 体来 说 , 约过 失责 任 的构成要 件 主要 是指 : 缔 ( 客观 上 一) 1 缔约一方 当事人有违 反法定 附随义务或 先合 同义务的行为 。 、 这是 产生缔约 过 失责任 首要条 件和 前提 , 否则 , 不会产 生缔 约上 就 过 失责任 。 2 该违 反法 定附 随义务或 先合 同义 务的行 为给对 方造成 了信 、 赖利 益的损 失 。 3 缔约人 一方 当事人 违 反法定 附随 义务或 先合 同义务 的行为 、 与 对方 所受 到 的损失 之间 必须存 在 因果关 系 。 不是对 方 的原 因 如 造 成 的, 即使 有损 失也 不承 担责 任 。 ( 主观 上: 反 法定 附随义 务或 先合 同义 务一方 缔约人 必 二) 违 须 存在 过错 。这 里的过 错 既包括 故意 也包括 过 失,其落 脚点在 于 行 为 的最终影 响 结果 , 而非行 为 的本 身。 只要具 备客 观上和 主观 上 的要件 ,即可 以认 定为缔 约过 失责
浅议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
口郭 艳 石 瑶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本文简单介 绍了一 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要件和我 国的现有规定, 着重论述 了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脾益。
一
、
任。
我国 《 同法》 4 条 确立 了缔约 过 失责任制 度 , 合 第 2 该条 规定 : ”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一) ( 假借 订立 合 同, 意进行 磋商 ;二) 恶 ( 故意 隐瞒与订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 或者提 供虚假 情况 : 有其 他违 ( 三) 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行 为 。” 该条 规 定 了需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几 种情形。 根据 《 同法》 合 第五十 四条 、 第五 十 八条的规 定 , 合 同无 效或 在 者 被撤 销后 需追 究过错 方 的责任 ,追究 是谁 的责任 导致 合同无 效 或 者被撤 销 , 这种过 错 当然包括 当事人 在缔 约过程 中存 在的过 失 。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范 围 中,目前 理论 界和 司法界所 争论 的 焦点主 要是 : 财产 损 害与非 财产损 害 、 信赖利 益与 固有利 益, 直 接损 失与 问接损 失 中哪些 是应 该赔偿 的,而哪些 又是不 应该赔 偿 的 问题 , 以及赔 偿范 围应 如何确 定等 几个 相关 问题 。 本文 仅就 缔约过 失 的赔偿 范 围予 以探 讨 , 发表一 下个人 简 并 介: ( ) 一 财产损 害与 非财 产损 害 缔约 过失 责任规 定在 《 同法》 主要 是调 整财产 关系 的法 合 中, 律 。 约过 失责 任赔偿 的就 是 因缔约 过程 中一方 当事人 违反诚 实 缔 信 用 原则 而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的财 产损 害 。笔 者认 为,缔约 过 失 中的信赖 利益 损害 不应 该包括 非财 产损 害 。因为 , 财产损 害 非 是 义务人所无 法预 见 的, 以合理确 定其 范围 的, 民事 合同行 为 难 是 所无 法涉及 的 , 形 的、 观的和 缺乏 客观 依据 的。因 此, 无 主 非财 产 损 害不 是信赖 利 益损 失的赔 偿范 围 。 当然 , 财产损 害虽 不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而 要求赔偿 的 , 是 非 但 其 完全( ) 二 信赖 利益 与 固有 利 益 信 赖利益 基 于合理 信赖 而产 生 , 护信赖 利益 的结果 是将信 保 赖 利益 回复至 缔 约前 的状态 。信赖 利益 损失是 包括 财产损 失和机 会 损 失,实 际上是财 产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因无法 回复 而导致 的无意 义 消耗 。 固有 利益 ,是 指任何 人 的人身 或财产 不受 他人侵 害所享 有 的利 益 。 本人 认为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失应 限于 信赖利 益 的损 失 , 不应 包 括 固有 利益 的损 失 。为什 么昵 ?回 答这个 问题 ,先来理 解一下 缔 约过 失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 区别 : 1二 者产 生 的前 提 条件 不同 。缔约过 失责任 产生 需要具 备两 . 个前 提条件 : 是缔约 双方 为 了缔约而进 行 了接 触 : 一 二是这 一接 触 使双 方产 生 了一种特 殊的信 赖关 系 , 即缔约过 失责任 具有相对 性 。 而对 于侵 权行 为 , 不需 要 当事人之 间 存在某 种关 系 。 并 2 违 反 的义务 不 同。缔约过 失 责任违 反 的是依诚 实信 用原则 . 而 产生 的先合 同义 务 。