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考点精讲证券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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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

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

共分l2章,分别为总那么、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效劳结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那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于10月27日修订,1月1日起实行。

1.调整范围。

核心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主要内容。

《公司法》共分l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经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

目的是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开展。

2.主要内容。

分为l2章103条。

包括:总那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那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经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共分7章37条,其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开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

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已于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连接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工作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包括总那么、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那么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那么等内容。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包括总那么,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
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那么等内容;该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三、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重点标准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2.对证券出售的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共58条,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那么、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为了标准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共72条,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1月30日起施行。

1.总那么。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期间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但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l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定期报告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以及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聚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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