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合集下载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 违反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违反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2. 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 未能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2. 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的不履行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虽然都是因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失,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1. 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责任程度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方因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责任程度相对较轻;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责任程度相对较重。

3. 赔偿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对方的损失来承担责任;而违约责任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赔偿。

4. 约定的权利不同:在合同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合同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交易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对贸易关系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适用范围、解释和引用、缔约过失的成立和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各种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具有个别性、明确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性等特点。

具体而言,常见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等等。

二、解释和引用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时,对方在通知其的情况下未及时或未能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从而导致损失的行为。

在对缔约过失进行解释和引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2、在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之前,应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及时或预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制止该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3、当缔约过失行为发生时,对未能及时、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能控制缔约过失行为的一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的成立为了确定缔约过失究竟是否成立,需要依据有关合同中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和合同的一般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缔约过失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且存在过错行为。

2、当被违约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未能控制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当损失的发生与被违约方的过错或被违约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有关时。

四、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1、责任人应当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赔偿是实质性的救济方法,只有赔偿可以起到真正的保护权益的作用。

2、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方的利润或者被违约方已经支出的费用等等。

3、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把与被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有直接、必然、因果联系的所有因素都考虑在内。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商业交易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并且其适用范围广泛,可以用于各种合同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损失。

2. 违反保护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保护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遭受损失。

3. 违反协助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协助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遭受损失。

4. 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保密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了与合同有关的商业机密,导致另一方在商业竞争中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义务、协助义务或保密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目; 录;一、摘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的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四、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四)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产生的前提不同……………………………………………………………………………‥2、当事人约定不同……………………………………………………………………………‥3、任形式不同…………………………………………………………………‥4、赔偿的范围…………………………………………………………………‥七、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其请求权竞合的可能……‥八、参考文献………………………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及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赔偿范围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提要: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时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束。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成立或因当事人的过失或过错而导致合同关系不成立、被撤消而至于无效,那么,就无所谓违约责任问题。

因此,如何保护因合同关系不成立而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而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关键词:合同;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时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束,那么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过失,给另一方善良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这善良一方当事人如何请求损失的补偿?这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请求权的性质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传统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答案,那么,我们将突破传统合同法的禁锢,就同类案例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分析。

(一)、典型案例被告为一个体户,2000年5月初被告返乡发现原告(某乡政府)的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捐款100万为原告盖一栋楼,但是原告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资金。

原告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

原告按照约定将原有房屋拆除,并贷款50万元。

但是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本案的分析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赠与是否成立。

赠与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然而双方仅仅是只就赠与问题达成了合意,被告并没有实际交付100万元。

因此,可以认为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也可以认为被告撤销了赠与,赠与合同并没有实际成立,当然被告也不用承担任何合同上的义务。

其次,被告是否负有交付100万元的义务。

尽管本案只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被告在撤销赠与以后,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被告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方面利益的补偿的法律基础就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在合同成立以前,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提供了必要的补救措施。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处理与合同有关之债时,往往注重过错方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过错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处轻视态度。

因此有必要在理念上对缔约责任予以重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参照传统民法理论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此,必须明确三点内容:(一)与违约责任相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缔约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撤消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合同成立时间是衡量过错方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如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之前,一方因过错导致了条件成就的延迟,虽然合同尚未生效,但该合同已经成立,故过错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但当事人之间必须存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即为缔结合同,甲方实施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乙方则依据甲方行为产生双方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若双方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双方并不存在缔约关系,则因一方因过错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害,过错方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错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以善意的方式对待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都负有某种法定义务。

如果缔约方违背该义务,造成了缔约关系的破坏,则可认定其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方必须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与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关键信息项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范围明确的定义表述涵盖的具体行为和情形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失的界定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其他可能的责任形式4、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方的举证内容反驳方的举证要点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1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即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磋商为借口,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11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例如,隐瞒标的物的瑕疵、隐瞒己方的履约能力等。

11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比如,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12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21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指一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122 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

123 造成损失损失主要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

但损失必须是合理的、可预见的。

13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13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32 其他责任形式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这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部分,在很多合同中都有体现。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中,有一些流言,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豁免合同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合同责任,因此无法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进行豁免。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替代责任和补偿责任两种方式。

对于替代责任来说,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失时,应当为承担责任的那一方承担责任。

而补偿责任则是承担损失的责任,例如,在质量担保期内,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责任范围和补偿方式。

在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这个过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到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合同损失,应该首先确定其中的直接损失,例如因物品质量问题损失了材料,销售机会等等。

对于包含了多个因素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这些因素中,哪些因素为违约责任所属,如何分摊责任。

