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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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读后感
看完《送法下乡》,我认为问题集中在:农村法制现代化的观念有待深入;法制现代化的工具箱也不是万能的救济方式。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反应当时农村司法实践的影片。

一些人便拿着法制现代化的放大镜,从影片里“挑骨头”,然后口诛笔伐我国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如何的淡薄。

此时,我想起了我国明朝的《明大诰》。

它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我们至少看到,《明大诰》的有无可以加减罪名,是它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

《送法下乡》作于1999年,经过15年的农村法制现代化建设,我们真正达到预期了吗?我们期望的法制现代化之树开花结果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相比以往,15年的农村法制现代化的进步是明显的。

但形式上的进步并不能掩盖实质上的退步。

我担忧的并不是农民群众不懂法,不知法。

孰不知,不仅仅是农民群众对法制现代化一窍不通,对许多人而言,短时间内也不会轻易摘掉“法盲”的这顶帽子。

更重要的是,我看到了农民群众对法制现代化的冷漠。

我的一位农村亲戚,因与同村的人发生矛盾,在醉酒且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对方用钝器所伤,直接导致头盖骨粉碎,成为了半植物人状态。

表面上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打人者理所应当承担刑责。

实际上,案发后,他们及时报警和急救,公安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做笔录和询问。

谁曾想,公安机关竟因为没有证人在场作证和证据不足而拒绝立案。

行政复议时,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做头部的损伤报告(8000元)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因自己醉酒后跌倒所致。

经过无稽可笑的鉴定后,仍然不能改变公安机关裁决,上级的行政复议也莫名其妙的维持了原来的裁决。

后来方知,犯罪嫌疑人因害怕追究刑责,通过熟人行贿,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立案工作。

作为受害一方,住院已经花费了好多积蓄,自然没有多余的钱去追究,此案件已不得不搁臵了两年已久。

相比于秋菊,15年之后的今天,作为受害者一方,我只能对她的司法实践投以羡慕的目光。

至少她在诉诸法律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对襁褓中的法制怀有敬畏之心,虽然她在诉诸法律的道路上走了一些弯路,至少法律还给了她一点带有瑕疵的回应。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发展到今天,它经历了敬畏,自觉遵守,有机可乘的规避,直到冷漠。

法制现代化正慢慢地失去
它本应该有的威信和威严。

我不知道,这样的法制实践是否是前进的?是否是正确的?
假如,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成本低廉,效果显著,深入人心,拍手称快,我想,我国的法制现代化的普及,不过是时间问题。

同时,对于我国特有的“炕上法庭”,“私了”等民间法,也会有一个良性甄别的过程,最终,真正把农民群众引领至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随着改革开放,我们忙着跟世界接轨,法制现代化接轨也方兴未艾,但15年的法律实践不得不令人担忧,法制现代化,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也有中国的实际的个性,我们应充分认识事物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全方位甄别和创新,才能够做到“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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