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关系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议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
口郭 艳 石 瑶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本文简单介 绍了一 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要件和我 国的现有规定, 着重论述 了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脾益。
一
、
任。
我国 《 同法》 4 条 确立 了缔约 过 失责任制 度 , 合 第 2 该条 规定 : ”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一) ( 假借 订立 合 同, 意进行 磋商 ;二) 恶 ( 故意 隐瞒与订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 或者提 供虚假 情况 : 有其 他违 ( 三) 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行 为 。” 该条 规 定 了需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几 种情形。 根据 《 同法》 合 第五十 四条 、 第五 十 八条的规 定 , 合 同无 效或 在 者 被撤 销后 需追 究过错 方 的责任 ,追究 是谁 的责任 导致 合同无 效 或 者被撤 销 , 这种过 错 当然包括 当事人 在缔 约过程 中存 在的过 失 。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范 围 中,目前 理论 界和 司法界所 争论 的 焦点主 要是 : 财产 损 害与非 财产损 害 、 信赖利 益与 固有利 益, 直 接损 失与 问接损 失 中哪些 是应 该赔偿 的,而哪些 又是不 应该赔 偿 的 问题 , 以及赔 偿范 围应 如何确 定等 几个 相关 问题 。 本文 仅就 缔约过 失 的赔偿 范 围予 以探 讨 , 发表一 下个人 简 并 介: ( ) 一 财产损 害与 非财 产损 害 缔约 过失 责任规 定在 《 同法》 主要 是调 整财产 关系 的法 合 中, 律 。 约过 失责 任赔偿 的就 是 因缔约 过程 中一方 当事人 违反诚 实 缔 信 用 原则 而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的财 产损 害 。笔 者认 为,缔约 过 失 中的信赖 利益 损害 不应 该包括 非财 产损 害 。因为 , 财产损 害 非 是 义务人所无 法预 见 的, 以合理确 定其 范围 的, 民事 合同行 为 难 是 所无 法涉及 的 , 形 的、 观的和 缺乏 客观 依据 的。因 此, 无 主 非财 产 损 害不 是信赖 利 益损 失的赔 偿范 围 。 当然 , 财产损 害虽 不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而 要求赔偿 的 , 是 非 但 其 完全( ) 二 信赖 利益 与 固有 利 益 信 赖利益 基 于合理 信赖 而产 生 , 护信赖 利益 的结果 是将信 保 赖 利益 回复至 缔 约前 的状态 。信赖 利益 损失是 包括 财产损 失和机 会 损 失,实 际上是财 产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因无法 回复 而导致 的无意 义 消耗 。 固有 利益 ,是 指任何 人 的人身 或财产 不受 他人侵 害所享 有 的利 益 。 本人 认为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失应 限于 信赖利 益 的损 失 , 不应 包 括 固有 利益 的损 失 。为什 么昵 ?回 答这个 问题 ,先来理 解一下 缔 约过 失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 区别 : 1二 者产 生 的前 提 条件 不同 。缔约过 失责任 产生 需要具 备两 . 个前 提条件 : 是缔约 双方 为 了缔约而进 行 了接 触 : 一 二是这 一接 触 使双 方产 生 了一种特 殊的信 赖关 系 , 即缔约过 失责任 具有相对 性 。 而对 于侵 权行 为 , 不需 要 当事人之 间 存在某 种关 系 。 并 2 违 反 的义务 不 同。缔约过 失 责任违 反 的是依诚 实信 用原则 . 而 产生 的先合 同义 务 。侵 权责任 则 违反 了不得 侵害 他人人 身和财 产 的一般 义务 , 这种 义务 是无 处不 在、 时不在 的 , 无 并为任 何人所 负有 的, 以, 所 侵权 法所规 定的一般 义务较之 先合 同义 务更为广泛 。 通过 以上 的分析 可 以看 出, 首先 , 固有利 益的损 害完全 可以依 据 《 权 行为 法》 求另 一方赔 偿 。而不必 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 要求 侵 要 行 为人赔 偿信 赖利益 的损 失 。如果 将对 固有利益 的损 害赔偿 也通 过缔 约过 失责任 加 以解决 ,势必 混淆 缔约过 失 责任 与侵 权责任 的 界限。 次, 其 固有利益 并非 信赖 利益所 包容 , 且与信赖 利益 是分 而 属两 个不 同 的利益范 畴 , 里所 讲 的信赖 利益 应该仅 是指财 产利 这 益 的损 失。固有 利益 不仅包 括财 产损 害 , 且也 包括人 身损 害, 而 依 据侵 权行 为法保 护固有 利益 的损 害可 以更全面 的保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 于特 殊情 况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赔 偿 , 对 能够更 好的保护 受害 人 的利 益损 失 。而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不 涉及 精神 损 害赔偿 。再 次 , 就 是举证 责任 的承担 不 同 , 约过 失责任 要求 的是 在合 同的订立 缔 过程 中。提 出主张 的 当事 人 必须证 明这 一点 ,而主张 侵权 责任 的 方 当事 人不 需要证 明这 一 点。 因此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害 仅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 , 应包括 不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摘要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
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机会丧失作者简介:范振男,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5-02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责任主要有三种学说: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