如果因为另一方的过失而导致损失,双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这种协商方式通常被称为“减少损失协议”。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服务,收费一万五千元。

但由于甲方迟迟未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停止了服务,甲方为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乙方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行为直接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案 例 AN LI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理论问题,其产生至今有百余年的历史。

正确地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因缔约过失责任引起纠纷的前提,也是审判人员合理地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范围,适当处理相关纠纷的基础。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审判人员对缔约过失责任不明确、处理不到位,就有可能限制债权人的利益满足或多加保护,从而对债务人的责任减轻或加重,从而将损害司法公正。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象罗马法的违约责任那样,与合同制度相伴产生。

虽然缔约过失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历经法国普通法至十八世纪五十年代一直是学术讨论重要问题,但均未对缔约过失责任作系统的论述,直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此责任才作系统深刻的论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虽认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担责任虽然体现了缔结过失责任,但是并未具体规定。

一九九九年实施的《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把缔约过失作为一个原则加以系统地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

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人在缔结过程中有过失的存在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引起纠纷的处理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常见于一方当事人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致使合同未成立,对于此类纠纷,在缔约中应查明一方当事人有关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

此种纠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合同法》第109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而恶意撤销要约给重要的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甲无意租给乙房子进行经营生产而与乙签订租赁合同,致使乙为生产经营购部分设备后甲却不租给乙房,甲应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浅议缔约过失的责任问题

浅议缔约过失的责任问题

浅议缔约过失的责任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方或两方成心或过失地违犯诚实信誉原则负有的时,在合同还没有建立、无效或被撤除的情况下,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此中先合同义务,是跟着缔约人两方因签署合同而相互接触、协商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建立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它包含相互辅助、相互照料、相互保护、相互通知、诚实信誉、相互保密等义务。

因为这些义务以诚实信誉原则为基础,跟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渐渐产生,因此在学理上又称为“附随义务”. 缔约人违犯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补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德国有名法学家耶林最早提出缔约过失责任,其在《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和未臻完全时之伤害补偿》一文中提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悲观义务范围,进入契约上踊跃义务范围,其所以而肩负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需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不是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含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裸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难免成为他方大意或许不注意的牺牲品 ! 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执行义务,若此种效劳因法律上的阻碍而被清除时,则会产生一种伤害补偿义务。

所以,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执行效劳,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以致契约不建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建立的相对人,应补偿鉴于此信任而产生的伤害。

”第一个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为一项归纳性的法律原则的是希腊,该国于1940 年改正民法时,在第 197 条规定,从事缔约协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按照依诚实信誉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第198 条则进一步规定,于为缔结契约协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到伤害时,应负伤害补偿责任,纵契约未能建立亦然。

我国台湾地域的民法也在缔约过失方面作了特别的规定。

该法第 247 条规定:“契约因以不可以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者,当事人于订约时,知其不可以或可得而知者,关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致受伤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补偿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精选全文完整版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写道:“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通说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赔偿范围等问题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激烈。

学者们意见不一,各抒己见。

我是初学者,抱着学习的态度,在这里就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认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的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界的问题。

浅谈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作先合同义务或缔约过失。

为了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此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

即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

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相对人必须有损失的存在。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

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

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对此有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的依赖关系,基于该依赖关系彼此间联系更加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

为了使当事人都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缔约当事人的注意要求加以提高,也就是在缔约过程中扩大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

为保护合同成立前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从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损失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缔约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是在合同不成立时应承担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时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实质上解决了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因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者恶意而使将要缔约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给对方带来损失,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法律有此规定的意义所在。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逐渐发展的过程,先合同义务实际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随着当事人接触的增加,善意当事人可能会因信用关系向对方付出自己的一些信用,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合同订立过程中恶意违反信用的行为加以规范。

(二)缔约过失的存在。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其实质是过错,是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信用,主观上有过错。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属过错责任,是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不论是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磋商,还是泄露商业秘密等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过错行为,都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简介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指的是当一方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合同另一方遭受了损失,从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交易中,缔约过失被认为是相对常见的一种违约情况。

下面我们将探讨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

缔约过失的定义和要素缔约过失是指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使得合同中的某些约定未能得到执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

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1.一方存在着应尽的注意义务;2.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合同损失;3.合同损失需要由违约方承担。

缔约过失的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具体来说,缔约方的注意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内容;2.应当告知对方合同中相关的重要事实和信息;3.应当尽力避免由于自己的操作或疏忽而给对方造成损失;4.应当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能够理解并遵守合同条款。