侵 权责任 则 违反 了不得 侵害 他人人 身和财 产 的一般 义务 , 这种 义务 是无 处不 在、 时不在 的 , 无 并为任 何人所 负有 的, 以, 所 侵权 法所规 定的一般 义务较之 先合 同义 务更为广泛 。 通过 以上 的分析 可 以看 出, 首先 , 固有利 益的损 害完全 可以依 据 《 权 行为 法》 求另 一方赔 偿 。而不必 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 要求 侵 要 行 为人赔 偿信 赖利益 的损 失 。如果 将对 固有利益 的损 害赔偿 也通 过缔 约过 失责任 加 以解决 ,势必 混淆 缔约过 失 责任 与侵 权责任 的 界限。 次, 其 固有利益 并非 信赖 利益所 包容 , 且与信赖 利益 是分 而 属两 个不 同 的利益范 畴 , 里所 讲 的信赖 利益 应该仅 是指财 产利 这 益 的损 失。固有 利益 不仅包 括财 产损 害 , 且也 包括人 身损 害, 而 依 据侵 权行 为法保 护固有 利益 的损 害可 以更全面 的保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 于特 殊情 况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赔 偿 , 对 能够更 好的保护 受害 人 的利 益损 失 。而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不 涉及 精神 损 害赔偿 。再 次 , 就 是举证 责任 的承担 不 同 , 约过 失责任 要求 的是 在合 同的订立 缔 过程 中。提 出主张 的 当事 人 必须证 明这 一点 ,而主张 侵权 责任 的 方 当事 人不 需要证 明这 一 点。 因此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害 仅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 , 应包括 不
关键词: 缔约过 失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 范围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产 生及其 概 念简析 缔 约过 失责任 理 论 , 德 国著名法 学家 耶林 创立 的 。耶 林在 是 其 发表 的 《 约上 过失 、 缔 契约无 效 与末臻 完全 时 的损 害 赔偿》 文 一 中比较 系统地 提 出 了缔 约上过 失 责任理 论 。使得 因对方 违反先 合 同义 务 的另一 方 当事人 可 以依 法请 求赔 偿其 所受 损失 ,从而使 其 恢 复到合 同成 立前 的状态 。 里理 论弥 补 了民事责 任制度 上 的不 这 足 。一定 意义上 上讲 , 约责任 救济 的是 合 同的履 行利益 , 违 而缔 约 过 失责任 救济 的是 法律 肯定 的信赖 利益 。所 以 ,耶林这一 理论 被 誉 为” 学上 的新 发现 ”对 此后 世界 各 国的 民事 立法 , 法 , 尤其 是合 同 法 的立法 影 响深远 。 在订 立合 同的 过程 中 , 时仅 依靠违 约责任 和 侵权责 任是 不 有 能 周密 的保护 缔约 当事人 的权 益 的,缔 约过 失责任 正是基 于弥 补 合 同法和 侵权 行为法 功 能上 的欠缺 而成立 的制度 。 可见缔 约过 失责任 实质 上是诚 实信 用原 则 ( 即信 赖利益 ) 在缔 约过程 中 的体现 , 是当 事人在 订立 合 同过 程 中, 因过错 违反 依诚 实 信用原则 负有 的先合 同义 务 , 导致 合同不成 立, 或者合 同虽然成立 , 但不 符合法 定 的生效 条件而 被确 认无效 、 被变 更或被 撤销 , 对方 给 造 成 损失 时所应 承担 的 民事责 任 。这 里 的” 合 同义务 ” 先 是指 法律 基 于 诚实信 用 原则为 维持 交易 安全 ,保护 缔约 当事人 在缔约 阶段 不受 因缔约行 为 而致 的损害 而设 定, 这种 义务 无须 当事人约 定 , 也 不得 由 当事人约 定排 除 , 法律 强加 给 当事人 的义务 。 系 二 、 约过 失责任 的构 成要件 及 在我 国的相 关规 定 缔 缔约 过失责 任是 一种 过错 责任 , 缔约 过失 责任 中的” 过失”实 , 质上 应包 括故 意和过 失两 个部 分 , 种过 失表现 为对 诚信原 则 的 这 违 反 。 以其 构成要 件应 当包括 客观 要件和 主观 要件这 两个 方面 。 所 具 体来 说 , 约过 失责 任 的构成要 件 主要 是指 : 缔 ( 客观 上 一) 1 缔约一方 当事人有违 反法定 附随义务或 先合 同义务的行为 。 、 这是 产生缔约 过 失责任 首要条 件和 前提 , 否则 , 不会产 生缔 约上 就 过 失责任 。 2 该违 反法 定附 随义务或 先合 同义 务的行 为给对 方造成 了信 、 赖利 益的损 失 。 3 缔约人 一方 当事人 违 反法定 附随 义务或 先合 同义务 的行为 、 与 对方 所受 到 的损失 之间 必须存 在 因果关 系 。 不是对 方 的原 因 如 造 成 的, 即使 有损 失也 不承 担责 任 。 ( 主观 上: 反 法定 附随义 务或 先合 同义 务一方 缔约人 必 二) 违 须 存在 过错 。这 里的过 错 既包括 故意 也包括 过 失,其落 脚点在 于 行 为 的最终影 响 结果 , 而非行 为 的本 身。 只要具 备客 观上和 主观 上 的要件 ,即可 以认 定为缔 约过 失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