耶林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也将其定位于合同责任的一种。
耶林认为,合同上的之勤勉义务,不仅适用于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且适用于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违反勤勉义务产生损害赔偿义务。
合同责任说的主要观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合同法律关系理论在合同缔结时也应有适用之余地;其二,合同关系存续时应负责之归责程度,与合同形成之际应负责之归责程度相同;其三,关于应就过失负责之人,仅限于缔约当事人,不及于参加缔结合同之第三人。
侵权责任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提出的根源在于德国侵权行为立法的模式,使缔约人难以通过侵权行为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即缔约过失赔偿的对象中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守主义的侵权立法模式无法提供救济。
梅迪库斯教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侵权法的缺陷应由侵权法自身来解决。
独立责任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项特殊的责任,它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德国学者卡纳里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第三类责任类型即“信赖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大部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探析
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 范 围探析
黄 邦道
( 庆 教 育 学 院 通识 教 育 部 , 庆 4 06 ) 重 重 0 0 7
摘 要 : 立 科 学合 理 的缔 约 过 失 责 任 赔偿 范 围 , 于维 护 契 约公 正安 全 , 护 当事 人利 益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建 对 保 本文
认 为 信 赖 利 益 的直 接 损 失 是 缔 约过 失责 任 赔 偿 范 围 的 主要 内容 . 会 利 益 应 该 纳 入 信 赖 利 益 的 赔 偿 范 围 , 机 固有 利 益 损 害 包 含 在 缔 约过 失 损 害 赔偿 范 围 中 . 约 过 失责 任 损 害 赔偿 范 围 中还 应包 含 非 财产 损 害 的赔 偿 。 缔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言 , 同尚未履行 , 合 履行利 益则无 从谈起。信赖利益指合 同当事人的一方 因基于对 另一
收稿 日期 :2 1 — 2 9 0 1 0 一l
损失 。关于机会利益是否应该 纳入信赖利益 的赔偿范
作 者 简 介 : 邦道 (9 9 ) 男 , 庆 奉 节 人 , 学硕 士 , 庆教 育 学院 教 授 , 要 从 事 民 事 法 学研 究 。 黄 16 一 , 重 法 重 主
的赔偿 范围所要解决 的问题 . 是指在缔约过程 中. 因一
在缔约过 失责 任中 .信赖利益首先是一种 现有财
产利益的损失 .即由于对方在缔结合 同过程 中存 在过
方或双方的缔 约过失行为 .致相对 方造成 的相应损失 应该得 到法律 救济 , 以使该损失得到补偿 。合同法》 《 第 4 条 第 4 2 3条规定 了缔 约过失行为所应 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 但对损害赔偿 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 。 于缔 关 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 围. 学界争议较大 . 有不 同的
论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
论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作者:孙怡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完善了有关合同法的责任体系规定。
而对于涉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一直以来,围绕赔偿范围都存在着一定争议。
尤其是信赖利益间接损失问题,即机会利益损失相关问题,因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举证困难等因素,被一些学者认为并不是信赖利益。
不过,有关信赖利益的损失确实应包含机会利益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信赖利益;机会利益;损失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和概念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曾经发表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文章中,对契约关系成立之前关于缔约当事人因为接触而产生的类似契约信赖关系概念界定成法定债的关系。
由此认为,其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关调整,并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为过错造成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便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要使缔约过失责任得以具体承担,则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确定其具体并合理的赔偿范围。
首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仅限于信赖利益还是还应包括固有利益,对此,学者们意见不一。
以王利明教授、杨立新等教授为代表,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问题只能限于信赖利益损失。
他们认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对象本身就是一种信赖利益,并且,只有当信赖人遭受了一定信赖利益损失时才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的损害赔偿。
反之,如果缔约方没有遭受一定的信赖利益损失,就不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认为,应支持第一种观点。