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合同损失如果一方的疏忽或违反注意义务导致了合同损失,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卖方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商品的交货时间,导致买方在需要商品时无法及时获得,那么卖方应当承担损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相应违约金的支付;2.代替另一方履行合同;3.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4.承担由于违约带来的其他后果。

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有些变化,但总的来说,违约方应该根据其疏忽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降低缔约过失的风险为了避免缔约过失的发生,以下几个方面可能会帮助你:1.在合同订立前,仔细研究和理解合同的内容;2.妥善保管合同文件,并及时更新合同条款;3.在合同交易中,尽最大努力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4.确保与对方的沟通顺畅,避免信息丢失或误解。

结论综上所述,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责任。

合同的缔约方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发生缔约过失所带来的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摘要]随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粗疏,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不少混乱,不利于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理论基础的进一步探讨,体系的进一步清晰,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文章通过探讨其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以期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便使缔约过失责任能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关键词]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由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在于缔约时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法律所保护的并非是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契约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而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能成立者,对信其有效的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概念指明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背其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所应付的责任,指出了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但是没有明确这种民事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崔建远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的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通知,互相协助等义务。

”这一概念抓住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同时也点明了它的归责原则,但是是否只要违反先合同义务都要承担责任方面则没有说明。

综合学者们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优缺点的评析,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是缔约过失责任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相对人有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详述如下:(一)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是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里突出的是缔约当事人,而不是指缔约一方,这是因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可能是缔约的双方。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先合同义务的基础之上,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和基础。

故先合同义务的产生时间决定了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开始时间,对于先合同义务开始的时间,崔建远先生认为自要约生效时开始。

先合同义务的终止一般认为于合同生效时终止,其原因是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缔约人在合同生效前的信赖关系,合同生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具体的合同关系来规范,先合同义务也因被合同义务所取代而终止。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归责事由,缔约过失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民事责任形式。

因此,缔约方只要主观上有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要表现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都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是双方都有过错,如果是那样的话该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但一方过错小于对方,则应该使用民法上的过失相抵原则,不足部分使用缔约过失责任,给予受害方以补偿,如果受害方的过错大于对方,那么受害方的损失没有必要使用缔约过失责任。

(三)相对人有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要件,缔约过失中的损失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损失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缔约一方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和生效,但是最后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时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消极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应以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为前提,只有缔约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发生。

信赖利益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因为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时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所在。

但是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即是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缔约上损害发生的原因,而损害事实的产生则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的结果。

缺少这一因果关系则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

关于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学说不一,笔者赞同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某项事实仅在特定场合发生该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的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性,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受损方的信赖利益,并且缔约过失责任本身就是过错责任,有主观条件的要求,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比较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一)信赖利益不应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属于缔约双方利益平衡的问题。

履行利益是合同在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保护此种利益足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当中目的是订立合同取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过了履行利益,则对于受害人来说获得了意外收获,明显违背了设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不利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如果信赖利益超过了履行利益,则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将从事交易的亏本转嫁给另一方的情况,而这种转嫁并没有法律的依据。

(二)信赖利益的确定限定在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内信赖利益的衡量与确定应采取客观的标准,将其限定在当事人能够预见的范围之内,具体来说,预见的主体不能只是依据无过错的缔约方所蒙受的不利益来确定,也应该结合法律以一个抽象人或者一般人来判断。

预见的内容应是相对人因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所蒙受的不利益来确定。

信赖利益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因为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所在。

(三)与有过失原则与有过失,也称过失相抵原则通常是指对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受害方也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有无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笔者认为过失相抵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过错时,应当按照双方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二是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损益相抵的原则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它是确定受害方遭受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不是减轻缔约过错方本应承担责任的规则。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完善(一)明确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在法律上明确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结束学者们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确定: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当中。

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时,缔约中有过错的一方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才可承担缔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保密、互相通知、互相协助等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

法律为防止缔约人因欠缺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相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责任形态。

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时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主观上有过错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人的前提和基础,否则不产生该责任。

4.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

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应以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为前提,只有缔约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的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作为其赔偿范围,而违约责任以履行利益作为其赔偿范围。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因此,以不超过期待利益作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更能保护善意的当事人。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不超过履行利益。

同时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合理信赖的认定,在缔约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是否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应以一般人的身份从客观上进行判断这种意思表示是否令缔约方信赖从而为一定的行为。

还有对机会损害的认定,应以合理赔偿的原则进行,应重点判断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否真实存在,机会的丧失是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且机会的损失没有超过缔约人的预见范围。

因此,法律不应只使用损害赔偿这样含糊的规定,信赖利益的范围必须予以明确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一):89.[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一):659.[3]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一):285.[4]魏振瀛.民法[G].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三):431,432.[5]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察[J].法律科学,2000,(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