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粤财法〔2011〕3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国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0〕7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三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三批)一、2010年1月1日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2、潮州市枫溪慈善总会3、广州市社会团体发展促进会4、丰顺县慈善会5、潮州慈善总会6、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慈善会7、珠海市禁毒基金会8、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9、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11、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12、肇庆市教育基金会13、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4、深圳市归侨侨眷福利基金会15、广东省大成慈善基金会16、广州市徐灼佳慈善基金会17、广东省民福慈善基金会18、广东省南澳岛扶贫助学基金会19、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广东省盈峰慈善基金会21、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22、陆河县振兴教育基金会23、珠海市扶贫基金会24、广州市新塘群众文化基金会25、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26、广东省珠江航运事业发展基金会27、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28、广东省科学探险基金会29、广东省天意莨绸保护基金会30、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31、广东省圣保堂肿瘤慈善基金会33、广东省嘉宝莉助学基金会34、汕尾市扶贫基金会35、广州市平恩慈善基金会36、广东省陆叶慈善基金会37、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8、广东省中庆文体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青蒿医药科技基金会40、广东省金匙救助基金会41、广东省环球公益基金会42、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2011年1月1日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2、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3、东莞市慈善会4、广东南雄珠玑巷后裔联谊会5、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粤民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
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三)广布慈善网点。
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一、受托实施事项说明1.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 受托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 受省财政厅委托实施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4.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营利组织。
二、事项办理依据有关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 号)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1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 号)三、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国税发[2006]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387b48cf84b9d528ea7a21.png)
/article.asp?a_id=31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辽宁、上海、浙江j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l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认定试点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诸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民政部门的具体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作出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提请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书面核定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戳记。
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度减税限额=∑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工作月份÷12x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税限额。
如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减征办法(一)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减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3.爱慕公益基金会4.爱佑慈善基金会5.安利公益基金会6.宝钢教育基金会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顶新公益基金会13.东风公益基金会14.东润公益基金会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19.亨通慈善基金会20.华阳慈善基金会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3.开明慈善基金会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27.南都公益基金会28.启明公益基金会29.青山慈善基金会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33.顺丰公益基金会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35.韬奋基金会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7.万科公益基金会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心和公益基金会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44.亿利公益基金会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50.智善公益基金会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53.中国电影基金会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57.中国扶贫基金会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64.中国航天基金会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73.中国禁毒基金会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77.中国孔子基金会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79.中国绿化基金会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4.中国医学基金会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0.中华慈善总会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08.中脉公益基金会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6.中国癌症基金会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18.中国肢残人协会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09]87号颁布时间:2009-5-31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我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名单(81家单位,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附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1.广东省扶贫基金会2.广东省国家安全基金会3.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5.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6.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7.广东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8.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9.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0.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1.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12.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1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14.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5.广东省人口基金会16.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基金会17.广州市教育基金会18.广东省禁毒基金会19.广州市公安民警基金会20.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1.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22.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23.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24.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25.广东省教育基金会26.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7.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8.广东省老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金会29.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30.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31.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2.广州市时代慈善基金会33.佛山市炽昌慈善基金会34.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35.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3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37.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8.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40.广东省华美慈善基金会41.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42.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43.广东省鹏峰慈善基金会44.深圳市人口基金会45.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46.从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7.广东省东风日产阳光关爱基金会48.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49.广东省吴远溪慈善基金会50.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1.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2.龙川县教育发展基金会53.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54.广东省南粤广播电视发展基金会55.江门市五邑侨乡文化基金会56.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7.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58.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59.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基金会60.广东省林若熹艺术基金会61.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62.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63.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65.广东省慈善总会66.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67.珠海市慈善总会68.湛江市慈善会69.揭阳市觉世慈善福利会70.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71.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72.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73.广州市慈善会74.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75.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76.佛山市慈善会77.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78.汕头慈善总会79.惠州市慈善总会80.肇庆市慈善会81.肇庆市鼎湖区慈善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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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社会团体,会费收入,营业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7﹞161号
【发文日期】1997-06-27
【实施时间】1997-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
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可免予征收营业税。
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团)费、工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
知(1997年5月21日财税字[1997]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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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说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充分利用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优化经济结构,鼓励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税政策,对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和税法宣传的需要,市局编印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我市广大国税干部学习和工作中使用,也方便纳税人能够迅速、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本汇编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第二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
本汇编收集税收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二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 (1)(二)福利企业 (2)(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四)医疗卫生 (5)(五)宣传文化 (5)(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政策 (6)(七)民族贸易 (7)(八)黄金 (7)(九)废旧物资 (7)(十)模具产品 (7)(十一)简易征收的政策 (8)(十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8)(十三)修理修配 (9)二、消费税 (9)三、企业所得税(一)免税收入 (9)(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0)(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1)(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1)(六)小型微利企业 (11)(七)高新技术企业 (11)(八)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12)(九)资源综合利用 (12)(十)加计扣除 (13)(十一)创业投资企业 (14)(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14)(十三)税额抵免 (14)(十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27)(十五)动漫企业 (27)(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27)(十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7)(十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28)(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28)四、出口退税 (28)五、车辆购置税 (30)六、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第二部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5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56)《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60)《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49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1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1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10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11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1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0号 (13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19号 (14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8号 (141)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粤府〔2023〕10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共享第三章服务支持第四章征缴协助第五章监管协作第六章执法协助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税务机关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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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2010年6月18日粤财综〔201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一)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含系统内调拨)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即汽油按27元/吨,柴油按22元/吨)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三)对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气态天然气(标准大气压和室温条件下)按0.04元/立方米征收;(四)对液化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液化气按0.04元/立方米(即17元/吨)征收;(五)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六)对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业务收入和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分别按0.1%和50%征收;(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1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省计委,省粮食局)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3.广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5.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6.广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广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广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广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广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广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编办)1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5.广东省建设厅(省建设厅)16.广东省交通厅(省交通厅)17.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18.广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9.广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20.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外经贸厅)21.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广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计生委)24.广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广东省人事厅合署办公)。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17个)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2.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省环保局)3.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4.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总会) (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5.广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6.广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7.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8.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9.广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10.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渔业局)1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1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1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14.广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15.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16.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17.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发布时间:2011-08-14 来源:本站原创行政机关的数量很多,且各有不同的行政职权和特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关作以下分类:(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管辖范围遍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限于某一地区。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中央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
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其管理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
(三)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容的复杂程度,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综合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多个管理对象进行统筹协调性的组织管理的行政机关,如国土资源部,其管理对象涉及多种业务部门,而不是单纯某一部门。
专业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单一的管理对象进行全面业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公安部等。
(四)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设置,而且管理的行政事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中设置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工作部门。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即予以撤销,如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种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
(五)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粤民福[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粤民福〔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为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
二、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
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
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动态,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总工会:2014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请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完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粤人社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幸福广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生活困难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要充分认识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广大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业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贡献。
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目前部分知青存在的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切实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是我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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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12﹞95号
【发文日期】2012-12-21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级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的规定,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三、201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以后年度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