虽然,德国著名的“亚麻油地毡案”中,法院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产生过程中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为由,判决由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成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第一个具有创设性的判决。
但是,在现代侵权法中此种损失完全可以获赔,侵权责任足以解决此种类似案件。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一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案例:某科技公司A与某远东公司B协商订立生产篮球、打气筒等文具的合同;B提出A先根据B提供的图纸制作出样品,样品完成后双方在香港某地会面洽谈;A于是根据要求制作出模版和样品,在指定日期前往香港将样品提交给B,并向B提出了价款要求;B未对价格予以回应,但对样品提出了修改要求;后A按B的要求对样品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样品提交给B,此时,B以A提出的价格缺乏市场竞争力为由拒绝对与A签订合同。
A花费模版制作费38.5万元,缔约交通费2万元,以及这些费用的利息。
并且,在与B的缔约过程中,A拒绝了与C公司签订另一生产文具的合同的要约,合同标的额为60万元。
对于此案,在协商过程中B对A提出的价格未提出异议,可认为采取了默认的方式同意了A提出的价格,而后对协商的价款出尔反尔。
对于A,制作样品必须先要制作出模版;B的做法显然违反商业规则,意图在A已做出模版而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恶意压低价格。
因此,B应对A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是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缔约责任是违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法定义务。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有过错。
而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合同的缔结失败仅仅是一种商业风险,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比如,A与B商议将A的一幅名人字画卖给B,由B亲自到A所在的城市对画进行鉴赏无误后,双方再商议是否交易及价金等问题;但当B刚刚赶到A的住处时,不幸A家发生火灾,字画被大火焚毁。
在此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法成立,而A对标的物的灭失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我国的立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假借订立台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这里的“其他”,《合同法》没有列举,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具体阐释,常见的有:缔约一方未尽必要的通知、帮助义务,而导致对方缔约成本增加而致财产损失,缔约一方未履行告诉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损失的等等,案例中B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试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推 置 一 旁 , 慎 掉 落 下来 , 中 了 B及 其 旁 边 站 立 不 击 的孩子 , 致使 B和孩 子摔 倒在 一旁 , 成伤 害 [。在 造 此 案 中 , 院 以在合 同产 生 过 程 中双 方 当事 人 负有 法 注 意 义务 为 由 ,判令 商 店 承担 缔 约上 的过失 责 任 。 在 此 案后 , 有 “ 还 香蕉 皮 案 ” “ 叶案 ” 和 菜 是关 于 采 纳
的现有 财产 和人身 权益 的损 害也包 括在 内 。
保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日本 的判 例及 学 说 确立 这 制度 , 扩展 其 适用 范 围 。英 美法 系也 以判 例 形 并
一
式确 认 了缔 约 上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国际 商 事合 同通 则》 缔 约上 的过 失责 任 也做 了 明确规 定 [, 对 3 如其 中 3 第 21 .4条 中对 以非 诚信 进 行 谈 判 的规 定 和 第 2l 。 5 条对 保 密 义务 的 规定 , 承认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我 都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理论 经过 了 10多年 的发展 . 0 在 众多学 者中产生 了许 多不同 的主张 。 耶林提 出的缔约 过失 上 的过 失理 论 . 被学 者 称为 “ 学 上 的发现 ” ] 法 ¨ 1
磋商 、 缔约欺 诈 、 违反保 密 义务 和其他 违背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行为 。但 对于 发生缔 约过 失责任 时 的损 害赔 偿 对 象和损 害赔偿 范 围缺 乏明确 规定 。
收 稿 日期 :0 2 0 — 0 2 1 — 3 1
作者简介: 柯佳 容 (9 7 )女 , 18 一 . 广东 惠 州 人 , 南 师 范大 学 法学 院硕 士 生 , 华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信赖利益是合同法的⼀种违约救济制度,主要是帮助受害⼀⽅的法律地位能恢复在订约之前,这样就能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设⽴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过错的当事⼈⼀⽅因对⽅的缔约过失⾏为⽽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规定⽽⽆法要求对⽅进⾏补偿的空⽩,保护了缔约当事⼈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民事责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个要件为:(⼀)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发⽣在合同订⽴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在缔约过程中⽽不是发⽣在合同成⽴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或者虽然成⽴,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效要件⽽被确认为⽆效或被撤销时,缔约⼈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效后,合同有效成⽴前,在这段时间内,当事⼈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在要约⽣效前,双⽅只是⼀般⼈之间的关系,谈不上缔约双⽅之间的信⽤,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的违反;在合同成⽴后,双⽅当事⼈之间的关系进⼊了⼀种更加紧密的信⽤关系,在合同⽣效后,这种信⽤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
