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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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4.09
•【字号】粤财采购[2002]8号
•【施行日期】200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OO二年四月九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向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制度,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参加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广东省财政厅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采购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申请资格登记时,供应商应向广东省财政厅填报一式三份《广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格式附后,下称登记表),并提供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附贷款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前两年度年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对本办法登记表“供应商财务状况”的审查意见;
(八)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

第八条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经管理部门审核的登记表一份及审核意见发给供应商,其中符合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档案。

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第十一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集中采购机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定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验证。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其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能申请资格登记;构成犯罪
的,贪污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政府采购当事人或招标投标机构违规串通的;
(二)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虚假资格申请材料和虚假投标材料的;
(四)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合约的;
(六)登记资料变更或需要终止资格,不及时办理资格登记变更或终止手续的;
(七)拒绝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准入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重新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合并或分立,供应商解散破产等原因,应在30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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