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犯罪论文
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论文

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
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
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
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
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1.2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
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
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深入,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发生着改革和变化,从农村到城市,社会转型关涉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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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范文一:目前中国土地政策面对的挑战中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土地政策问题在实现预期的经济与社会结果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是与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的。
迄今为止的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扭曲,也刺激了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在一个城市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以及城市与农村经济越来越整合的年代,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却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一直绝然分割。
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所管理。
作为这一分割的主要结果是,政府成为农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惟一仲裁者,它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在现行法律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换言之,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
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
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
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
这些国家日益认识到,随着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日益整合、城市的快速增长、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对土地的区别对待将是不合时宜的,其效果是适得其反的。
尽管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实需要有不同的规划方法和程度不一的规制和经济干预,但越来越清楚的一点是,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人为地归入完全分割的两类制度体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
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
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
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浅析论文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浅析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
按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管理就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行为的管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职能。
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开展至今,时间仅二十余年,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做浅显分析,认为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现象:一、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
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
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
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
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
土地改革论文:新中国新疆土地改革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论文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已成为当前完善和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就土地流转中出现各种问题加以分析,并且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因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撂荒等现实问题,而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了一定数量和规模,流转形式也较多,但土地流转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土地流转的原因(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始动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发生流转,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农村的现实危机有关。
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业费用居高不下。
使得种田效益十分低下,一些地区承包土地甚至成了“亏本买卖”。
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原因。
土地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必然导致农业的兼业化。
兼业化必然导致土地利用率低,农业固定资产利用率低,工作效率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同时小规模经营也使产、供、销的成本大幅度增加。
为了提高土地效率,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
从国家的政策来看,国家在稳定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土地要向部分高效农副产品经营行业集中,可以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土地发生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
一是土地流转的形式较多,以自发流转为主。
二是土地流转期限短,一般在3~5年;三是土地流转大多有偿;四是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呈多元化,除农户外,城镇居民、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也承租土地,开发农业。
(二)流转形式。
一是互换承包地。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论文

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4-01摘要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政府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一、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辨析土地征收是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之中。
它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强制性地收买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1]。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点。
相似点在于,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点在于,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强行收买,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
土地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在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国家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只是一种临时使用他人土地的行为。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二、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本,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使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最后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首先,土地征收的范围扩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
土地资源管理 毕业论文

土地资源管理毕业论文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的盲目扩张、环境污染等,加之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压力。
因此,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是当务之急。
一、土地资源管理现状1.土地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在中国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尚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导致了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存在不足,没有有效地解决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和保护所进行的限制和约束。
2.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尤其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存在着相当多的低效用地、荒地和土地长期荒芜等问题。
因为农村地区的交通、水利、市场等配套服务并不完善,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低效率。
同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着转移受限、抵押受限等问题,使得土地资产的价值无法完整体现。
3.土地利用规划不合理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形式主义和程序性质,导致土地利用开发项目过多,而这些项目的实施往往会伤害环境和民生利益。
二、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对策1.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合理、系统和完善的土地利用政策体系,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市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市场的监管,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保障。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通过科学、规范、体系化的土地利用规划程序,推进土地利用的科学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城乡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中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注重提高土地的持续利用效益,在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治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增加土地节约使用上开展创新工作,大力推进组合式耕作、机械化条施播种等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
4.加强土地资源评估和监管对于建设项目的土地资源需求,应注重对土地资源的评估,保证用地总量和土地质量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土地资源利用价值,并加强对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地方政府土地失范行为原因论文

