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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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第九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培养勤勉踏实作风;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择业行为,使毕业生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既要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对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教育的实效。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初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法律文本,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
第十二条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须按定向委培合同就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合同就业的毕业生,须持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培养的书面意见及个人的调整改派申请一并报就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并完清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新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如因特殊原因主动放弃或因故被取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在严格按照
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完不就读手续后方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均视作协议书生效:
1(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
2(毕业生通过学校公布的需求信息同用人单位联系,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盖章;
3(毕业生自行同用人单位联系,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盖章;
第十五条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保障绝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协议书生效
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其中一方因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须经学
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通过学校组织的现场招聘会
签约的,若提出解约,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统一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六条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予以书面注明,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研
究生而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
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凡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上线的毕业生,当所报考院校来函调档
时,毕业生必须将本人的空白协议书全套交回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就业
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办综合档案室寄发档案,否则不予寄发。复试结束后,
未被录取的毕业生,学校仍按本人签约情况列入就业方案。已被录取的毕业生,在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学校不再为其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
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
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且在规定
时间内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对其户口、档案关系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及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若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籍管理规定,经过补(重)修,成绩合格而换
发毕业证书,并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可按往届毕业生为其办理就业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已就业毕业生应于当年5月底之前将所签协议书或单位出具的其他录用证明交到学院;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应将其空白协议书交回各学院验证,否则一律不予纳入就业计划方案,并不予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不就业及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生必须填写《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出国留学工作、不就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章认可,学生处审批后报重庆市教委。此类毕业生必须是未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如已签约,则必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其就业报到证一律办回生源所在地,此后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时,因体检不合格被单位拒绝接收,若在毕业离校之日起两年内重新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将按往届生办理相关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不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派遣后,若需要改派的,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在毕业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以及在重庆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重庆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未签署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但有单位录用证明的毕业生,同样需要原单位出具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方可提出申请办理改派。
4(以上毕业生办理改派时需要出具原报到证、原单位解约证明和新单位的接收函或签署的协议书、劳动合同。
5(毕业派遣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要改派的,需出具原报到证、新单位的接收函或签署的协议书、劳动合同,方可申请提出办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将不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其户口和档案关系将被转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