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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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财政部批复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代表处升格为福建分行,并设立安徽、宁波和云南分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更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现将变更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21号)中有关中国进出口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序号分支机构名称地址1总行本部北京市2北京分行北京市3上海分行上海市4深圳分行广东省深圳市5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南京市6大连分行辽宁省大连市7青岛分行山东省青岛市8成都分行四川省成都市9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杭州市10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长沙市11陕西省分行陕西省西安市12重庆分行重庆市13湖北省分行湖北省武汉市14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5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广州市16云南省分行云南省昆明市17宁波分行浙江省宁波市18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福州市19安徽省分行安徽省合肥市——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

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适用2012年第57号公告)1、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2、政策要点从2013年度开始,跨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参与分配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视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参与分配表的分配,但不就地预缴和参与汇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报时的分配表不再包括“已撤销分支机构”及份额。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3、信息维护汇总纳税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仍按照《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所便函〔2011〕7号)(附件1)要求开展,介于政策变化,2013年报需要新增以下维护:总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机构,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
— 1 —
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一○年五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国税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67号)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新增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中国进出口银行│***│├─────┼──────────────────────┼────────────┤│1│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长沙市│├─────┼──────────────────────┼────────────┤│2│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市黄埔区│├─────┼──────────────────────┼────────────┤│*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5│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6│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7│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8│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9│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二级分支机构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不在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2011年5月5日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0.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
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358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严格按国税函
[2010]184号和云国税函[2010]358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
驻滇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驻滇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358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驻滇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和云国税函[2010]358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驻滇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驻滇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驻深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驻深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驻深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
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2.28
•【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驻深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年2月28
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驻深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不在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2011年5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不在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2011年5月5日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26
•【字号】闽国税函[2004]510号
•【施行日期】2004.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1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自动核销企业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接受工作。

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4•【文号】国税函[2003]428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8号2003年4月24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申报,汇总缴纳的报告》(信保财字[2003]45号)。

经研究,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天津营业管理部│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售大厦1406室┃┠───────┼────────────────────────────┨┃大连营业管理部│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世贸中心4706室┃┠───────┼────────────────────────────┨┃上海营业管理部│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12楼┃┠───────┼────────────────────────────┨┃南京营业管理部│南京市淮海路金銮巷9号华盈大厦12层┃┠───────┼────────────────────────────┨┃杭州营业管理部│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楼25层┃┠───────┼────────────────────────────┨┃宁波营业管理部│宁波市江厦街21号4层┃┠───────┼────────────────────────────┨┃福州营业管理部│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2楼┃┠───────┼────────────────────────────┨┃厦门营业管理部│厦门市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10楼C座┃┠───────┼────────────────────────────┨┃青岛营业管理部│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21楼┃┠───────┼────────────────────────────┨┃广州营业管理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23-D室┃┠───────┼────────────────────────────┨┃深圳营业管理部│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大厦信兴广场写字楼G4-01单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
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47号2002年5月22日)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2]124号)。

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在2002年度由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办法。

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3日国税函[2002]3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结束——。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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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1﹞549号
【发文日期】2011-09-27
【实施时间】2011-09-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财政部批复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代表处升格为福建分行,并设立安徽、宁波和云南分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更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现将变更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21号)中有关中国进出口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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