浅析地方政府土地失范行为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地方政府在管理土地资源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失范行为。
这直接导致了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影响社会稳定等。
可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
本文在对地方政府土地失范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土地失范行为;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f453一、地方政府土地失范行为的概念地方政府土地失范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取向,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在土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引发大量土地矛盾和问题,扰乱和破坏正常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二、地方政府土地失范行为的表现(一)使农地过度非农化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农地非农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必然趋势,但农地非农化的速度和规模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所以,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存在着过速转化和低效利用的现象。
在具体的农地转用过程中,地方政府采用了随意调整规划、以租代征、不规范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等手段导致了农地的过度非农化。
(二)操纵土地出让价格目前土地出让虽实行“招拍挂”制度,但是地方政府还是利用多种手法来操纵土地价格。
通常是地方政府借城市化之名大搞郊区化的房地产开发,将大量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市场上公开出让。
为了提高土地出让价格,提高政府的土地溢价收入,往往压低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提高土地的竞买低价,安排部分国有企业在竞买环节哄抬价格。
(三)违规提供土地优惠政策招商为了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擅自出台和制定跟土地相关的优惠政策,随意减免土地租税费。
有的地方甚至于提出“税费全免,土地全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任意出台优惠政策将政府的土地收益拱手让给了中间商,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地方政府土地行为失范的原因分析(一)地方政府行为目标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主体都是有其自身追求的“经济人”,所以其行为也都将毫无例外地以其自身追求的最大化为目标。
土地管理毕业论文

土地管理毕业论文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村镇土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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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土地管理遥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摘要:针对土地管理实践,对遥感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首先分析土地管理学科中遥感课程的定位,提出了关联课程设置方案。
其次采用需求启发的方式动态跟踪市场变化,建立教学框架,并调整教学内容,同时辅以实验信息反馈等教学手段,实现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交叉与融合。
最后在课程设计中基于Matlab平台培养学生的程序开发技能,从而为土地管理单位输送更加优秀的复合型技术人才。
关键词:遥感教学;土地管理学科;需求分析;任务驱动;Matlab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遥感对地观测方法凭借其覆盖范围广、周期性强、信息丰富等优势,已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大量实时有效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1-3]。
许多高校已将遥感设置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基础课,但一些遥感教学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如需求分析法、任务驱动法,Matlab辅助学习法等,在本专业虽有所提及却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3-5],导致学生对知识要点掌握不全面,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随着遥感技术的发展,教学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其数据类型、理论重点、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都已更新。
因而,针对土地管理实践进行遥感课程教学改革,对于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都是必要而紧迫的。
1土地管理学科的遥感课程教学改革需求分析当前,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快速发展,对3S技术人才结构及人才素养的需求也发生较大变化[6-7]:在各级土地勘测、土地开发整理储备、土地规划等事业单位,基于3S技术的应用工程项目增多,需要大量的技术熟手和一定的高端技术管理人才,目前专科生和硕博士因人力成本合理而较受青睐;高等院校对人才的学位要求较高,主要吸纳博士毕业生就业;3S技术类公司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人才需求量巨大,但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各公司致力于提供特色服务或打造高端软件产品(如MapGis、SuperMap等),因此要求雇员拥有多学科交叉的知识体系,同时具备3S技术集成应用和创新的能力。
土地资源管理毕业论文

土地资源管理毕业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研究,探讨了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在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部分,介绍了土地资源管理的背景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接着,从土地资源的特点、土地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四个方面,对土地资源管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最后,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土地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1.1 研究背景土地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土地的管理与利用关系着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土地资源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监管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
因此,对土地资源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土地资源管理,深入探讨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推动土地资源管理的改善和创新。
二、土地资源的特点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多功能性等特点。
首先,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其供应量无法扩大,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规划和管理。
其次,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在长期的利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因此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
再次,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无法找到替代的资源。
最后,土地资源具有多功能性,除了用于农业生产、工业建设和城市扩展等方面,还承载着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多重功能。
三、土地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土地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包括土地经济学、土地规划与管理学、土地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理论等。
其中,土地经济学是研究土地资源的经济特性和规律的学科,主要关注土地的供需关系、土地价值评估以及土地的配置与利用等方面。
形势与政策论文土地问题

