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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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二)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三)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
(五)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八)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十)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合伙人决议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有限合伙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的规定对合伙企业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等的要求。