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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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培训学校学员管理,提高学员素质,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安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培训学校的所有学员。
第三条学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学员管理,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2. 实效原则:注重实际效果,提高学员综合素质。
3. 教育原则:以教育为主,培养学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4. 激励原则:激发学员学习积极性,促进学员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学员入学前需填写《保安培训学校学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
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学。
第五条学员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领取学员证。
第六条学员证是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身份证明,学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章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学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各类课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实践
操作。
第八条学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虚心学习,不得抄袭、作弊。
第九条学员学习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
第十条学员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四章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
第十二条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等处分: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
3. 考试作弊、抄袭他人作业的;
4.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扬、奖励:
1. 在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
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为学校争光的;
3. 对学校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4. 其他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退学与结业
第十四条学员因故需要退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十五条学员在学习期间,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学员结业后,应按照规定参加就业指导,积极投身保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保安培训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