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房地产业的看法对于现在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我认为泡沫很大,原因就是,房地产应该是用来为人服务的,而现在却出现了很多“鬼城”,我建议国家收紧房地产业,加强监督,防止造成更大的泡沫。
下面是我关于未来几年鬼城的预测。
我想,如果把“鬼城”理解为“新建了许多房屋却没有人居住”的城市,那么只要算出未来将要竣工的住宅和未来会新增多少住宅需求,就可以预测出未来会出现哪些鬼城。
我经过查找资料后做出了预测,这里的预测包括所有地级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
新增住宅供给总面积的下限:从批地到竣工,一般的房地产公司需要3~4年,个别情况下会达到5年。
为了后文的计算方便,我们假设现在出让的土地会在5年后上市形成住房供给。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交易数据,可以计算每一个地级市的市辖区或县级市在最近连续5年中所出让的住宅用地面积,在平均容积率等于2的假设下,即可得出2015~2020年将会竣工的住房总面积。
新增住宅需求总面积的上限:新增住宅的上限由三部分组成: 1.居住在农村自建房中的家庭搬迁至城市住宅内。
即本地区城市化带来的需求。
2.未来5年会流入的家庭数量。
即其他地区人口迁入带来的需求。
3.未来5年会结婚的夫妇数量。
即组建家庭带来的需求。
为了计算上限,我们不考虑任何死亡。
同时要注意到,由于计算的是住宅总需求增加而非净需求增加,这里的计算也不包括改善型需求。
(在总户数不增加时且老房子没有被拆掉的情况下,改善型需求总会造成房屋空置。
)我们使用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的数字来计算新增住宅需求的上限,再根据家庭平均人数和每人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计算住宅总面积的需求上限。
两者综合后,将新增住宅供给的下限除以新增住宅需求的上限,就可以算出鬼城指数的第一个指标:新增住房可以容纳多少倍的新增家庭?排名地区比例1 根河市572 乌兰察布市313 铁岭市294 文登市275 营口市256 双鸭山市237 牙克石市228 额尔古纳市219 滁州市2010 盖州市2011 鄂尔多斯市1912 盘锦市1913 呼伦贝尔市1814 伊春市1815 满洲里市1716 铜陵市1717 鞍山市1618 抚顺市1619 九江市1520 乳山市14上面列出了前20名,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下辖的根河市荣登榜首,其2015~2020年竣工的住宅面积,可以容纳同期新增家庭的57倍。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法律特征论文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55-01摘要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侵权的过程中,农民集体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享有请求权,农民个人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享有请求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征收权人(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对其法律特征做一简单探讨。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行政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侵权责任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根据行政侵权行为的内容可分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责任、程序违法责任、超越滥用职权的责任。
在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引起争议,并侵害被征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此时作为侵权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属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无效、撤销、补正和赔偿等多种形式。
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是基于补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
此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的职务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款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行使职权”,而《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而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其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介于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边缘性法律,它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司法职权等公法性权力,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土地资源管理论文土地资源管理论文土地资源管理毕业论文【论文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集体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集体土地、村民个人乱占集体土地。
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其执法均存在问题,亟须解决。
【论文关键词】集体土地;存在问题;对策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剧,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特别是土地问题尤显突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土地、村民乱占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东南沿海有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出现无地可耕现象。
笔者长期关注集体土地问题,并代理过一系列涉及集体土地的诉讼案件,发现集体土地的权利者很难在目前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利益,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均存在问题。
如果相关立法机关不尽早予以修正,相关执法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那么集体土地难免被继续侵害,我国坚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迟早会被突破。
一、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二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可见,对于承包经营的农用地,国家规定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不能用于非农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
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土地资源管理论文土地资源管理论文范文一:国外土地管理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土地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美、日、韩、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在土地管理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法制建设,加强规划控制、运用市场机制等措施,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我国应在科学规划,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下大气力,扎实推进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论文关键词:土地管理,国外经验,策略选择一、国外土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分析1、法制健全。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土地的取得、使用、保有、保护和处分的具体规定与程序,很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有相关的法律。
如美国拥有一整套比较健全的有极强约束力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从联邦政府到州、郡、市都有相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下级不得与上级法律相冲突。
土地资源的权益、地籍管理、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复垦、征用、地役权、执法力量及地产交易、捐赠、继承和管理、仲裁等均有法可依[1]。
美国制定的《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准则;日本规范土地的法律主要为《国有财产法》;韩国为了有效地管理国有土地,1950年首次制定了国有财产法,1976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全面修订了国有财产法,要求利用国有土地引导私人土地开发,稳定土地市场,及时灵活地提供国民生活所需的公共用地;新加坡政府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地管理体系和约束程序,以保障土地出让合法合理。
此外,在专业法津方面,道路法、河流法、森林法、水资源法、海洋法、矿产法、能源法等都是与国有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在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互相之间不能冲突。
在综合法方面,财政法、会计法等也都与国有土以地管理密切相关。
2、规划合理。
加拿大、韩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土地的规划管理。
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进行管理,大体分为省级、地区级和市级规划。
省级规划是一种政策性和战略性文件,主要是划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界线,强调保护农业用地,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社会服务功能等等;地区级规划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准,是政策性文件。
“农民集中居住”中土地财产权益侵害问题论文