(⼆)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实质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
故意是指缔约⼈预见到⾃⼰的⾏为会产⽣合同⽆效、不成⽴或被撤销,能给相对⼈造成损失的后果,⽽仍然进⾏这种民事⾏为,希望或者放任违法后果的发⽣。
过失是指缔约⼈应当预见⾃⼰的⾏为可能产⽣合同⽆效、不成⽴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意没有尽到告知、照顾、协助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的主观⼼理状态。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摘要]随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粗疏,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不少混乱,不利于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理论基础的进一步探讨,体系的进一步清晰,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文章通过探讨其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以期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便使缔约过失责任能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关键词]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由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在于缔约时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法律所保护的并非是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契约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而非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能成立者,对信其有效的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概念指明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背其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所应付的责任,指出了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但是没有明确这种民事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崔建远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的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通知,互相协助等义务。
”这一概念抓住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同时也点明了它的归责原则,但是是否只要违反先合同义务都要承担责任方面则没有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合同从订⽴、履⾏,⼀直到合同履⾏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提到缔约过失就当然不可避免的提到缔约过失责任。
在本⽂中,店铺⼩编将就什么叫缔约过失,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两个问题进⾏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缔约过失的构成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当事⼈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当事⼈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为缔结契约⽽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到⼀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均应依诚实信⽤原则互负⼀定的义务,⼀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研究
囊糠
一
、
直 接 损 失
这 种信 赖 利 益 的损 失 包 括 直接 损 失 . 术界 中 已无 争议 , 学 因此其 赔 偿 范 围 应包 括 : 1 约 人 在 缔 约 过 程 中所 支 出的 缔 约 费用 , 括 邮 电 、 . 缔 包 文 印 费用 、 订约 地 域察 看 标 的 物所 支 付 的 合理 费用 等 。 赴 2履 约 准 备 费 用 , 括 为 运 送 标 的物 或 受 领 对 方 给付 所 . 包
方 的利益 角度 出发 。信赖 利 益的 赔偿 以不超 过 履 行利 益 为 限 。 同 时 , 害人 订 立合 同就 是 为 了取 得履 行 利 益 , 受 如果 信 赖 利 益 的赔 偿 超过 了履 行利 益 , 应 属 于 受害 人 的 意 外 获利 , 与 受 则 这 害人 的预期 目的不 相符 合 。另 一方 面 , 果 信赖 利 益 的赔 偿超 如 过 了履 行利 益 , 则可 能 出现 一方 当事人 将 从 事交 易 的 亏本 转嫁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因 信 赖 合 同 成 立 而 购 租 房屋 、 房 、 器 或 厂 机 设 备 或 雇 工 所支 付 的 费 用 : 3因 支付 上 述 费用 而 失 去 的利 息 。 . 4其 他 直 接 的 费用 支 出 。 .
