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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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谈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
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需先征同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
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直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性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中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损失,为什么?
答:
(1)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一致,并已签署,但要注意的是,合同没有生效。
(2)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合同没有生效,但乙公司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征地并培训工人。甲公司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原因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