论“农民集中居住”中土地财产权益的侵害问题摘要: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农民集中居住在各地陆续展开,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对农民财产权益侵害的现象,本文在对侵害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造成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路径。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土地财产权益侵害;原因分析;解决路径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9-02“农民集中居住”,其本质是通过农村宅基地复垦与农民集中居住而进行的一种土地发展权转移,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被拆迁农民三者的切身利益。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活、生产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以简单行政命令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强行的、违规的“集中居住”行为不仅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倾向,还侵害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造成很多隐患。
本文试从农民集中居住政策推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论证、对策探索等角度探寻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合理路径。
一、现状概述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发展权流转推进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通过私下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半强制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按较低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获取土地后,又高价卖出,既损害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又无形中造成农民间接财产损失,即农民需支付更高价购买新房,损害事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剥夺农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成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
【议论文】在土地上……_1200字

【议论文】在土地上 (1200)
在土地上,我们生活、劳动、建设、发展,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扩张等原因,土地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我们应该加强土地保护意识,树立土地资源有限的观念。
土地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再无节制地开发利用。
要合理规划土地的用途,避免大规模的开垦和扩张。
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严格监管,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严禁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我们应该加强土地治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的开发利用应该以高效利用为目标,避免浪费和盲目开发。
要合理规划土地的用途,优化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结构。
提高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同时推进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我们应该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利用的统筹。
要注重土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培育生态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污染。
要积极开展土地的恢复和修复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地的生态功能。
在土地上,我们要牢记土地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要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
只有通过加强土地保护意识,加强土地治理和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土地资源问题,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应用论文措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应用论文措施办法1. 引言在我国,土地是一项宝贵的资源。
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像闲置土地这样的资源也不可避免。
闲置土地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当前土地使用方式不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速,土地利用效率较低,而闲置土地则是一种浪费。
而闲置土地不仅会浪费,还会对城市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合理处置闲置土地,通过有力的措施和办法去解决浪费土地的现象,成为当前很多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讨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同时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 国家法律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政策,闲置土地要求用地单位在土地闲置起止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利用台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方政府。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用地单位加快开发利用闲置土地,限期处置或者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处置。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对城市规划设定了很明确的规定,提及了城市规划方案应当规定城市建设用地与其他用地的比例,把握建设用地总量、合理配置建设用地和推进闲置、闲散土地利用等要素。
同时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规范闲置土地的流转,加强司法保护等。
这些规定为管理部门在处理闲置土地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法律措施的推行3.1 完善相关机制为更好地推行闲置土地的处置,需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不断完善。
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监管,加大开发投入,建立完善的机制,使得用地单位把闲置土地用于经济建设等目的。
3.2 完善法律监管完善法律监管是很有必要的,通过立法修正,完善法律监管,使得各种问题和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对于违反规定或者妨碍闲置土地利用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制止和打击。
同时,增强对闲置土地流转市场、二次利用市场的监管,促使闲置土地可以在法律的规范下合理流转、二次利用。
3.3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在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中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推进闲置土地回收利用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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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法论文(精心编辑范文8篇)范文 土地法是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以便国家有规划的使用土地,本篇文章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法论文,希望对相关专业的同学有所帮助。
土地法论文精心编辑范文8篇之第一篇:新土地法下石油企业资源型用地研究 摘要:土地方面公有制包含了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两种制度形式,而众多的石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型相关用地则还是建立在国家出让划拨基础上,由于时间长远,这部分无偿划拨而来的土地并没有得到石油企业的有效应用,在占据石油企业较大土地资源比例的同时更没有将自身应有资产价值发挥出来。
当前新土地法中大幅度予以石油企业用地范围的缩减,强调了土地有偿化使用的重要性,而有偿化应用土地不仅是现今也是未来土地政策重要调整方向,由此在新土地法背景之下众多的石油企业就需要对自身资源型相关用地积极的关注起来,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依托于财务报表科学体现出来。
本文基于此就当前众多石油企业实际用地资产状况进行着手分析,之后对新土地法背景之下众多石油企业良好开发资源型相关用地予以建议。
关键词:石油企业;土地资产;划拨土地; 0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我国人口呈现出大幅度增长趋势,土地资源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在该种环境背景下,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应用较为关心,以往国家划分给石油企业较多的土地资源,该部分土地资源在当前成为了国家政府关注的焦点。
新土地法实施以来明确了石油以及天然气方面用地划拨具体范围,从很大程度上讲是对以往石油用地的缩减。
而新土地法的出台也意味着在不久的未来国家可能仅仅对石油方面长输管道以及水集输管道等小范围予以划拨土地,以往国家无偿提供石油企业大面积土地资源时代已经过去。
对此,众多的石油企业应该是将自身现有的资源型相关土地合理科学的应用起来,促使自身实现长足性发展。
1初探当前石油企业实际用地资产状况 土地政策方面的不断更新对于石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在新土地法出台之后众多的石油企业需要依托于有偿方式实现土地资源良好获取,而以往历史岁月中石油企业获取的国家土地价值的评断显然不具备公允性,尤其是在对这些土地的财务处理上弊端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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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土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追究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被大量占用。
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土地管理力度,因此,必须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前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不可避免地被大量占用。