对 信赖 利 益 的赔 偿 做 出这 种 限 制 是必 要 的 : 方 面 , 一 信赖 利 益 的赔 偿 包 括 直接 损 失 和 间接 损 失 , 而 间接 损失 的赔 偿 已 经 为 一方 施 加 了 比较 重 的 责任 。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有 时难 以确 定 . 果 法律 上 不做 限制 会使 赔 偿 范围漫 无边 际 , 以操 作 , 如 难 而 履 行利 益乃 是在 合 同如 期履 行后 当 事人 所 获 得 的全 部利 益 , 保 护 此种 利益 足 以最大 限 度 的维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 从平 衡 缔约 双
信赖利益
1﹑信赖利益内涵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项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成立,以后遇到的问题就是赔偿范围问题。
此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所谓缔约上的信赖利益实指缔约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或有效,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所蒙受的利益损害,即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的合理信赖而做出的无益的成本支。
这种无益的成本支出包括经济成本支出和机会成本支出,其中经济成本支出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约或受领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标的物的运输费、仓库租赁费、银行贷款利息,还包括土地测量费、建筑设计费、与承揽人订约之违约金、诉讼费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机会成本支出,即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机会利益的损失。
2﹑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法律特征(1)依附性。
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它必须依附于缔约行为,如果不在缔约过程中,或尽管在缔约过程,但某种利益与缔约行为无关,不得享有信赖利益。
(2)善意信赖性。
即缔约人对缔约本身必须保持善意信赖,也就是说,该缔约人对相对方发生的缔约上过失是不知情的。
如果该缔约人明知对方发生缔约上的过失,而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则不得就该部分损失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内容的广泛性。
信赖利益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对缔约信赖的各方面的利益的总和。
信赖利益不仅指缔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其未来可得利益不得无端减少,而且还指不因对方的过错而增加缔约费用。
(4)利益的潜在性。
信赖利益尽管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外在表现,只有当缔约人因相对方存在缔约上过失而遭受该种利益的损害时,才得可以主张追偿。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中的过失责任分析中文摘要: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杰林首创的。
此后,受到法学家和司法界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
我国原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节商品流通作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无疑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建议目录:介绍 (3)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 (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四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5)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6)七、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6)结论7...................................................参考 (8)主体导读: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新的制度。
由于合同法的原则性和简洁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许多方面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试就违约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的。
1861年,杰林在他主编的《杰林杂志》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理论探讨。
论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有过失的 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从其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中扣除,赔偿义务人只需就
另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避免信赖方获得额外的利益。
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于先契约阶段,具备构成一
三、完善 我国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
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
Lega l Sy st e m An d So ci e t y
20 09. 2(中)
·经济与法·
论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杨阳
摘 要 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从信赖利益和损害赔偿的角度探讨了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不
断 完善 我 国的 信赖 利益 赔偿制 度,保护 交易 安全 ,促 进诚实 信用 的 市场 道德 的形 成。
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代价 和各种费用不能得到弥补的财产损失。⑥
义务而致使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身体或名誉的损害,也可以适用非物质 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缔约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三)缔约中信 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限度
当事人为了订立契约而进行接触至契约生效前的过程中,都有可
1.赔偿范围 应包括:(1)缔约人支出的缔约费用及利息; (2)缔约
成立,而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行所需要的费用 和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笔者认为如果行为已经实
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①
在的侵犯了这种利益,那么理应进行赔偿,即(1)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
第二种、利益说, (1)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 益;②(2)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 产生的利益。③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固有利益固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利益为最⾼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体、健康、⽣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般应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活补偿补助费、残疾⽤具费损失、被扶养⼈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前扶养的⼈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
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的信赖而改变 了自己的经济地位 , 当另一方违背其
诺言时, 为使信赖方恢复到原有 的经济地位而赋予 该 方 的权益 。 ” 对于 固有 利益 即 因违 反保 护 义 务 , 侵 害相对人身体健康或财产权利 而造成 的损失及损 害。先合同义务不应 当包含保护义务的内容, 对于 行为人 的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应 以侵权行为法加以解 决。对于履行利益 , 应 当通过合同责任加以解决 , 使 当事人达到合 同完全履行的状态。如果将损害固有 利益与履行利益也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 以解决 , 将 混淆其与侵权责任和合 同责任的界线 , 不利于建立 和谐的责任体系。 信赖利益 的范围又如何界定 , 各国立法不一 , 我 国《 合同法》 也并未明确规定。理论上 的看法也颇 有不同。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 损失 。所 谓 间接 损 失 , 是 指 如果 缔 约 一方 能 够 获得各种机会, 而在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 同不能成 立的情况下, 使这些机会丧失。 赔偿 间接损失 的理 由为: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 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弥补受 害人的损失。如果确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他 方丧失订约机会而受损害, 则不予赔偿有失公平, 也 不利 于维持 正 常的市场 交易秩 序 。有 的认 为信 赖利 益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 , 就是指 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 出的各种费用 , 如 订约费用 , 准备履行费用及支 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 利息等 。笔者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 公平毕竟是民商事法律的价值追求。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 同缔结 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的义务 , 而致使另一方 当事人 的信赖利
关于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
关于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作者:钟舒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关键词信赖保护固有利益法律缔约过失作者简介:钟舒燕,华南理工大学。
一、信赖与信赖利益究竟信赖代表什么意思?与信赖利益一样,信赖的概念让人非常迷惑,信赖以此源自于美国法律内容,所以,在对于它的基础意义的理解上,只有在美国法相应的环境下才可以得到较为正确的答案。
在美国法中,对于信赖一词的解释是:所谓信赖,这是建立在“许诺”基础上的对于许诺内容的一种对应的期待态度,又由于双方许诺内容的违反导致被许诺人感受到“属于他的一切仿佛都被剥夺了”。
所以,就实际而言,只是一种对诚信内容的期待,在这种期待的过程中,还未对利益的损失进行涉及,在信赖的问题中加入了一定的损失内容,就会极大程度的干扰对信赖利益以及信赖的区分。
所谓的信赖利益,按照目前我国最具有的说服力的一种说法,即是:信赖利益所有人,指的是当事人因为对于法律行为的相信而有效成立的,但是又因为某些因素的干扰,导致这种法律行为(尤其指代契约)失去效果甚至是不成立而造成的损失,其又被称呼为“消极利益”,既然有消极利益,那么自然有积极利益,积极利益指的是对许诺内容的履行,期间双方建立的法律行为或者是相关合同有效、成立,但是又因为对内容不履行而造成了损失,富勒先生称呼其为期待利益。
同时,这也是一种既存利益——许诺内容由于信赖并且已经支出。
根据上述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谓的信赖其实是信赖利益产生的前提,但是这里的利益并不是指的因为当事双方互相的信赖从而获得的具有积极效应的利益,正相反的是,它特别指的是当事人因为相互间的信赖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应的支出,这种支出既包括机会上,同时也包括财产上,只有当这种支出接收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时,“在此种场合所收到的保护利益就可以被称之为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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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关系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考察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一般理论,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的一种类型。
在我国,一向只注重探讨缔约过失责任而忽略对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研究,或者,把缔约过失责任视为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全部容,这一认识是有所偏失的。
本文主,用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替代目前在我国流行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克服上述缺陷,并且有利于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与完善。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及意义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它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1861年,耶林于在其主编的《耶林学院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的损害赔偿》的论文,指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的障碍被排除时,也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不是说不发生任何效力。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应对信其契约为有效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该文是针对当时德国普通法注重意识说,对合同不成立与无效时,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的一方所受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不负责任而言的。
耶林这段话提出了现代合同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实体法原则,其最大贡献在于“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法定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的理论。
”耶林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对古典契约法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彻底改变了古典契约法所确立的“无合同则无责任”的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指依据何种法理确立和追究缔约过失人的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学者对此历史有多种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四种主。
其中,侵权行为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或事先达成的默契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法律规定说则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均具有明显的缺陷:缔约过失责任有时并不侵犯相对人的具体权益,且侵权行为法有关免责、举证和时效的规定,使缔约过失责任的惩戒力度和保护有效性大为降低;法律行为说以尚未成立的合同或事先达成的订约默契作为责任基础,实际上是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一般违约责任的巢臼,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之间的界限;法律规定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遭遇到严重的适用困难。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说法因存在理论或实践上的困难,均不足取。
笔者赞同诚实信用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
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
从而引出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定合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信等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因为依第一种观点,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非信赖利益损失时,根本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理解不同,导致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归纳也不一样,持前述第一种观点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到损害;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一观点在我国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
⑸持前述第二种观点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三: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负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一种观点对此没有限定,围过于宽泛。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