我市的土地利用大部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进行,但由于各种原因,也产生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本人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试作探析。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及种类(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的一般特征。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1、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仅有占用土地的想法而没有占用土地的具体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
如果某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或土地管理秩序,也就没有构成土地违法行为。
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土地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一般是故意。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主体是自然人的必须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能够享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又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也必须有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能力。
土地违法行为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于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土地违法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本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土地违法现状,对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分类如下: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认定:⑴土地权利发生转移。
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言,其产权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上是不可能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所有权的。
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
就集体土地而言,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允许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
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实质是改变了原有土地权利的法律关系,使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
如我市大量存在的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村、组不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我市许多企业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不经市政府批准,私自转让。
⑵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
⑶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土地违法当事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
此类土地违法行为,在我市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形式,除了买卖土地以外,还有以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名非法转让土地;以物易地;以联营、联建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入股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以买卖房屋、商品房、写字楼为名买卖土地;非法出租土地或以出租房屋为名非法出租土地;非法抵押土地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直接买卖土地,还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是形式的不同,其实质均一样,即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利。
2、破坏耕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宽度小于1米的沟、渠、路、田埂也属于耕地的范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破坏耕地的行为主要有:⑴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⑵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⑶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⑷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破坏耕地的行为的实质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耕地质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原有耕地出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等现象,且不易恢复。
我市破坏耕地的案件主要有占地建窑、建坟、开矿、建房等。
3、非法占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经过土地征收审批等。
只有经法定程序审批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非法占地的行为有: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主要指需要申请审批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报经批准取得法定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⑵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⑶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⑷非法批准、使用土地且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4、非法批地的行为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市的非法批地的行为有:⑴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如乡镇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征用集体土地。
⑵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⑷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了大量耕地,国家、省、市按照规定对征地进行了补偿,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按规定发放到各乡镇,有些乡镇由于财力紧张,隐瞒、扣发征地补偿费,给群众造成了极大损失,引起了大量上访,损害了群众利益。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⑴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⑵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如申报审批时,注明用途为住宅,实际使用时改为经营性的门头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构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
我市此类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如原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批准为工业用地的转为商服业用地等。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土地使用者以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使用用途后,应当同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是违法行为。
10、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法律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果修建,即属违法行为。
1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2、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
如果阻挠或者不交出土地,即属违法行为。
我市此类现象比较突出,在铁路、高速公路及其它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因补偿、规划等问题阻挠土地征收,影响了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13、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不予处罚,即属违法行为。
14、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为询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土地管理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重任,职责重大,如果违法或者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实施法律制裁即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法采取惩罚措施来实现。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触犯的法律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既确属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要负法律责任的才负法律责任,否则不负法律责任。
追究土地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不存在调解或协商。
1、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犯有一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用于一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是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由特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来追究,其他机关无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4类。
①没收。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财物予以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第8l 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第76条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