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违背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围限定为信赖利益;但不赞成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有赔偿人存在过失时才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主要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责任,亦或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区别主要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失,所以当事人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通常产生于不存在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通常表现为一方在订立合同中支出的各种费用,而侵权责任保护的一般是他人不得侵犯的各种绝对性的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场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对方处于合同履行以后的状态,即赔偿对方的积极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单一,只有损害赔偿一种,目的是把对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赔偿对方的消极损失,两者方向正好相反。
五、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理论及意义关于信赖利益及赔偿责任,两大法系学者的理解基本一致。
王泽鉴先生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失。
”林诚二先生认为“信赖利益赔偿者,乃法律行为外形虽已成立,但实质上无效,当事人一放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损害之赔偿也。
”上述二观点基本一致,唯二者适用围有所区别,前者既适用合同无效,也适用于合同不成立;而后者只适用合同成立但无效一种情形。
笔者认为前者更加合理,因为合同不成立也可以产生信赖利益损害。
在英美合同法中存在信赖利益赔偿问题应是美国的富勒为代表。
他和他的学生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契约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这就打破了美国契约法上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即“要么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
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填补受害人因信赖允诺而遭受的损失,其功能和大陆法系的因缔约过失而赔偿受害人的信赖是一样的。
信赖利益的赔偿围,系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使被害人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时的状态⑾即消极利益。
与履行利益相对,后者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失,又称积极利益之损害。
信赖利益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指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之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花费的费用等;间接损失通常指另失订约机会之损害。
信赖利益理论的产生,也引发了合同法理论上的一次革命。
传统合同法只保护履行利益不保护信赖利益;只承认违约责任,不承认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而信赖利益及其赔偿责任的提出,扩大了人们在合同法领域上的视野。
目前,无论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反映于合同立法上,信赖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相并列共同构筑统一的合同利益理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构件统一的合同责任体系。
六、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缺陷及其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关系现代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建立在耶林1861年所提出的缔约过失的基础上的。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和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二是致害方有过错。
并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与违约责任相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对此,提出以下疑问:第一、从各国立案规定看,有许多信赖利益赔偿并不能归入缔约过失责任的畴。
如前述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因错误而撤消意思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79条第2款规定的“无代理权人的赔偿责任”都不以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德国学者Larenz教授明确指出该两条规定系法定担保责任,不是过失责任,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虽然王泽鉴先生认为该两条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但也是建立在缔约过失思想基础上的。
即使如此,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也是引人误解的,它的词语含义与其规意旨是相互矛盾的。
无论如何,缔约过失责任都不能涵盖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相反,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一部分。
第二、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看,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只有致害方有过错时才能成立。
这样,无过错的致害方给受害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得不到赔偿,在法律上也缺乏其他救济途径,明显失之公平。
即使双方都无过错时,信赖利益损失作为一种风险也必须要事先在当事人之间予以分配,而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却无力调整。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既然不能解决整个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那么把其作为合同法上与违约责任相并列的独立责任形态的地位是有否合适。
所以,如果我们不用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而用缔约过失责任去构造合同法的责任体系,显然是不完善的。
我国学者长期以来只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而忽视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认为缔约果实责任就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全部,二者在涵与外延上都是相同的。
把过失作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合同责任体系也是建立在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基础上的。
这些思想也反映到立法上,把本来不需要过错的信赖利益赔偿按过失责任来处理(如因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被撤消的赔偿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违背民法之公平正义理念。
然而,上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缺陷并非不可弥补。
从上述信赖利益的探讨中,笔者得出: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容一部分,二者是不可替代的。
只有在这个围,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才有意义,才不会发生误解和错误。
耶林当初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有在致害方有过失时才成立,是受历史条件限制,⒀目前已被各国立法所突破,所以不能采取拿来主义,为我国合同立法作样板,应以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廊清我国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适用类型,对有关的条文予以重新斟酌。
七、缔约上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的适用类型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系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